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党内监督方面,进一步得到了加强。1949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新成立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委),在中央政治局领导下工作,其地位与中组部、中宣部等同,由朱德任书记。1950年4月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1950年夏秋冬三季,在全党范围内进行了大规模的整风运动,1951年及其后三年进行了整党。在建国初期的整党整风中,中国共产党不仅进一步完善充实了民主集中制这一根本的组织原则和根本制度,而且还建立起了一些新的必要的制度,力求把党风建设制度化。这些制度贯穿的一个中心思想,就是要加强对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在公共权力方面的制约与监督。这期间在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上,最有威慑力量的是当时中央对前任和现任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张子善因贪污而进行的处决。中共八大及其前后一段时间,毛泽东、刘少奇、邓小平等党的领导人在一些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和报告中,强调指出党要领导得好,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就必须接受监督,包括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1955年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和1956年党的八大,还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由董必武任书记。中监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全党负责,其地位高于中组部、中宣部等部门。当时的监察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不仅受同级党委领导,还受上级党委领导;除对一般党员实行监督外,可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并对其进行监督。党内监督的职权,随着监察地位的提高和监察任务的加重不断扩大,使党内监督制度得到了加强。1956年11月,党的八届二中全会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工作,作了进一步的研究,认为当时中国虽然没有产生“特权阶层”,但是已经出现了一些“特权现象”。党的八届二中全会强调从制度上防止“特权阶层”的产生,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监督,是对党的八大加强党和政府监督的继续,也是一大进步。
2.在国家权力监督方面,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职权,地方由各级人民代表会议行使。其主要职能是讨论政府的工作报告,对政府工作和干部的作风实行监督和批评。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它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的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这以后的几年里,各级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其监督职能一度得到了加强,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都通过人大讨论决定,各级人大代表也能发挥其监督职责。
3.在行政监督方面,比以往得到了明显的加强。由于我们党和国家对廉政建设高度重视,所以,新中国一成立就在中央人民政府中设立了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国家最高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署。其职权是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人民严格遵守法律负有最高检察责任。政务院属于国家最高执行机关,主持国家行政事宜,并领导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又在政务院下设四个委员会负责指导、监察其所属部门的工作。其中,人民监察委员会就是专门负责监督政府机关和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的机构。1950年10月24日,政务院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正式创建了社会主义新中国的第一个监察机构。1951年9月,政务院又在财经委员会所属的财政、贸易、重工、燃料、纺织、铁道、邮电七个部建立监察室,行政上受所在部领导,业务上受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指导。1954年9月该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撤销了大行政区和县(市)的监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和专员公署设监察机关。县和不设区的市专署派监察组,不设专属的由省派监察组。
与此同时,将原来七个设监察机关的部增加到十三个部。至此全国已建立了近四千个监察机关,监察干部近两万人。从1954年到1956年这个阶段,为加强我国的行政监督工作,除制定了两个组织法规以外,国务院和各级国家监察部门,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还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有关行政监督工作的法律规范,为我国政府机关内部的行政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奠定了法制基础,使行政监察工作明显得到了加强。特别是1956年9月中共召开的第八次代表大会,刘少奇在这次大会上的政治报告中谈到了关于政府监督的问题,并提出了四个监督体系,这就是:共产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的监督;政府机关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监督;人民群众和下级工作人员的监督。党的八大提出的这种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思想和措施,无疑是对公共权力加强监督,完善民主政治制度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4.在民主监督方面,一个重要形式是人民政协监督。人民政协是包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它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通过政治协商进行民主监督。在第一届人大召开之前,人民政协除代行人大的职权外,同时还发挥统一战线的民主监督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以后,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就成为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了。人民政协制定的第一部章程规定,它的主要任务是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名单和各级人民政协成员进行协商;密切联系各方面的人民群众,向国家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充分体现出人民政协的协商监督职能。1956年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毛泽东提出了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进一步强调了民主党派和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
5.在法律监督方面,建国后的法律监督开始得到了重视。根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它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机关。1950年9月,地方中级检察机关相继建立。第二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制定《最高人民检察署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条例》,将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关系改为双重领导关系。195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这种垂直的领导体制,恢复了各级人民检察院不受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干涉,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人民检察机关的独立的监督地位。
