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
1.诉讼的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2.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3.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4.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当事人拒收判决书怎么办?
往往有这种情况,当事人拒绝接收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诉讼文书。对此,《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这种情况不适用于调解书的送达,因为拒绝接收调解书意味着他本人已反悔。人民法院就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一审终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外,其余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都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是否可以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当事人对第1、2、3项不服的,可以上诉;对第4项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要求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第5~10项裁定不服的,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对上述第1、2、3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什么是期间?期间如何计算?
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诉讼主体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的时间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例如当事人收到判决书的时间是6月10日,上诉期限应当在25日止,如果25、26日两天是休息日,那么他的上诉期应到6月27日止。
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节日和假日,是指春节3天,国庆3天,元旦、五一各2天,以及星期六、星期日,不包括各单位各部门自己规定的休息日。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又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耽误了期间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如发生地震、洪水等)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如出差)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天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什么人签收诉讼文书算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上诉案件是否一定开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是如何进行处理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如果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在查清事实后直接进行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犯罪未满十八岁,审判时已满十八岁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无参与诉讼和上诉的权利?
答:《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又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羁押时间已超过原判刑期。二审还未结束这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判决宣判后,“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门被告人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若有羁押时间又达到超过一审判决处以刑期,应立即对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
对犯重婚罪的孕妇如何执行处罚?
答: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即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属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时,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被执行死刑前还有什么权利?
答:留言。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必须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然后才能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一审判决无罪是否应该关押?
答:不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审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文书有新样式吗?
答:有。
针对裁判文书存在的缺乏认证断理、说服力不强的弊病,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按照新颁布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诉讼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对诉讼文书样式的修订,特别是配合执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首先对文书样式中的刑事部分进行了修改,重点是裁判文书的事实(包括证据)和理由部分要加大对证据的分析和认证,增强裁判的说理性。
我是否可以多请两位辩护人辩护?
答:不可以。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可见,辩护人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
公诉人水平差怎么办?
答:受害人可以助阵发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未逮捕前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答:可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可见,只要满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则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须其已是被逮捕了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包括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三年前被强奸可否现在告发?
答:可以,但会因为时间过长而造成取证困难。
三年前你遭遇的事情确实很糟糕,但你当时并没有告发,虽然刑事追诉权至今还存在,但犯罪证据却会因时过境迁而难以取得,你的民事权利(包括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也因同样的原因而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所以说受到刑事侵害要及时告发。
检察院以有人举报我贪污为由将我传唤调查达三十小时,我回家后又传闻四起,我感到十分痛苦,检察院这种作法违法吗?
答:检查机关的执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他的目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以及时查清案情,其最长持续时间已被法律限定为十二小时之内。
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提起?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起,案件在执法机关哪个机关处理,就向哪个机关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执法机关都应依法受理。如果是口头提出的,受理机关应制作笔录,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都应说明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被告人的罪行,因犯罪行为遭受何种损失以及损失程度,具体赔偿要求,相关的证据,等。受理机关要及时核查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和被告人的财产情况,必要时可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
上诉案件没有开庭审理。我如何进行辩护?
答:《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律师接案之后。可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吗?
答:可以。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