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俄罗斯联邦国家的有关教育法令的规定,中小学教师享有的权利包括:使用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室、教室、阅览室、图书馆、其他教学辅助设备和科学研究设备;参加学校的各种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班的各种问题;提出改进教学计划、教育工作以及教学研究工作的建议;参加科学研究和教学法研究以及校务委员会工作;依据规定手续参加国内外的各种协会、大会和会议。
中小学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有:进行本专业的教学工作和教学法研究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开垦科学研究,并努力把科学研究成果应用于经济建设;系统地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研究工作的方法和教育的技术质量。
2.教师的权利、社会保障和优惠待遇
《教育法》对教师应具有的权利、应享有的社会保障和优惠待遇作了明确规定。首先,教师有权参加学校的管理,有权维护自己的职业荣誉和人格。高等学校的教师在履行其职责时有权自由选择和运用教学教育方法、教学参考书和资料、教科书以及评价学生学习的方法。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教师有权享受规定的6小时工作日、缩短日期的工作周、带薪度长假。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教师可按工龄领取退休金。凡连续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有权享受一次为期一年的长假,休假的办法和条件由学校的章程确定。为保证教师的健康,学校与教师在签订合同时,该合同规定的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不得超过相应类型教育机构标准条例规定的最高工作量。同时,教育机构应定期为教师安排免费体检,所需费用从创办人的资金中支付。为保证教师能及时地从图书和期刊中获得必要信息,每月可发给他们数额为其职务工资10%的补贴。在远离市中心的学校或国家政权和管理机构认为属于这类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有权享受该地区为农业专家提供的优惠待遇。高等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以及其他去农村教育机构工作的专家,可获得购置家具什物的一次性补助费。在教育系统的机构、组织和企业的教学生产单位、生产车间和教学农场中工作的教育人员,可享受为相应的生产部门中的工作人员规定的优惠待遇和优越条件。
在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和学校章程时,学校必须根据所收到的书面控告才能对其行为进行纪律调查,并同时应将控告书的复印件交给被控告者本人。除了导致教育活动中止或出于维护学生利益的需要,纪律调查过程和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决定,只有在征得本人的同意后方能公布。
二、俄罗斯教师应具备的职业水平
今天,世界各国均把教育视作优先发展的社会领域,俄罗斯也同样如此。这是因为,国家发展与繁荣的基础在于社会的潜在智力的开发,而这正是学校教育与教学的主要任务。就这个意义而言,可以说,教育的质量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个观点已成为各国的共识。与提高教育质量有着直接关系的是教育内容的更新。社会对学校的新的需求导致对新的教育内容的需要,教育内容的更新因而成为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为确保教育的高质量,同时又能以多样化的教育广泛适应各地区、各受教育者的特殊需要,教育部在以个别化、区分化的方式与地区一起开展工作的同时,制定了临时的国家教育标准,以便在既代表地区,又代表国家利益的立场上,维持统一的国家教育空间。
作为国家教育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是俄罗斯联邦教育部于1993年制定的普通教育机构基础教学计划。它是国家的基本性规范文件。基础教学计划由不变部分与可变部分组成。前者包括俄罗斯联邦各学校的统一必修科目(母语、第二语言、社会科学、艺术、数学、自然科学、保健—体育、技术)和最低授课时数;后者包括地方性必修和选择性必修,各地方的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可自行决定教育的内容。所谓地方性必修是指某一地方所有学校必修的科目和授课时数,其目的是加深或巩固不变部分的教学内容,如:外语、韵律体操、伦理学、经济学入门、发展课等;选择性必修规定了各学校设计、选择的科目和授课时数,可由学生根据爱好、兴趣、特长自行选择学习内容,设置个别教学计划课程,实施个别和小组教学形式。
