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0-2-1
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二)
[内容提要]
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是关于当代物权法之有权占有、占有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极其重要的命题。
国家专属占有物,就是国家法人专属所有权中所粘连的特别占有物。对于维系国家的经济安全、物权安全和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政治意义、经济意义与物权意义,人权意义。
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相当于国家专属占有权及其物权化方针。表示以一种核心的政治理念、法律理念、政策理念和原理办法,卓有成效地确认、保护、利用国家专属占有物,完整而坚决地保护全体人民的核心利益。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是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高于一切,同时优于其他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其他的所有权中心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制度占有权优于普通占有权、担保占有权。
基于国家专属占有物,可能会出现两种最高等级的制度物权:
一种是完全封闭式的国家专属所有权,简称为国家专属所有权。其法定享有的最优先的专属占有权、专属使用权、专属收益权(或专属受益权)、专属处分权等,全部最优先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等特权,一律不对外开放,此类国家专属占有物全部由国家特定的占有人专门占有。
如禁止流通的国家专属占有物,特别重要的文物、野生动植物、国防资产等,一律禁止自由流通,由国家特定的单位负责管有、特定的占有人专门负责保管。
另一种是不完全封闭式的国家专属所有权,简称为国家专有所有权。其法定享有的特别优先的专属占有权、专属使用权、专属收益权(或专属受益权)、专属处分权等,全部特别优先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等特权,严格控制对外开放,由国家特定的占有人专门占有。
如建设用地所有权永远归国家法人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适当地向全民、集体、私人或者其他人单位或者个人开放,重点在于让物尽其用,让国家专属占有物适时地保值增值。
任何单位与个人,破坏国家专属占有物,破坏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破坏国家法人的专属所有权与占有权,铁定了是破坏国家即人民根本利益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据制度物权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有的人仍然在反对在物权法条文列举公共财产的内容。甚至于发布“其实我觉得物权法还应当重点规定与保护国家享有所有权的那几个原子弹。那个太重要了”之类的奇谈怪论。确认、保护、利用公共财产,尤其是保护国家的重点财产、重点物品,涉及到整个中华民族的最根本的利益。这是一个大原则问题,不能向任何反对者作出一丝一毫的让步!
第二类是相对的国家专属占有物。
相对的国家专属占有物,是指在一般情势下国家法人对于其支配、管领、控制、统治之特种物专门由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占有,特殊需要时在保留本原所有权的前提下适当地下放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之类的占有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稀土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国家所有的文物,不得流通的或者永远保留的,均为国家专属占有物,物和物权呈恒定式。
无线电频谱资源关系国家的安全战略的,也应作为国家专属占有物,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专门控制。相对的国家专属占有物,特别是稀土,不得或者采取最严格的控制办法进入流通领域。
稀土,是一组具有电、磁、光及生物等多种特征的新型功能材料。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能源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和国防建设的重要基础材料,对于改造传统产业如农业、化工、建材等起着重要作用。当前的高科技领域,每6项新技术的发明创造,就至少有一项与稀土材料技术有关。当前,高科技电子、激光、通讯、超导等新材料呈几何级增长,对于稀土的需求量大增。稀土在军事、冶金、石油化工、玻璃陶瓷、新材料、农业应用等产业中表现十分突出。用在军事上,可以大规模提高,用于制造坦克、飞机、导弹的钢材、铝合金、镁合金、钛合金武器的战术性能,是电子、激光、核工业、超导等诸多高科技的润滑剂。稀土科技一旦用于军事,必然带来军事科技的跃升。
多年来,中国的稀土有三个第一,储量占世界第一、生产规模第一、出口量世界第一。中国稀土的出口,满足了世界90%多的稀土需求。但是,由于多年来的上百家中外企业无序化开采与出口、大量外商投资者的大举参与开发、稀土研制生产技术落后等原因,比黄金还宝贵百倍的稀土竟然卖出了比猪肉还低的价格,如纯度99。9%的氧化铈为18元/公斤,真是世界上极为罕见、极为愚蠢的腐败行为。中国稀土占世界产量的97%,竟然不能掌握定价权!
