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领导干部能力新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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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维护稳定能力(18)

新闻记者被打事件如此频繁,究其普遍原因,一是一些领导者善于利用部分群众的小集体利益思想,来挑动矛盾,“发动群众”打记者,到时追查下来,大家都动了手,往往法难责众,以集体的名义赔些钱了事。但打记者出了气,再没有谁敢来捅娄子了。二是在舆论监督的时候,往往是面对一些有极其强硬后台的人和单位,他们抱着一种“打了你记者,你又能怎么样”的心态。三是面对一些无赖,进行舆论监督的时候,他们耍起无赖的性子来。四是对一些有黑社会性质的事件进行舆论监督时,一些亡命之徒疯狂报复。

新华社记者顾立林被殴打后对记者被打作了一个总结,认为打记者现象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老板直接指挥打;二是不仅局限于打地方媒体记者,还直指“国”字号媒体;三是打记者事件此伏彼起,愈演愈烈;四是殴打记者一般都以治安案件处理。

为什么有些部门和个人宁愿去打记者,夺取记者手中的“证据”,砸坏相机,曝光胶卷,就是不能让记者采访的内容见光呢?原因在于,在媒体上曝光所带来的损失,所付出的代价,相对于打记者付出的只是治安处罚、损害赔偿的代价要大。这样一比,当然就会对记者很不利。归结到一点,那就是利益权衡的结果。当然,有时候也是当事人一时冲动的结果。

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采访对象及当事人与媒体冲突的结果没有一个权威的数字统计分析,但给一般人的感觉和印象是输多赢少。法律、真理和道义不会站在打人的一边,只能站在被打的一边。况且这一边被打的实质上是公众。

与媒体冲突,尤其是对媒体施暴难有好结果。登州殴打记者事件发生后,在新华社河南分社的严正交涉下,登封市委成立专案组,查处这一造成恶劣影响的殴打记者事件。登封市委对殴打新华社记者事件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市公安局副局长张敏,对殴打记者事件制止不力,指使扣下记者相机,给予撤职处分;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钟清敏,明知记者身份,也知道记者采访属于正当行为,但在整个过程中协调不力,处理不当,严重失职,给予撤职处分;市公安局防暴大队大队长郭云峰,没有控制好现场,对殴打记者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张宏伟,参与销毁资料、照片,故意隐瞒殴打记者事件的事实,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安监局副局长乔占国,在现场对殴打记者事件不予制止,放任不管,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此前,登封市公安局对初步查清的参与殴打记者的村治保主任和2名矿工分别予以治安拘留10--15天处罚。

殴打记者是一种不明智的、愚蠢的行为。殴打记者的人一般都会受到纪律的、行政的处分、处罚,严重的会受到治安乃至刑事处罚。参与殴打记者的单位和个人并没有因此保护了自己不被曝光,反而曝光更广、更深、更透,影响更大、更坏、更恶劣。殴打记者无论从名誉上、经济上、利益上都得不偿失。

深圳宝马车一干人殴打记者事件发生后,经审查,向记者施暴的白帽男子名叫尹××,黑T恤男子名叫刘××,平头男子是刘××的司机,粉裙女子是刘××的妻子。警方迅速联系到刘××,刘××于当晚10时许在平头男子的陪同下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随后又被民警带往医院注射醒酒针。民警连夜对4名涉案嫌疑人作调查。按照警方要求,次日清晨,3名被打记者赶到深圳市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验伤。经法医鉴定,《南方都市报》深圳记者站站长苟骅左耳鼓膜挫伤、左面部软组织挫伤,记者徐文阁左前臂皮肤划伤,记者丰雷伤势较轻,尾椎骨被踢伤未造成严重后果。10月11日下午4时许,园岭派出所查明案情,依法给予刘××治安拘留10天、尹××治安拘留7天的处罚。

为什么对记者或媒体施暴难有好结果,首先,暴力行为本身是违法的,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或法律的制裁。其次,记者在采访中被打的时候,他所代表的不光是记者个人利益受到伤害,而是整个公众的利益——受众的知情权受到损害。记者的采访权利得不到保障,记者就不能把真实客观的信息准确传达给读者、观众,公众就无法知道事情的真相。也就是说,记者被打,是因为自己的职业而挨打。很简单,如果记者不给他曝光,不“侵害”他的利益,他是不会轻易去打记者的。

讲真话报实情是记者的神圣职责。新闻媒体作为反映人民群众意志和呼声的通道和窗口,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影响力和重要的监督职能。有学者认为,记者的采访权其实应该是一种公权,它与普通民众之私权不同,因为记者是在行使一种公共职能,其采访行为本身是在满足公众对新闻的认知,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打人者侵害的实际上是双重权利,一则为一个自然人的健康权或生命权,这属于私权范畴;一则为记者的采访权,亦即更多公众对公共事件的知情权,这属于公权范畴。

