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收益就有风险,我们要做的是尽量降低风
险,让赚钱成为稳妥的事情,投资股指期货也是一样的。
(第一节)了解股指期货的风险类型
一、股指期货的一般风险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规模大、涉及面广,具有放大性、复杂性与可预防性等特征。股指期货风险类型较为复杂,从风险是否可控的角度划分,可分为不可控风险和可控风险;从交易环节可分为代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从风险产生主体可分为交易所风险、经纪公司风险、投资者风险与政府风险;从投资者面临的财务风险又可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价格变化使持有的期货合约的价值发生变化产生的风险,是期货交易中最常见、最需要重视的一种风险。导致期货交易的市场风险一般可分为自然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政治法律因素、技术因素、心理因素等。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履行履约责任而导致的风险。期货交易由交易所担保履约责任而几乎没有信用风险。现代期货交易的风险分担机制使信用风险的发生概率很小,但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时,或风险监控制度不完善时也会发生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可称作流通量风险,另一种可称作资金量风险。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这种风险在市况急剧走向某个极端时,或者因进行了某种特殊交易想处理资产但不能如愿以偿时容易产生。通常用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来衡量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广度是指在既定价格水平下满足投资者交易需求的能力,如果买卖双方均能在既定价格水平下获得所需的交易量,那么市场就是有广度的;而如果买卖双方在既定价格水平下均要受到成交量的限制,那么市场就是窄的。深度是指市场对大额交易需求的承接能力,如果追加数量很小的需求可以使价格大幅度上涨,那么,市场就缺乏深度;如果数量很大的追加需求对价格没有大的影响,那么市场就是有深度的。较高流动性的市场,稳定性也比较高,市场价格更加合理。资金量风险是指当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时,其持有的头寸面临强制平仓的风险。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信息系统或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包括以下几方面:因负责风险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出现差错,导致不能正确地把握市场风险,或因计算机的操作错误而破坏数据的风险;储存交易数据的计算机因灾害或操作错误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因工作责任不明确或工作程序不恰当,不能进行准确结算或发生作弊行为的风险;交易操作人员指令处理错误、不完善的内部制度与处理步骤等所造成的风险。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在期货交易中,由于相关行为(如签订的合同、交易的对象、税收的处理等)与相应的法规发生冲突致使无法获得当初所期待的经济效果甚至蒙受损失的风险。如有的机构不具有期货代理资格,投资者与其签订经纪代理合同就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如果通过这些机构进行期货交易就有法律风险。
二、股指期货的特有风险
除了金融衍生产品的一般性风险外,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股指期货还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
1.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如在1987年美国股灾发生时,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的基差,在10月20~22日急剧上升,出现负值且超过了40点。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
4.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三、行政风险
股指期货已在叩击中国资本市场的大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实施近在眼前,预测者甚至已推测出股指期货将在今年5、6月间推出。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锌期货上市仪式上的一番讲话,似乎是在为这一推测作注脚。
股指期货的推出有助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作为价值校正的工具,是做空工具的诞生,人们通过做多好公司,做空差公司,可以使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浮出水面,达到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投资者而言,可以收套期保值、规避系统性风险之利。
这是股指期货理论中的一种,可以证明金融衍生工具具有微观有效性。
由于中国股市的政策是这一先天不足暂时无法根治,决定了管理层只能利用越来越市场化的政策进行中和,股指期货就是其中一种。另一种原因是,国际上金融衍生品市场已占市场总份额的80%,迟迟不推本土金融衍生品的结果,是只能眼睁睁看着本地股市被海外拿来当作赚钱工具。
我国股指期货基本确定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标的指数,这样一可以反映沪深两个市场的整体走势,覆盖大部分流通市值;二能够根据实际半年调整,剔除质地不好的上市公司,反映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所谓“晴雨表”作用可以名至实归。
股指期货已搅动股市的一池春水,这符合国际市场惯例。根据《中国证券报》对于香港、台湾地区以及美、日等不同市场推出股指期货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股指期货对股市的影响是“上市前涨,上市后跌,长期趋势不发生变化”。此外,统计数据表明,标的指数成分股较长时期内的表现明显优于非成分股。由于各市场推出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一般都是具有蓝筹特征的大盘股,股指期货的推出会给大盘蓝筹股带来明显的流动性溢价。这一幕正在内地重演,从要推出股指期货的消息传出至今,除偶尔的“黑色”外,指数大涨,机构抢权行动紧锣密鼓。
但风险仍然存在,世界上没有家家得益的市场。以香港为例,据财经专栏作家曹仁超回忆,1973年港股开始有股指期货,股市大涨,投资者蜂拥购入33只成分股,指数从400点大涨到1700点,中途撤出者再次跟进,却遭遇美国股灾,股指重回450点。
期货市场的风险远远大于股市,为降低风险,管理层用抬高门槛的办法,提高合约标的金额,对于异常情况作了强制减仓、平仓等一系列规定。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股指期货最大的风险并不是投资者的非理性,而是行政风险。股指期货是否会重蹈1995年国债期货的覆辙?
