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的风险中,有些风险是投资者无法防范的,有些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避免,对这些风险有不同的应对措施。信用风险和结算风险是普通投资者不需要花费太多精力考虑的,因为一方面它们对于投资者来说不可控,另一方面,它们发生的概率极其微小。对资金流动性风险的防范,一方面要对头寸的规模进行控制,防止超过能力的投入,另一方面要保证有足够的后备资金以预防发生极端不利的变化。对市场流动性风险的防范主要在于对交易的期货合约的种类要有一定的选择,一般优先选择那些流动性好,市场深度、广度都大的期货品种,对流动性小的品种则应少考虑或将可能的收益水平与流动性风险联系起来考虑。对投资者来说,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关键在于严格依法操作,杜绝违规,认清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同时加强机构投资者内部的监管和防范。对会计风险的防范一方面依赖于会计制度的完善,以及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学习、遵守相关制度。
对系统风险的防范主要在于合理的运用期货保值手段,确保期望的利益不完全暴露于系统风险中。对市场风险的防范则在于对市场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的把握和准确的判断、行动,这依赖于投资者的投资技巧。
具体来说,投资者对自身风险的控制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加强对各类市场因素的分析,提高判断预测能力,通过灵活的交易手段降低交易的风险;
(2)控制好资金和持仓的比例,避免被强行平仓的风险;(3)充分掌握股指期货期货交易的知识和技能,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将风险控制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
(4)规范自身交易行为,提高风险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保持冷静的头脑;
(5)在充分交流和了解的基础上,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公司,并及时认真检查自己每笔交易的具体情况和自己的交易资金情况;(6)在遇到自身的利益受到不公平、公正地侵害的时候,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投诉,要求对有关事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政府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监管
政府的宏观管理主要集中于防止垄断和虚假行为,增强竞争机制,保护期货合约买卖,审查期货交易的合法性,为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创造一个有法可依,有纪可守,有章可循的有利环境为目的。政府的依法监管在所有的监管模式中都处于核心地位,它能够树立监管的权威,承担社会责任,保护大众利益,政府依法行政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完善立法,建立完备的金融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核定各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章,制定并审核新合约上市的合理性,加强对金融股指期货使用者的监管,规定代理机构的最低资本限额和交易商的交易规模限制,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形成有效的控制和约束机制;与正式的依法监管相配合,运用口头指示或颁布指导性文件等方式告诫使用者由于存在潜在风险而应如何行事,以达成一种默契与合作,保证外部监管向内部风险管理转化;在突发危机时,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要有“预案”以应紧急所需,避免事态扩大造成市场动荡;改革会计制度,增加金融股指期货市场的透明度,以便交易者和监管人员能及时准确了解衍生品市场的风险暴露情况;惩治、处罚违规行为;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与国际组织合作,加强股指期货市场的国际统一监管。
(第五节)股指风险中的企业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领域主要的避险工具之一,经过25年的发展,已成为全球金融衍生品的一个非常成熟的主流品种。目前,股指期货、期权和个股期货、期权合计已经占到了全球期货、期权(包括商品期货、期权和利率、外汇、股指等金融期货、期权)65%左右的市场份额;而最为重要的是,股指期货为资本市场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避险机制,已经成为各国和地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包括套利、套期保值、价格发现等,均有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有助于从制度上防范股市的暴涨暴跌。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主要发达国家在20世纪80、90年代陆续开设了股指期货,主要发展中国家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也开设了股指期货,为金融市场提供了很好的风险对冲工具。
目前,国内生产总值(GDP)排名前21位的国家或地区,除中国外都有股指期货。即使从近几年和中国市场情况类似的国家看,印度2000年6月12日开设S&P CNX Nifty50Index Futures,墨西哥2003年1月2日股指期货上市,2004年3月22日上市股指期权,以及土耳其2005年2月4日上市股指期货,市场均实现了平稳过渡。
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四大经济体,从最新公布的数据看,2006年中国的GDP达到了209407亿元,即20.9407万亿元人民币。以目前2007年2月26日汇率1:7.7498计算,相当于2.702096万亿美元。比世界排名第三的德国2.730109万亿美元只差0.028013万亿美元,也就是280.13亿,差别已经非常微小了。假设2007年的GDP增长速度为9%的话,GDP也将增加达到2960.984亿美元,全年至少可以达到2.9600824万亿美元。因此,中国2007年的GDP即使不考虑人民币升值的因素也必将超过德国稳居世界第三。如此庞大的经济体,没有股指期货市场,在世界上是罕见的。这反映了我国金融经济的不发达,也体现了尽快推出股指期货的紧迫性。
Allison Holland和Anne Fremault Vila(1997)对伦敦国际金融期货及期权交易所LIFFE中成功金融期货品种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发现现货市场规模与期货合约交易量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性。大规模的现货市场是期货合约存在发展的主要因素,而美国等推出股指期货时其股市总市值占GDP的比重都在30%以上。
我国股票市场自成立至今,已有18年的历史,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目前国内总市值占2006年GDP的比重已经达到了61.74%,已远远超过了美国、日本等成熟市场推出股指期货时的水平。特别是自2005年5月开始,上市公司成功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使中国证券市场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也使推出股指期货的条件更加成熟。
另外,我们目前的市场规模和经济规模已大于其他一些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开设股指期货时的水平。2006年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转折性变化,股票总市值跻身全球前10名。截至2007年1月24日,沪深两市全部A股的总市值已经达到了131374.83亿元,全部A股流通市值为30997.81亿元;随着中国人寿从2007年1月23日进入成分股,沪深300样本股总市值达到了104674.39亿元,流通市值为20109.68亿元。沪深300样本股总市值占全部A股总市值的比重达到了最高值,为79.67%,沪深300样本股流通总市值占全部A股流通总市值的比重达到了64.87%。目前,沪深300指数样本股的代表性已经很强,达到了国际成熟市场股指期货标的指数成分股的市值覆盖率水平。