新闻采访权、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尽管不是行政权力,也不是司法权力,但是它却是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作为具体的公民,其上述权利有的是通过新闻采访权来实现的,新闻采访权受到暴力干涉,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这与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背道而驰。

一些人刻意夸大自身的隐私权,一些单位掩耳盗铃,漠视记者正常的采访权利,导致记者被打事件屡屡发生。虽然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记者采访权,但是记者采访权却毋庸置疑。对于事关公共利益,跟社会有直接明显利益联系的事件,其事件本身就具有公众性,所以记者有采访权。此外,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件,只要不泄露国家机密,记者都有采访权。特别是对个人在公共场所发生的事件,个人的隐私权要自然让步,记者有权采访报道。

因为现行法律的缺陷,新闻记者被打后往往只能通过人身伤害等理由来诉诸法律,这样就跟其他的人身伤害事件在法律上是同样的性质。正是目前法律上对记者保护的薄弱,才使一些不法之徒胆大妄为。具体法律对新闻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的缺位,致使记者正当采访屡屡被打,致使舆论监督屡屡受阻。所以,新闻采访权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特别的明确保护。时代把记者与公众和真相联系在一起,保护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就成为记者命运的关键。记者被打之所以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被打事件本身带有更大的公共性。从目前看,我国对采访权的法律保护尚存一定缺陷,这样很容易导致记者在一些公共事件面前失语;同时,因为缺乏明确而有效的惩治规定,侵犯记者采访权者将更加有恃无恐。

每当记者被打事件发生,新闻界就会提到如何保障新闻权利的问题。记者因采访被殴打、拘禁的事件直线上升,这些现象背后的根本原因是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权得不到法律保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新闻界、法律界和其他社会各界对新闻采访报道权的认识尚不明确、统一。比如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是否应当由被采访报道的单位、特别是法院予以批准,国家机关、公民和其他组织拒绝采访是否妨碍了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权,等等。

我国宪法将言论、出版自由规定为公民的政治权利,而采访报道权是集中体现,因此,它应当属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范畴,类似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闻机构可以完全或部分放弃采访报道权,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也可以不作为即不接受、不配合采访报道,但是不能破坏、阻挠新闻单位的采访报道行为,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中央行政、司法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无权自行立法,限制、剥夺新闻采访报道权。比如,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新闻单位,可以通过新闻采访报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这种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舆论监督权。这是一个根本原则。

遗憾的是,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条款明文规定记者的哪些权利应该受到保护。但是,随着新闻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高效、透明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舆论环境的不断优化,保障新闻记者采访权的法律和规章将会越来越健全、完善。

要避免打骂、污蔑、污辱记者及媒体,正确的做法是:

(1)了解记者采访意图,记者采访的目的是什么,他们准备怎样报道,报道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要认真仔细地听记者的解释,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寻求好的对策。

(2)与记者有效配合,客观反映情况,给记者采访自由,不要做出干扰、阻挠记者采访的举动。

(3)与记者进行真诚沟通,向记者表达你的苦衷和心愿,希望记者怎样报道。如果你认为某些情况不适合报道、报道时机不当、报道内容宜粗不宜细等,你应该先与记者本人沟通,以体现对记者的尊重。如果你觉得与记者意见相去甚远,你还可以向媒体负责人以至媒体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及时沟通。

(4)听从记者积极正确的建议,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免的态度,迅速纠正错误的做法。要知道媒体曝光的目的也是为了引起领导和公众的关注,促进问题的解决。

(5)打骂、污蔑、污辱记者及媒体只能起到激化矛盾的作用,媒体会加大问题报道的力度。

从某种意义上说,新闻记者被打正是表明新闻舆论监督的加强和新闻舆论所产生的切实成效,新闻记者被打并不会削弱新闻舆论监督的进行,正义的、有抱负的记者和媒体不会为暴力所屈服。我们社会主义建设正处于转型期,改革开放带来的发展进步,与此伴随的不公正和不平等,都需要通过新闻监督这个手段来达到宣传典型、濯除污秽的目的,以使新闻更好地发挥党的耳目喉舌作用。

如今,一些地方为了加强舆论监督,改善舆论监督环境,开始成立一些机构,制定一些地方法规予以保障。如1998年海南省委成立了新闻舆论监督中心,并要求各级部门要开绿灯:湖南省邵阳市成立了新闻110。安徽省2002年11月30日制定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中也同时规定:“新闻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些都意味着,新闻监督环境正在改善。

同时,现在我们许多地方和部门开始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客观上有利于促进新闻舆论监督环境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