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能够体面地活着,不是他拥有了权力和金钱,而是他拥有了做人的尊严,所以内心的自信可以让他从容而镇静宠辱不惊。司法制度若是真的成了人们心目中除暴安良、铲除罪恶根本保证,它才是有尊严的,尊严是司法制度最低的底线,也是最高的目标。如果司法制度没有尊严,人们就会对一个社会的基本公正由怀疑而绝望。
现在的一些罪孽深重的人为什么会那样的嚣张,就是因为他们有胆量有信心去蔑视司法制度的尊严,他们确信法律是人制订的,也是由人操纵的,法律不是用来强迫制约人的,而只是人为了给社会正义与公道所涂抹的一层脂粉而已。
这在贪官污吏那里表现尤其突出。比如李真就恶狠狠地说,“只要我查出了谁告了我的状,我非要让他倾家荡产。”而王怀忠的态度相对轻松,他说,“你们去告吧!告我一次,我官提一级。”程维高则更潇洒了,他连说都懒得说,把那个举报他的工程师抓起来劳教得了。他们作恶不仅没有罪恶感,而且对司法机关惩恶扬善的神圣职能不屑一顾。他们有勇气相信,法律在权力的面前,不是限制权力的,而是为权力服务的,甚至可以为挥霍和滥用不道德的权力扫清障碍铺平道路。
所有的人都期待着一个充满了道义、良知、秩序与公正的社会,如果那些无视法律尊严的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人们就只能对现实的世界满怀着噩梦般的感受而找不到一条弃恶向善的道路,以恶制恶,以无耻对抗无耻,以卑劣角斗卑劣,这就会像莱因霍尔德·尼布尔所说的,整个社会都处于一种集体的无意识的不道德中,没有人认为这是可耻的或有罪的。无罪感造成的不只是社会整体价值观的崩溃,而是人们对公道和正义的彻底幻灭。比如,现在无论是谁犯了法,其家族成员和亲朋好友都要四处奔走,托人找关系走后门,找的理由是他们认定可以通过一些阴暗的手段减刑、轻判或无罪,即可以修改司法的权威性。为什么都去找?因为找确实是有效或部分有效的,如果没有效,就不会有人去找了。最可悲的是,人们在由来已久的找关系中,已经渐渐麻木了关于法律的正义与尊严的定义,找的人和被找的人或多或少地都已认同或接受了这一荒谬的逻辑。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必须要有勇气面对这一集体无意识的不道德和无罪感,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在自我反省与批判中找到尊严与出路。
司法公正才会有司法尊严。当那些贪官污吏狂妄地蔑视法律的时候,司法是没有尊严的;当那些犯罪分子本人或家属通过关系摆平案件或减轻罪恶成为事实的时候,司法是没有尊严的;当那些执法者不敢反抗邪恶甚至向邪恶妥协的时候,司法是没有尊严的;当许多案件因人为的因素而久拖不决或判决不公时,司法是没有尊严的;当那些合理合法的抗诉被拒绝时,司法是没有尊严的……现在,我们都知道法律有形无形地被太多非法律的因素控制,这就使得法律不再是社会的法律,而是一些人的法律或某些利益集团的法律。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个人任何利益集团都不能独立于法律或践踏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只要法律有一丝非法律的人为因素,公正都将是一句空话。所有的人都知道问题在哪儿,但所有的人都只能陶醉于一杯清茶时在袅袅烟雾中坐而论道纸上谈兵。时代潮流浩浩荡荡,那些作恶多端蔑视法律者的下场让我们对未来还是充满信心,因为毕竟法制建设正在加快步伐,钻法律漏洞的人越来越困难,所有负责任和满怀史命感的执政者一直都没有为重建司法公正与尊严停止过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