稀土,是地球上最稀土之物、最贵重之物。显而易见,绝对不能将稀土当作一般的矿产品与金属产品生产与出售,更不能随随便便地出口。尤其是对于在军事领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的中重稀土,应当立即一律停止出口!与此同时,应当一律终止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开采合作,堵塞各种漏洞。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投资者通过收买中国的内奸,大举进军中国的稀土开采、冶炼业,通过投资等方式规避中国法律的监控,名为参与稀土开发,实为公开掠夺中国宝贵的稀土资源与稀土金属材料。
鉴于稀土在提升军事、科技等方面的显著作用,如果不加以禁止盲目出口,中国出口的大量稀土将构成对中国国家安全以及世界和平严重的威胁。在以上多管齐下的高压下,国家应当加征高额资源税、环保税和最高额出口税,不得有任何的出口退税。
本来,稀土是相对的国家专属占有物,长期以来却作为国家的普通流通物对待,完全是一种严重的物权错位现象,对于国家的主权安全与世界和平的反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必要时,将具有远景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产品作为战略储备物资,不再进入流通领域与出口贸易。日本从中国廉价进口中国稀土大量储备,所囤积的中国稀土,可足足使用三十年。美国导弹的芯片是从日本进口的,洲际导弹的命中率不超过10米误差,不使用日本芯片,则误差超过50米。美国发动对于南斯拉夫联盟、伊拉克、阿富汗、利比亚等国家的侵略战争,其武器之精良世界罕见,并因此每打必胜。美国、俄罗斯也是稀土资源拥有量、储藏量最丰富的国家,但近几年来一直没有或者停止开采稀土矿藏,而从中国等其他国家大量进口储备稀土。韩国也与日本一样,大量地从中国进口稀土储备,所囤积的稀土也可以使用二十多年。
有的人可能会认为“不要紧,中国稀土资源多的是”,这是一种极其糊涂极其错误的观点。从1995到现在,才十几年时间,已经探明的稀土资源已经开采消耗了70%,要不了几年就开采殆尽。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尽管他们天天对于中国极尽吹捧之能事,对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和武器装备一律实行禁运制度,针对中国的演习愈演愈烈与海陆空包围圈愈来愈紧,他们亡我之心一直不死。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这就是中国最根本的物权路线与斗争!
二、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是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高于一切,同时优于其他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其他的所有权中心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制度占有权优于普通占有权、担保占有权。
设立国家专属物占有制度的目的,主要的不是为了满足人们日常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主要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和巩固国防事业、国家安全的需要。
此类最特殊的占有制为特殊的信托占有权制度,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特殊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物权主体客体全部是由法律规定的特殊对象,他们的合同关系是政治合同关系或者政策合同关系,一般不适用经济合同关系。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处于最高专制与控制等级的消极占有权,全封闭式禁止流通。
国家专属占有物一般为禁止流通的特种物,在无权占有板块中是最主要的控制对象,在各种占有制中处于最高专制与控制等级。除非有特殊需要和特殊情况发生,一般情势下不得处分此类特种物。没有必要、没有特殊需要,一般不向其他所有制和外国人下放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禁止转让国家专属占有物的所有权。
因为是全封闭式禁止流通物,客观上要求国家专属占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是全封闭式。此类特殊占有权是消极占有权,只讲究物权价值、社会效益,甚至于可以忽略经济价值、经济效益,其活跃性程度远远不及其他各种物的激活程度。
第二,物权主体客体全部是由法律规定的特殊对象。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主体是严格控制的,不同的特种物由不同的单位与个人占有。
这种占有,主要指保管持有、有特殊需要的占用。其中一些极特殊的占有物如尖端武器不一定要使用,但必须妥善安置、妥善保管。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力量占有保管国家专属占有物,需依宪法、相关的组织法等法律确定物权主体,并且每个单位与个人占有保管对象不尽相同而责任相同。
国家专属占有物亦即物权客体,目前来说可以确定一些基本对象。在国富民强的条件下可以多确定一些对象,如国家储备一些尖端武器的数量,增加一些品种是必需的。
帝国主义者亡我之心不死,中国周边一些流氓国家肆无忌惮地侵占国家主权与海洋资源,战争一触即发。各个时期的国家专属占有物有所不同,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国家专属占有物过多过滥会有副作用,会过多地增加财政和人民的负担,容易拖国民经济的后腿,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改善。
前苏联与西方国家搞军备竞赛数十年,军工企业和军工产品过多过滥,最后导致国民经济走向崩溃甚至于国家分裂瓦解,历史教训也是十分严重的。
第三,对抗式特殊优先权与排他权,排除国内外敌人的侵占和破坏。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优先权与排他权,不是民法意义上、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优先权与排他权。民法意义上的优先权与排他权是很一般的权能,是依靠所有权或者占有权来排除其他人的占有,很少有先占特权的。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优先权与排他权是最为特殊的权能,对于单位内外、国内外都有非常强烈的对抗式优先权与排他权。上世纪六十年代,中国面临着帝国主义和社会帝国主义的双重严重威胁,即使是在三年困难时期也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来优先计划研制“两弹一星”,使得中国和平发展了四五十年,中国的外交事业也取得了巨大的胜利。
第四,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主要由制度物权法和特殊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基本理念是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主要是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同时兼有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全国人民的生存权是至关重要的,发展权是排在第二位的,国家不能只顾发展经济而不顾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安危。
宪法、国防法和国家机关、人民武装力量组织法等制度物权法和特殊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国家专属占有物,使其能够与国民经济同步发展。在特定情势下,有条件要发展,没有条件也要创造条件来发展。物权法是一部简单的民法,并不一定要规定这些内容,而从宏观物权法角度来考量,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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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要〗
国家专属占有物及其物权化方针,是关于当代物权法之有权占有、占有效力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极其重要的命题。
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主要是国家利益保护主义和国家利益中心论,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高于一切,同时优于其他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其他的所有权中心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效力,制度占有权优于普通占有权、担保占有权。
任何单位与个人,破坏国家专属占有物,破坏国家专属占有物的物权化方针,破坏国家法人的专属所有权与占有权,铁定了是破坏国家即人民根本利益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依据制度物权法追究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