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现代家庭生活指南丛书——新编家庭法律知识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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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

国家法律对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的保护有何规定?

答:全国人大常务会于1989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游行法》(以下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对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权的保护主要有下列规定:

“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依法举行的游行、集会、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