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公共权力道德的价值的实现,是领导干部公共权力道德行为的实践过程及其结果。不言而喻,在领导干部自我道德修养和道德自律的过程中,就贯穿着其公共权力道德价值的实现。
毫无疑问,良好的公共权力道德,无论是对公共权力的正确运用,还是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和对工作,都有重大社会价值和意义。
(1)以公共权力道德确保用权方向的正确和人民利益的实现。
领导干部公共权力道德价值的实现,最重要的是受其道德良心的支配和驱使,使领导干部在用权过程中,自觉保持公共权力行为的正确方向,即用公共权力为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在实践中,这种方向一般是通过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硬约束”来实现的。但是,单靠这种“硬约束”并不能完全保证领导干部公共权力方向一定正确。公共权力方向是由公共权力行为构成和体现出来的。公共权力方向看似简单,但公共权力行为却非常复杂,公共权力行为包含着掌权者对事物的认识、判断甚至感情和良心等多种因素。有的人如果把自己对某个问题的感情倾向掺杂其中,运用公共权力解决问题,那就很难保证他的公共权力行为的方向是正确的。现实中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不是经常有某些领导干部打着“为民”的旗号来作秀制造“政绩”吗?但往往是这种“政绩”未能为国家和群众谋利,却为他自己捞到了好处。所以,公共权力行为合法并不能完全保证公共权力方向的正确。如果法律的约束能够解决一切问题的话,那么,社会上也就不会有那么多的权力腐败现象了。要使领导干部公共权力行为保持正确的方向,除了法律的约束外,还需要干部自身的道德良心的约束,靠干部的高尚的道德情操约束自己把全部公共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当他在准备使用公共权力决定或解决某个问题时,不仅要考虑是否合法的问题,还要考虑是否合乎道德良心的要求,而后再决定取舍和进退。这样,他才能够真正做到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确保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实现。这时,公共权力道德的价值就会自然而充分地展示出来。
(2)以公共权力行为的公正廉洁确保社会的安定和谐。公共权力行为的公正廉洁,是极其重要的公共权力道德,它对国家和社会生活有着重大的影响,因而也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用权不公正,不仅会背离公共权力的正确方向,而且会造成社会矛盾甚至重大的社会问题。同样,公共权力行为不廉洁,不仅会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会侵害人民的利益,加剧社会的矛盾。严重的,甚至会动摇和危及党执政的社会政治基础。古人说:“公生明,廉生威。”用权处事,出以公心,就能眼明心亮,熟谙事理,对客观事物和工作中的矛盾,作出正确的判断;解决问题,处理矛盾,坚持公正无私,不偏不倚,就能使矛盾各方心平气顺,使社会冤讼得平,国家就能政通人和,从而起到安定民心和稳定社会的作用。公共权力行为廉洁,不贪不沾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就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发展,有效地改善和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提高党和政府的威望,增强党和国家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号召力,使全党和全国上下同德同心,和谐与共。这就是公共权力道德的价值实现。
(3)以公共权力行使成本的节约推动社会的发展。公共权力行使成本的节约,也是领导者的大德。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各级领导干部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也要有这种节约意识。因为,节约是一种智慧,节约是一种力量,节约是一种生活态度,节约是一种理性批判。在搞建设、谋发展上,量入为出,精打细算,“锱铢必较”,把国家和人民的钱用到最应该使用的地方,以最小的投入,为国家和人民谋取最大的利益。节约,也包括领导机关建设的用耗。官不修衙历来是一种美德。“官衙”富丽堂皇,用耗无度,势必增加国家和人民的负重,减少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入,影响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历来有政治远见、有道德的政治家,都能身体力行节约为民。春秋时期,齐国宰相晏子无论为国理财,还是对待自己,一直坚持勤俭节约。他虽然贵为宰相,却把自己的衣、食、住、行放在当时官员的最低标准,穿粗布衣,吃粗茶淡饭,住破房子,坐劣马拉的破车子。齐景公几次给他送衣、送食、送车子,都被他婉言谢绝,甚至连齐景公乘他外出时为他盖的新房子都被他拆掉,恢复了他原来同老百姓住的一样的房子。为此,齐景公十分生气而责备晏子。晏子不但没有接受批评,反而讲了一番道理,提了一大堆意见。他说,你让我管理全国的官吏,我怕他们奢侈浪费和行为不正,要求他们节衣缩食,以减轻老百姓的负担。现在,您坐好车,我也如此,上行下效,奢靡之风就会在全国盛行起来,那时我就无法禁止了。并说,由于您喜欢修建豪华的宫殿,老百姓才弄得筋疲力尽;又由于您贪图享乐,老百姓才弄得疲惫不堪;还由于您动辄对外兴师打仗,老百姓快要活不下去了。因此,老百姓十分怨恨朝廷和官府,所以我不敢接受您的赏赐。这种道德境界现在看来也是很高的。现在,我们有些领导干部不懂得勤俭节约而安民的道理,车子越坐越高级,办公楼越盖越豪华,房子越住越宽敞漂亮;有的地方尽管财政很紧张,入不敷出,甚至捉襟见肘,寅吃卯粮,连工资都不能正常发放,贫困人口的困难和发展问题也解决不了。但少数领导干部的车子却非常气派,好像不如此便不能与自己的身份相称,不如此就会损害自己的形象。其实,这样既浪费了国家和人民的血汗钱,又影响了地方的经济建设,不但不能维护自己的形象,反而损害了自己的形象,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使公共权力的价值大大贬值。而这些现象,却不是法律和制度所能完全解决的了的,恰恰需要良好的公共权力道德加以引导和约束。如果我们的领导干部能自觉坚持勤俭节约、控制成本的公共权力道德,注意开源节流,精打细算,精心运筹,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建设中去,那么,就能为群众办很多的实事、好事,从而有力地推动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而也就实现了公共权力道德的价值。
二、公共权力的权利制约
公共权力的权利制约是说如能恰当地配置权利,就能够起到一种限制、阻遏公共权力滥用的作用。这里包含着两重意思:其一,承认公民的权利,例如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等,政府公共权力不能逾越它的界限而侵入公民的权利领域。这样,公民的权利对于政府滥用公共权力起着一种阻碍与制约的作用,但是权利所起到的这种制约作用,是一种消极的制约作用。在这里,公民的权利作为一种标志,提醒政府注意到不要逾越公共权力的法定界限。几乎所有的公民权利都具有这种消极的制约作用。其二,一些公民权利不仅具有这种消极的制约作用,而且具有一种积极的制约作用。也就是说,当政府逾越公共权力的法定界限、滥用公共权力或有不当行为时,这些权利可以保证公民做出一些积极的反抗,迫使政府收回它的公共权力触角或改变不当行为。如公民对政府的某些行为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种起诉权利提供了一种撤销或改变政府机构某些行为的机会。这些权利要发挥积极的制约作用,有的需要与公共权力内部的制约机制相配合,而有的却可以单独发挥这种作用,法律赋予了公民这种权利就会成为改变或影响公共权力关系的能力。(1)