6.在经济监督方面,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建国初期,政务院设立的许多经济部门,皆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能,另外还专门设立了财政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等。国家各级政府通过市场监督、价格监督、质量监督、审计监督等手段,保证了当时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为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和后来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7.在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方面,建国后,党和国家对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也都给予了高度重视。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国家各级机关提出书面控告或者口头控告的权力。”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广泛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党和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便于人民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如建立人民检举接待室,设立人民意见箱,设置人民通讯员,在报刊上公开揭露国家机关的官僚主义和某些工作人员的失职和不法行为,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运用各种方法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值得一提的是,1957年春开展的“四大”,即“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当初的本意也是为了推动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但很快变成了反右派斗争的前导,把许多敢于鸣放者打成了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右派,使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人民群众和广大党员对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中出现的问题,常常是敢怒不敢言。(1)
(1)王明贤主编:《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75~77页。
1957年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不仅没有得到完善和加强,反而被削弱了。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削弱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第一,1957年的反右运动及其扩大化错误,在客观上导致了堵塞人民群众言论,关闭社会监督渠道的结果。在反右最扩大化的时候,不要说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党和政府工作进行批评,就是对一个基层党支部书记的批评,都可能被扣上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帽子,哪还谈得上人民群众的监督呢?至此,社会民主遭到严重破坏,使许多人不再敢讲真话,甚至受到批评,连陈述和申诉的机会也没有。在这样的背景下,以批评、督导、建议为己任的监察工作已经无法开展,使监察监督工作遭到了削弱。
第二,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实行的“政社合一”,实质上是在“党的一元化领导”下,不适当地把权力集中于党委。于是出现了各级政府向各级党组织负责的领导体制,这使得公共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得不到发挥。而同级党委除受上级党组织监督外,当地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难以对其实施监督。司法方面,司法机关也不再向公共权力机关负责,而只向党委负责。这样势必造成: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的监督不能真正实施;另一方面,党的一元化领导,在一些地方意味着党的指示可成为审判依据,它使司法机关难以依法独立行使检察、审判权,因而使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失去作用。直至后来,检察机关被完全取消,司法机关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理论受到批判。
第三,1959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国家监察部被撤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撤销,使得行政监督成为国家政权结构中的一块空白,在政权体系中缺少了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级行政监察机构撤销后,其原有职能归属到各级党的监察机构。
但是行政监察与党的监察性质不同、范围不同,监察对象也不同,党的监察机构实际上不可能完全包办行政监察的功能,因而导致了“管不了”和“管不好”的结果。另外,党的监察机构代行行政监察的功能,在政权体制上的关系也不顺。这一举措也表明当时对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的轻视态度。它实质上也是党的一元化领导发展的结果。监察部撤销后,行政监察归属于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构亦被撤销或并入各级党的监察机关。
第四,1958年后各项权力向党委集中,党委并直接指挥各机关。本来,这样做已使得完善党内监督的重要性显示出来了。这时,如果党内监督制度能得到健全和加强的话,仍然可以在一定程—87—第二章我国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状况述评度上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分集中和个人专断。(1)然而,不幸的是,1957年反右后,党内监督功能也日趋退化。1958年庐山会议之后,党内民主生活受到严重损害。在党中央,毛泽东同志个人逐渐凌驾于党中央集体之上。在地方党委,有些党的主要负责人搞“一言堂”、“家长制”,党内监督功能大大削弱。
(1)《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邓小平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4页。
1957年后,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发生的这一系列变化,使党的领导人在各部门和各级组织中成为“绝对领导”。这样,在一缺少民主,二缺少监督的情况下,个人的权力专断将是无可抑制的。
1966年毛泽东错误地发动了“文化大革命”,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借机加以利用,给我们党、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灾难。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也和其他各项建设一样,失去了健康有序运行的条件和保障,造成了严重的曲折和倒退。检察院被撤销,法律监督工作也被取消。这场“文化大革命”从根本上排斥任何秩序和法制,把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斥之谓“管、卡、压”,被“群众运动”所冲破。党纪国法付之东流,以言代法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没有监督和检查的公安工作与当时广为流行的“群众专政”相结合,造成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教训是十分惨痛的。这种局面一直到1976年10月,我们党一举粉碎了“四人帮”,才结束了十年浩劫的“文化大革命”。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国家的一切工作又重新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也是如此,得到恢复、重建、加强和发展。
三、当代中国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理论与实践
当代中国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是以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为指导,结合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际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从时间上来看,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当代中国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才得以恢复并得以真正发展。
(一)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理论建树
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这种新的形势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中,邓小平深刻反思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和我国建国后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方面的实践教训,总结了旧体制(有的学者称为权威体制)的主要弊端,提出了更加趋于成熟和完善的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理论。
1.通过民主和法制的手段,建立并强化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