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现代家庭生活指南丛书——新编家庭法律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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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应赔偿哪些费用?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此外,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所应赔偿的损失包括:

(1)对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办法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劳动者违约,其培训费是否需要赔偿?

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劳动者违约其培训费必须予以赔偿。劳动部规定:企业出资培训职工的培训费赔偿问题,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需要赔偿的,其赔偿额按应为企业服务年限逐年递减的原则确定。

企业违约或期满后劳动者不再签订劳动合同。其培训费是否需要赔偿?

《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强制。既然双方在合同期内都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企业不能向劳动者提出培训费的赔偿。同样,企业违约,职工的培训费也不需要赔偿。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可称集体协约等,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及产业部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签订一般都必须经过以下五个程序:一是平等协商;二是审议;三是签字;四是登记;五是公布。

根据有关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效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即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劳动合同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企业、事业单位或雇主。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调节集体劳动关系,内容全面、复杂,带有整体性,劳动关系的内容在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或只规定基本标准,个人劳动合同中某些问题,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集体合同都可以规定。而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简单,一般在法律、法规中有直接规定。

3.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集体合同制度的作用在于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集体利益。而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特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第六条规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报酬,包括工资水平、工资分配方式和支付办法等;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包括每天工作时数和每周工作天数,年休假及其他休息休假等;

3.社会保险和福利,包括养老、工伤、医疗、死亡等待遇,职工住房、生活供应、保健和文化体育设施等;

4.劳动安全与卫生,包括劳动条件、安全设施、防护用品、职工健康检查等;

5.合同期限;

6.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7.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8.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9.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0.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工伤假和产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职工因工伤,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包括流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且不得在女性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

事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部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三天的婚丧假。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直系亲属死亡在外需要本人前去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对企业职工的一般事假,由于职工在进行加班加点工作时,可以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律不发给工资。对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32程技术人员,由于他们不享受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这些人员请事假每一季度在两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天数的不计发工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请事假的,工资照发。

探亲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照发工资。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遵循什么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1.在法定工作目的标准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150%支付;

2.在休息日安排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假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3.在法定休假日(如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什么是最低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各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对下岗待业等情况的最低工资支付有何规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几种特殊情况的最低工资支付作了如下规定:

1.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3.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其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业病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卫生部卫防字第六十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按《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病必须由市地级以上的职业病医院确定或作出诊断。

职业病一经确诊后,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在患者治疗和休养期间,以及医疗后被确定为残废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均按现行因工工待遇处理。

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八条的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办法第九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犯罪或违法;

(2)自杀或自残;

(3)斗殴;

(4)酗酒;

(5)蓄意违章;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工伤事故如何向劳动部门报告?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职工因工伤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劳动部《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职工因工伤可根据其工伤的情形,主要享受以下待遇: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根据工伤程度,享受工伤医疗假;

3.享受工伤津贴;

4.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5.残疾的或者死亡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什么是残废等级?

残废等级是指对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而确定的等级。企业职工的残废等级程度一般是指企业职工因工或非因工致伤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的损伤致残等级,分为完全残废和部分残废两种。完全残废是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较轻便的工作,其中又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和饮食起居能自理两种。部分残废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从事适当工作或轻便工作。

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将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此作为残废评定的依据,残废分为全残(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残(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器官改变三种。

什么是劳动鉴定?如何申请劳动鉴定?

劳动鉴定是指运用现代医学技术和方法对职工的伤、病性质进行鉴别,以便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法定鉴定。劳动鉴定是用来审批职工因工致残或因病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退休、退职,批准职工的病伤休假、复工和确定其因工伤残待遇,合理调配伤残职工的工作岗位等的重要依据。

劳动鉴定范围主要包括:1.职工因工伤残达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上,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2.职工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因病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退休或退职的;3.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劳动鉴定问题的;4.对劳动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等。省、市、县级劳动鉴定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医疗单位的各科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通常设在劳动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国家依法设立的机构,其所出具的劳动鉴定结论与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鉴定的一般程序为:由需要鉴定的伤残职工向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并填写《病伤职工劳动鉴定表》,然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将诊断证明及有关检验材料送到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标准,对申请鉴定者的病伤情况进行鉴定,作出是否医疗终结、是否丧失劳动能力、是否仍需病休等结论,并将该鉴定结论通知申请鉴定人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定人如对鉴定结果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上级部门申请调解处理或仲裁。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对无法决断或争议较大的病伤案件,可以报送上级部门鉴定或调解处理,也可报送省辖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省、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用人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要求鉴定的申请或申请鉴定人申请仲裁要求后,有权重新审查医疗机构的诊断,必要时还可以请申请鉴定人到其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然后经过审议,作出书面鉴定结论。

劳动者对工伤、职业病的确认结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不服的怎么办?

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或职业病的确认意见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劳动者被认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医学检查、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诊断,复查诊断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

在劳动合同中订立“工伤事故责任自负”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