1994年,俄罗斯小学的教学内容进行了更新:设置了新的不同水平的文学阅读考察;编制了带有鲜明的生态学倾向的教学大纲、教科书和参考资料;开设了综合课程“民族学导论”、“你的宇宙”等;出版了8种新的平行的教学法丛书。此外,人文学科的内容也进行了更新,增设了逻辑学、心理学、电影制作、荧屏文化、宗教音乐等科目。人文学科的开设从直线式过渡到圆周式,基本上到九年级完成。教育部还为加深学习的人文学科编写了大纲和教科书。同时,还为10—11年级自然科学方向的学生提供了人文学科的教学构想。
1995年,教育部制定了适用于侧重人文方向的学校的自然科学类教学大纲和教科书,编写了综合理科课程,并为基础学校与中等学校编写了《生态学》、《性学》、《学生生活活动安全基础》等教科书。在自然—数学类学科的教学方面,俄罗斯学校在继承其重视自然—数学教育的传统,努力维持现行大纲与教科书高度的科学理论水平的同时,提出要编写不同难度水平的教科书,以适应不同类型学生的需要。自然—数学教育的改革主要反映在对侧重面与水平的区分。学校的基本教学计划中充实了下列综合性课程:生态学与辩证法、人与自然、自然的利用等。同时,对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地理、生态学的内容也进行了更新。除此以外,还开拓了一个全新的教育领域——技术学,其中包括劳动与职业教学大纲、制图和“作为人的日常生活手段的技术学”课程,如:农居与家庭(5—9年级)、人——劳动——职业(8—9年级);选修课程有:艺术刺绣、艺术编织,以及5—7年级的“劳动教学”,5年级的布料加工、烹饪等。
总之,教育内容的更新导致了师范教育中职业主义的加强,要求教师掌握扎实的、深刻的、系统的学科知识,经常阅读本学科的专业书籍、教学法参考资料和科普读物,及时了解相关科学领域中发展的新动向,对专业保持持久的兴趣和钻研精神。为提高业务水平,教师还必须有目的、按计划地进行自学和接受在职培训。
三、俄罗斯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及待遇
1.中小学教师的奖励制度
俄罗斯中小学教师,在社会上受到敬重,并享有一定威望,是苏联时期形成的一个优良传统。苏联时期对教师给予极高的评价与嘱托,把他们看做是“青年人精神世界的塑造者,社会所信赖的人”。政府十分注意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物质待遇和生活条件。对优秀教师或者其他教育工作者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据1986年统计,苏联共有64名教师和学校领导被授予“人民教师”的最高荣誉称号;有128名教师与学校领导人被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荣誉称号;39000名教师获得加盟共和国功勋教师称号;有30多万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获得勋章或奖章;有15万名教师被选为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代表、地方苏维埃代表。还规定在中小学实行“一级教师”和“教师——教学法专家”的称号,授予教学和教育工作成果显著的中小学教师。还建立了以著名教育家为名的奖励项目,其中有克鲁普斯卡娅奖、乌申斯基奖、马卡连柯奖等。
为了在全社会保持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俄罗斯把每年的9月1日定为知识节。并从1965年起,规定每年10月份的第一个星期日为教师节。在这一天表扬优秀教师,学生向教师献花,家长向教师致谢并馈赠纪念品。
2.中小学教师的经济待遇
俄罗斯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是其收入的主要部分。自70年代以来,俄罗斯几次大幅度增加教师工资,1972年平均增加了约20%,1976年普遍增加了低工资者的薪金。但苏联时期中小学教师1982年的平均工资只相当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77.6%,工程技术人员的62.4%。1984年,苏联政府为保证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该年起每年增拨教育经费约110亿卢布,其中用于提高小学教师及国民教育部门其他工作者的工资,增加的幅度平均为30%—35%;1985—1986学年,业已完成平均提高20%—25%的任务,教师的工资大大提高。
