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现代家庭生活指南丛书——新编家庭法律知识大全
29049300000059

第59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货物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负责范围的,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在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另外要说明的一点是,如果铁路无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使货物造成损失的,只能按限额赔偿原则予以赔偿,这样往往货主自己要承担一定的损失,所以,货主对托运货物时千万不要少保险或投保不足,这样往往会因小失大。

我把保了险的车辆转让给他人,结果受让者在车辆有效保险期内损了车,我找保险公司索赔。直至上诉法院。结果都失望了,请问,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对吗?

答:对的。

保险公司拒赔是有法律依据的。《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七条中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对该款解释为:(一)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公司。(二)转卖的保险车辆经车辆交易市场合法交易后,应凭工商部门认可的发票,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保险人称谓。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答: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人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6.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7.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8.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9.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责任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11.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2.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哪些单位有权要求银行协助扣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划扣客户存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法律规定哪些单位有权要求银行协助扣款呢?

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查处的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不起诉、撤销案件和结案处理的决定,在执行时,需要银行协助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必须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今、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凭此立即扣划有关单位存款。

二、审计部门。审计署、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审计机关作出的缴款、扣款、停止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处理决定的联合通知》规定,被审计单位不按期上缴违纪款项,有关部门催缴无效时,审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开户银行,从其有关存款中扣缴入库。

三、海关、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关于由银行协助海关追缴或冻结有关参与走私的单位存款的通知》中规定,海关在处理各单位违反海关法令规定的走私、违章案件,依法追缴走私物品价款、罚款或应交纳的税款时,有关单位无故拒不交纳,屡催无效的,县级以上海关可以出具公函,说明情况,通知当地银行,由银行从该单位帐户存款内如数扣缴并转人海关帐户。

四、物价部门。国务院《关于坚决稳定物价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拒付罚款和非法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物价部门有权通知银行或信用社从其存款中强行划拨。

五、税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主管税务部门可以正式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转发上海市人民银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冻结、划拨投机违法单位和个人在银行存款手续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投机违法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经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可用公文形式向银行说明案件的情况和划拨理由,银行按照办理。

七、工会。全国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严格按(工会法)规定拨交工会经费的通知》规定,对逾期不交工会经费的单位,经屡次催收无效的,由县或城市的区工会(产业工会管理经费的,由基层的上一级工会)以文件正式通知缴款单位的开户银行,由银行从单位的存款中扣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公民之间私人转让存单是否有效?

答:无效。

存单是银行与存款人签订的一份契约,是存款人向银行支取存款本息的依据;是一种特殊的银行信用单证,它不具备票据行为,不可以承兑背书转让。而且,我国的银行法规严格保护存单上写明的存款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的存款(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存款人在约定的存期内可随时以存单遗失、被盗等理由凭有效证件到存款银行申请办理挂失手续,挂失七天后便可支取存款了。

由此可见,公民之间私下协议转让存单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容易留下种种后患,如果遇到对方以存单做交易来抵偿债务时,特别要防止对方耍滑头。为保险起见,最好能和债务人一起持存款所有人的有效证件到银行办理存款转户手续。

如何申领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手续。”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持户口簿或村证明(集体户口或单位证明)、本人近期标准相片二张,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镇(乡)人民政府办理。

正在服役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部队颁发军人通行证。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的,由执行机关收缴。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或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居民身份证只限于居民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出售,违者将负法律责任。

法律对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

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是怎样编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居民身份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编号由十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排列为:前六位为行政区代码、中间六位为出生日期码、后三位为分配顺序码。

行政区划代码使用《GBZ260—8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按公民出生的公历年月日编定。分配顺序码是对行政区域代码表示的区域范围内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编定的顺序号。分配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公民,偶数分配给女性公民。公民年满百岁时,应当对其居民身份证重新编号,分配顺序码的999、998、997、996四个顺序为百岁以上老人的特定编号。居民身份证的编号不得重复、遗漏、错乱。

公民因身份证有效期满、丢失、损坏或因户口迁移变动、变更身份内容(不含变更出生日期),按照规定需换领、补领的新证,仍使用原编号。

如何申领临时身份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或者因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补领到证件的,以及常住户口待定的,可以根据需要申领临时身份证。申领临时身份证,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并交本人近期照片一张。

如何换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1.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市辖区和本县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2.公民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3.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全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需要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更正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5.退出现役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如果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已满的,应当申报换领新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公民,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新证使用原编号。

6.被释放或者被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已满,应申报换领新证;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向现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换领新证。

凡申报换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二张。户口登记机关在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

居民身份证遗失怎么办?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

凡申报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二张。

居民身份证有哪些用途?

1.选民登记;2.户口登记;3.兵役登记;4.婚姻登记;5.入学、就业;6.办理公证事务;7.前往边境管理区;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9.参与诉讼活动;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13.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16.提取汇款、邮件;17.寄卖物品;18.办理其他事务。

谁有权扣留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

有权扣留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的唯一机关是公安机关。当然。公安机关也只能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才能扣留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临时身份证,也不能作为抵押。

哪些人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程度的应依法纳税。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三百六十五天。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三十天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九十天的不扣减天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九十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哪些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收入须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