当年管金生与“中经开”展开厮杀之际,财政部决定提高327国债利率,溢价补贴327国债,这使做空的管金生成为背水一战的赌徒,他以730万口的巨大卖单打击价位,1.46万亿元的面值接近1994年全国GDP的三分之一。中国证监会无奈之下下令将这8分钟内已完成的交易全部取消。
人们至今难以忘怀当年中经开调动资源的行政背景。多空格局可以在一纸行政命令下人为调节,一方由此成为输家或赢家,那么市场做空做多还有什么意义?监管部门是否能够抵制行政部门对自己下属公司的庇护呢?监管部门的能力将受到实实在在的考验。
(第二节)了解成因规避风险
股指期货市场风险来自多方面。从期货交易起源与期货交易特征分析,其风险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价格波动、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效应、交易者的非理性投机和市场机制是否健全。
1.价格波动
股票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政治、经济与社会诸多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指数时刻在变化。而股指期货市场特有的运行机制可能导致价格频繁乃至异常波动,从而产生较大风险。
2.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只需支付期货合约价值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通常为5%~10%即可进行交易。这种以小博大的高杠杆效应,既吸引了众多投机者的加入,也放大了本来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较小价格变化也会导致较大风险,市场状况恶化时,他们可能无力支付巨额亏损而发生违约。
期货交易的杠杆效应是区别于其他投资工具的主要标志,也是股指期货市场高风险的主要原因。
3.非理性投机
投机者是期货交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既是价格风险的承担者也是价格发现的参与者,不仅促进价格合理形成,而且提高市场流动性。但是,在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投机者受利益驱使,极易利用自身的实力、地位等优势进行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活动。这种行为既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扭曲了价格,影响了发现价格功能的实现,还会造成不公平竞争,损害其他交易者的正当利益。
4.市场机制不健全
股指期货市场在运作中由于管理法规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交割风险等。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这种不健全的机制会产生相应风险,并可能导致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间套利有效性的下降,导致股指期货功能难以正常发挥。
(第三节)电子化期货交易中的风险防范
期货电子化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与期货经纪公司自动委托交易系统连接的计算机终端,或者通过互联网,按照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交易系统发出的指示输入期货合约买卖交易指令,以完成期货合约买卖委托和有关信息查询的一种委托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交易指令下达、交易结果确认、追加保证金通知等有关交易信息的传递。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含义,电子化交易形式也应属于书面委托,但相对于期货交易中传统的以纸张为介质的书面委托形式而言,电子化交易虽然具有减低交易成本、增加交易机会、简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的优点,但由于网络的虚拟特性,电子化交易虽然也具备电文指令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以及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完备性,但是却不像传统书面委托形式那样具备相对容易确认的特性。因此,作为期货经纪公司,就应根据电子化交易的特点及期货交易规则,合理设计电子化交易的管理流程,以防控相应的法律风险。具体而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电子化交易的形式和彼此的权利义务在一些案件中,就遇到这样一起纠纷:期货经纪公司许可投资者使用电子化交易的形式,但却没有与投资者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后来投资者交易亏损,不认可电子化交易的结果,于是引发诉讼。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与投资者签订内容详尽完善、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的电子化交易协议后,才可以采用电子化交易形式。
由于期货电子化交易已经成为期货交易的主要形式,并为期货经纪公司和投资者普遍接受,跨越了电子化交易的初期试点及推广阶段,因此,期货经纪公司应该根据目前期货市场的变化改变将电子化交易协议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补充协议而单独签订的状况,应该将目前各期货经纪公司通用的格式化的电子化交易协议的内容加以完善,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主要条款充实进期货经纪合同的内容中,以保证期货经纪合同的完整性和统一性。这是防控电子化交易风险的措施之一。
另外,作为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的前置环节,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对电子化交易的风险明确告诉投资者,并让投资人签署风险告知书,否则,期货经纪公司就有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关于这一点,《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第29条作了明确规定。
2.关于电子化交易的初始密码问题
在与投资者签订电子化交易协议,投资者并注入交易资金之后进行电子化交易之前,期货公司会给投资者一个初始交易密码,按照目前期货公司普遍采用的交易系统,凭借这样一个交易密码就可进入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但由于初始密码对于投资人来讲还不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因此,为了防范这一环节的法律风险,期货经纪公司除了让投资者签署《变更交易密码确认书》之外,还应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限定条件,即仅凭初始交易密码不能进行交易,而只能作为变更密码程序的钥匙。
3.电子化交易密码管理不善所引发的问题
交易密码是电子化交易系统中期货经纪公司与投资者设定的核对程序,是期货经纪公司对投资者交易指令真实性进行核对的依据,起着电子签名的作用;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交易密码,如无免责事由,则视为投资者本人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交易,本人应对这一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一般而言,使用该密码进行交易的法律后果应由密码的设定者和持有者(投资者)来承担。但在交易实践中,由于投资者密码管理方面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即使是利用投资者的私人交易密码进行的交易,也会引发法律纠纷。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