根据1984年起实施的新工资标准,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起点工资为130卢布,最高工资为170卢布;中专毕业生的起点工资为110卢布,最高工资为145卢布。为了鼓励处于最富有创造性年龄阶段的教师,规定在他们任教18年之后即可拿到教师的最高工资,而过去则是在任教25年之后。同时规定,教师工资按教龄分为5级,升级的时间也由原来的每5年一次改为每3年一次。过去分为5年以下;5—10年;10—15年;15—25年;25年以上。改革后的规定是3年以下;3—8年;8—13年;13—18年;18年以上。
除工资外,苏联时期还对教师的附加劳动给予补贴。普通学校1—4年级班主任,每月补贴20卢布;5—11年级班主任,每月补助30卢布。教师批改作业也给予适当的补助,批改俄罗斯语、本族语、文学作业,每月补助20卢布;批改数学作业,补助15卢布;批改外语作业,补助10卢布。另外规定,拥有各种荣誉称号、有学位的教师和其他高级职称教育工作者每月还可领取15—50卢布不等的附加工资,使教师的业务思想水平和贡献与工资待遇挂钩。
工资调整后教师的工资已稍高于工程师。据1988年12月统计资料显示,苏联时期教师的平均工资为197.5卢布(约合280美元),低于全国的平均工资203卢布的水平。俄罗斯教育界早已认识到,工资改革直接影响到教师的社会地位与威信,对教师队伍的稳定,吸引更多的青年报考师范院校会起到积极作用;当然,教师社会地位提高的同时,其社会责任更重,对教师素质水平的要求更高,对加强教师的教育与培训工作的要求也更加突出。
俄罗斯中小学教师还享有其他方面的优待措施。按照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优先向教师提供住房和改善居住条件,工会组织则要优先保证教师在暑假期间能到各地疗养所避暑休养。此外还规定,教师教学工龄满25年就可以在50岁时退休,这比统一的退休年龄要提前5年;教师享有国家照付工资的较长假期;在农村地区免费享有具备取暖和照明设备的住房,享有领取优抚金方面的权利等。近年来,为了给教师创造较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俄罗斯各自治共和国和各州的首府都建立了教育工作者之家。
俄罗斯中小学教师鉴定制度
为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师的规范化,苏联于1974年4月通过《普通学校教师的决议》,同年6月苏联教育部批准了《普通学校教师评定程序条例》,规定对每个教师实行五年一次的评定制度,并对教师工作做出四种等级评价:(1)称职并应给予奖励(其中包括授予“高级教师”或“教师——教学法专家”的称号);(2)称职;(3)称职,但须履行鉴定委员会的建议;(4)不称职。
1980年,苏联根据评定的普遍性原则、经常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和协商性原则对教师进行了第一次鉴定,参加鉴定的教师有200多万人。鉴定结果,83%的教师被评为称职,1.1万名教师得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1000名教师被评为不称职。1984年苏联普通学校教育改革的方针公布后,于1985年又公布了新的教师鉴定程序条例,对1974年的条例给予修订。新条例把评定结构划分为五级:(1)称职并授予“高级教师”、“教师——教学法专家”、“教养员——教学法专家”、“高级少先队大队辅导员——教学法专家”称号;(2)称职并给予奖励;(3)称职;(4)称职,但须履行鉴定委员会的建议;(5)不称职。
为刺激教师职业技能增长,发展创造潜力,90年代后,苏联又对教师评定标准及细则进行了新的调整和改进。根据1991年3月20日苏联劳动和社会问题委员会的6号决议,即《关于确定国民教育、保险、社会保障、文化及档案机构工作人员新的固定工资和职务工资等级》70号文件,苏联国家教育部于1991年5月发布《关于确定国民教育工作人员固定工资和职务工资新的等级的命令》,通过了《关于国民教育机构和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评定的规定》。各部门组织对国民教育机构领导、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职务的技能特点进行评定工作。评定过程中要评价被评人员的活动内容、工作和个性的品质,并根据技能特点确立其称号类别,以此作为过渡到确定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新的工资等级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