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现代家庭生活指南丛书——新编家庭法律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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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

当一方在香港(或国外),一方在国内的情况下,对民事判决或者调解协议中具有执行内容的条款,人民法院应注意令被执行人当庭一次性付清或令其提供担保,以保证判决或调解协议的执行。

男方离境后下落不明,女方要求离婚怎么办?

答:公告送达起诉书。

可做缺席判决。

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否改嫁?

答:要等到法院宣告其夫死亡。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就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必须提出申请。宣告死亡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的制度,一般说与自然死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可以继承死者的遗产,配偶可以重新结婚等,只要等到宣告死亡的裁决生效后便可改嫁。

未成年子女致人伤残。父母应承担经济责任吗?

答:承担责任。

按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过失伤害他人,应由其父母承担责任。

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婚前继承。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财产?

答:是一方财产。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是一种法律事实,不能人为地变动。

要求离婚。被告不到庭应诉怎么办?

答:可作缺席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的规定,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可作缺席判决。

养母送给养子的财物还能收回吗?

答:不能。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赠与,这种赠与在法律上是成立的,因故翻悔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养父母离婚后,怎样处理与养子女的关系?

答: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精神,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消除。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养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责任。

对生活有困难的妻子不尽抚养义务怎么办?

答:只要夫妻关系存续,一方生活有困难,另一方就必须履行法定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的抚养义务是完全平等的,这种法定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

非婚生子女生父有抚养义务吗?

答:有抚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对离婚后出生的女儿,父亲应负担抚养费吗?

答:应负担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继子女有赡养生父的义务吗?

答: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形成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继子女养继父母的法律依据,并不能作为拒绝赡养生父母的理由。

继子女没有养子女享受权利多。就不赡养继父母可以吗?

答:不行。

我国《婚姻法》规定,凡存在抚养教育或赡养扶助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其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相同。

父亲有过错,子女能不承担赡养义务吗?

答:不能。

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过错,或这样那样的原因,而不履行法定义务。

分了家的子女还要负担赡养费吗?

答:要。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分家而有所改变。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每个儿女均应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吗?

答:均应尽义务。

某人独生子死亡,生活困难,孙子应承担赡养义务吗?

答:应承担义务。

依照《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年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时,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义务。

子女借口未分得财产。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怎么办?

答:求助法律。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时候,子女应当根据父母的实际需要给付生活费,这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

养外孙女有赡养义务吗?

答: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法律地位相同的原则,养子女不仅与养父母之间为父母子女关系,与养父母的父母之间也是祖父母与孙子女和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养子拒不执行赡养养母的义务,法院能强制执行吗?

答。能。

我国《婚姻法》规定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包括养父母或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要求子女(包括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付给赡养的权利。

有子女的老人,能强要孙子女负担赡养费吗?

答:不能。

除非子女没有负担能力。《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子女对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赡养是有条件的。

农村老太能否要求女儿给赡养费?

答:能。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分农村城市,只要是“子女”对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继母与继子的关系能解除吗?

答:能。

继母子关系不是独立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即可以因婚姻的成立而形成,也可以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法律的有关规定》中“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已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独立生活,而养父母却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子女应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用。”

父被判刑,母无力抚养子女,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吗?

答:有。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继兄有抚养未成年继妹的责任吗?

答:有。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妹,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未经被收养人生父同意的收养关系能成立吗?

答:不能成立。

收养子女,必须经被收养人父母双方同意,并履行合法手续,收养才能成立。

养女未成年时抱回生父母处。收养关系是否解除?

答:与生父母恢复了权利义务关系的养子女,可视为双方收养关系已事实上解除。

未经正在办理离婚的丈夫同意,将孩子送人收养有效吗?

答:无效。

子女是父母共同所生,无论是父方或母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即使父母离婚也不能取消或免除父母子女间的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收养成立的条件之一,是被收养人生父母的一致同意。

被收养的人生父母后来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怎么办?

答:不准许。

收养关系的成立是双方自愿的。合法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应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

已经解除收养关系,还要负担养父母生活费吗?

答:要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收养关系解除时,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由养父母抚养长大成人并独立生活的养子女,须承担养父母晚年的生活费”的精神,对尽到了养父母义务的老人,养子女应负担老人生活费。

未立契约的收养关系有效吗?

答:有效。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上,收养关系的成立有三种形式。一是有法定的手续:如经过民政机关登记,公证机关公证等;二是虽没有法定手续但立有民间契约或举行民间仪式;三是既无法定手续又无民间契约,但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形成了抚养关系。

养子有权改变姓名吗?

答:有。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二条和《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关于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精神,未成年子女的姓氏问题由父母协商解决,已成年子女,可以自己决定,公民自己依法决定后的姓氏权受到法律保护。

将共有财产私改在自己名下有效吗?

答:无效。

私改姓名是欺骗行为。

程序违法,婚姻有效吗?

答: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结婚登记是结婚必须履行的程序。《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1.户口证明;2.居民身份证;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

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法院才判决离婚?

答:对于一方提出离婚的,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把离婚的条件定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是,这只是一个非常笼统的条件,不好掌握。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作出一个司法解释,叫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个《意见》将《婚姻法》的离婚条件做了一定的“量化”或者说具体化处理。

这些具体条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一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对方亲属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2.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婚前个人房屋不一定成为共同财产吗?

答: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婚不足八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应作为个人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结婚满八年的,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