从金融发展的宏观角度看,中国金融工作会议把金融提高到了核心地位。而目前全球资本市场总市值排名前10强中,唯独中国没有股指期货;全球新兴资本市场10强,也唯独中国没有股指期货。在条件已经成熟的情况下,尽快推出股指期货将为国内资本市场提供一个有效的避险机制,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期货投资基金是一种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和投资者多样化投资需求的先进的金融投资方式,是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内在需求,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只要正确加以引导和运用,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将会极大地促进期货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不断有新的商品期货合约上市,股指期货、利率期货、汇率期货等金融期货合约也将陆续粉墨登场,呈现出投资品种多样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这就要求金融投资方式必须多样化,而期货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风险投资工具也将会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国内自建立期货市场以来,由于政策环境、市场因素、从业人员素质、期货经营机构的经营目标、各类风险事件等原因,期货投资基金无法光明正大地出现在前台,至今仍然戴着期货工作室、委托理财或者投资公司的面纱在地下缓慢潜行,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期货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和政策环境的改善,出于提高收益的预期和降低风险的要求,基金管理中将不可避免地引进期货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而其他机构投资者为了避险的需求,也会将期货投资基金纳入其投资组合之中。
证券投资基金一旦投资于股指期货,也就具有了期货基金的属性,虽然它在本质上依然属于证券基金。这样就可以为期货投资基金取得合法地位树立榜样铺平道路,多年来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态的期货基金将浮出水面。
我国的期货市场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具有了一定的市场规模,期货投资理论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并且已经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交易、结算与风险控制制度,市场风险监控技术和能力也得到了大幅提高。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持续的专业培训和长期的投资实践,目前期货市场已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管理、研发与营销、投资与操作的期货专业人才队伍。期货市场已经完全具备了发展期货投资基金的市场条件。并且随着WTO对金融业开放承诺于今年年底到期,国外的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和期货投资基金等将逐步进入我国资本市场,与我们广大散户投资者等散兵游勇相抗衡的是国外发展成熟的基金等正规军,我国投资者所面临的压力可见一斑,发展期货投资基金是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迫切需求,已经刻不容缓。
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可以丰富投资者的金融投资方式。随着金融投资领域的不断改革,人们的投资手段由过去单一的储蓄发展为以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信托投资、外汇投资、黄金投资、期货投资等一系列投资手段相结合的多样化投资渠道,而期货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风险投资工具,为投资者开辟了一种新的投资途径和避险方式。
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将促进期货经纪业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从而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发展期货投资基金也是促进我国期货市场规范运作的客观要求。我国的期货市场是在现货市场不完善、不发达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先天发育不足,后天营养不良,大力发展期货投资基金将会扩大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改善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增加期货市场的套利交易,最终使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得以更充分实现。
共识与共赢———券商与期货公司直面股指期货的必然抉择:
1.股指期货的利益格局已经渐趋明朗。在一系列利益博弈下,关于股指期货的利益格局已经渐趋明朗。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开展,券商不得直接从事金融期货的经纪业务,允许创新类券商从事IB(介绍经纪商)业务,通过其全资或控股的期货公司来参与股指期货。目前仅允许创新类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业务,以后再推广到规范类券商。创新类券商的参与模式有两种:一是收购独立的期货公司;二是证券公司直接做IB。今后将不再新设期货公司,而是鼓励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为引导证券公司有效收购期货公司股权,证监会制定了一些突破性的有利于收购的政策。
创新类券商只能在IB制度下参与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预计在短期内,券商的经纪业务总量将会受到一定影响,因为一些客户将会把部分资金转移到股指期货等方面的投资上去;由于有了期货公司的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产生的手续费收入也要由期货公司与券商共同瓜分;券商在与期货公司的合作中可能会留有一手,由于担心客户资源流失,券商在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可能并没有提供真实的信息;自营业务是券商的核心业务之一,券商对该项业务交易的及时性和保密性颇为在意,如果券商不能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自己成立一家期货公司,就会因通道不在自己控制范围内而担心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在进行金融期货投资时可能缩手缩脚。
规范类券商对于失却IB资格将尤为不满。没有IB资格肯定会对规范类券商造成影响,不仅不能分享金融期货推出的市场机遇,反而会让其部分客户流失;只有创新类券商才可以做IB业务,这将会加剧券商业内不公平竞争状态,有悖于“三公”原则和市场化趋势;虽然目前有一些券商存在第三方存管还没有做好、经营不规范等问题,但规范类券商的风险控制和规范经营已经通过了相关评审,管理层应该给予规范类券商平等待遇;创新类和规范类都是证券公司治理时期的提法,所以应具有阶段性,不应成为常态,业内对于取消规范类和创新类证券公司划分的呼声比较高,规范类券商的风险控制能力并不比创新类券商低,本次金融期货IB资格不应该将规范类券商排除在外;如果规范类券商不能以IB的身份参与金融期货,期货公司将只能分散去开发投资者个人,而不能整体开发该类券商客户,势必造成期货公司开发客户成本上升的劣势;如果规范类券商不能以IB身份与期货公司合作,由此将带来一定问题,比如在开户环节上的风险将不可能由不具备IB资格的证券公司及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部来承担,期货公司将为控制风险付出更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