书城成功励志经典成功之道——营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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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四、购销合同的内容

购销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供货方将产品出售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其内容如下:

(一)供需双方的名称。应当按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核准的名称准确地写在合同文本规定的位置内。

(二)产品的名称和规格。产品的名称应写全称,产品的商标、牌号、型号、规格要写清楚。

(三)产品的数量。产品数量要选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除了规定的购销总量外,还应规定分批交货的数量。

(四)产品的质量。合同中应明确是哪一种质量标准,并以商品说明书或封存的样品作为依据。对于副品、次品应规定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三包”的产品,应写明具体条款。

有些产品还应写明用途,如同样的针药,有人用、兽用,质量要求不同;同样的化学原料,因用途不同而纯度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写与不写牵涉到经济活动的内容是否合法。

(五)产品的包装。包装的材料、标记、内容要写具体。标记内容一般包括:发货单位、收货单位和地点、品名、规格、数量、毛重、净重、皮重、体积、有效期等。有的产品按其性能还要标明危险品、易燃品、消毒、防湿、小心轻放、不可倒置等字样和图案。

(六)产品的价格。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七)交(提)货方式和运输方式。采用什么交货方式(如供方负责运货、供方代办运输、需方自提等),在合同中要明确。交接货时凭封印还是凭现状,也应明确。

(八)交(提)货期限。不得签订没有交货期限的合同。交(提)货期限,应写明月份,有的季节性产品要规定具体的旬、日。

(九)产品验收。合同中应对验收标准、验收方法、验收地点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十)产品合理损耗的计算。有些产品(如钢材、水泥、纸张等)允许有一定范围的差额,如正负尾差,合理的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损耗定额以内的,由需方自行处理;超过定额损耗的,其超过部分按不同情况,区别处理:属于承运部门责任的向承运部门索赔;属于供方责任的,在规定时间内向供方索赔。

(十一)货款结算方式。货款结算即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应按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目前有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用度和产品交易方式选择结算方式。

(十二)购销合同的担保。通常采用定金和保证两种形式。定金是当事人一方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财产方面的有价物。购销合同履行后,定金可以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从而丧失定金的所有权。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有履行担保的义务;当事人另一方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为保证作为合同担保,应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三)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因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能够抵补损失时,不再支付赔偿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偿其差额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

(十四)购销合同的约首和约尾。约首指合同的开头,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供需双方单位名称,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地点等。

合同结尾部分要写明:合同生效和作废的条件、日期;合同的份数、送往单位;合同修改或变动的办法;双方单位的地址、电话、电报挂号;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签名盖章。经办人签名盖章应有法定代表授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