(1)郭济主编:《政府权力运筹学》,人民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322~323页。
(一)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原因
社会权利或公民权利之所以能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根本的原因在于公共权力来源于社会权利。从现代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说,国家、政府只是实现人民共同利益的代理人,政府与社会成员一样并不拥有特权,这两者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政治成果,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思想的深入人心。既然公共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要受人民权益的限定,那么它就要自觉接受社会共同体政治的、法律的和道德的约束。一般说来,在民主政治体制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成员有权通过参政权、选举权、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罢免权、听证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等等权利的实现,维护自身利益,制约公共权力行为,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确保公共权力合法运行,有效地抑制和防范政治腐败的发生。
民主原则表明,以权利制约公共权力这一机制具有正当性的基础。这一机制不仅充分体现了制约公共权力的根本目的,而且弥补了其他制约机制的缺陷。无论是以权利制约权力,还是以道德制约权力,如果脱离民主的性质,那只是为了维护统治者一己利益而采取的策略。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机制所要建立的是被统治者对于统治者的监督,这是一种体现民主性质,与公民的民主地位相称的监督。
上述观点,在民主政治的体制下,从理论上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在现实的国家政治生活中,人民并不直接享有行政权、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而是把公共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去行使。这样一来,如果权力机关破坏了公共权力与权利的平衡结构,或者说公共权力的运行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搞政治腐败,人民的利益就必然要受到损害。英国学者哈林顿曾经断言:“主权应该是必不可缺的东西,然而又是十分骇人的东西。这正像火药对于士兵一样,可以使他安全,也可以使他遭受危险。”(1)
(1)[英]哈林顿著:《权力腐败和权力制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页。
所以,当公共权力过于强大,超越权力委托人的意志愿望所期待的范围,导致公共权力行为与人民的社会权利发生矛盾、有可能产生政治腐败时,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从权力的生成、分配和实施各个方面来约束其不法运作,抑制和防范腐败的形成。(1)
(1)宋惠昌等著:《政治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10月版,第274页。
社会权利或公民权利之所以能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从权力和权利的关系上也能说明。权力和权利是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概念。权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的法律和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做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狭义的权利概念则专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益。
权力和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权力通常是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在国家生活和社会活动中,没有权力做基础和保障,人们就很难享受到真实而充分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利。所以,权力是权利的支柱和基础。另一方面,权利是权力的具体实现手段。
在国家生活和社会活动中,如果没有一套丰富的权利制度,即使是统治集团,也很难进行自身的组织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统治和管理的功能。例如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掌握了公共权力,但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现须依赖于一整套完善的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没有充分而有效的权利,就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所以,大力加强人民民主权利的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权力和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权力是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一种制约力量,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而权利则是权利主体决定自身行为的自主性或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第二,权力不一定与特定的义务相连,而权利则与相应的义务密切相关,行使权力须以承担义务为条件。第三,在法制和非法制状态下,权力都能存在;而权利只能由法制和规章予以规定才能存在,在没有法制和规章的状态下,也就无权利可言。(1)
(1)王仲田主编:《政治学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71~72页。
(二)权利制约公共权力的表现
以权利制约权力其表现是多方面的。
1.选举权。人民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人民民主权利的行使上,如选举权、罢免权、建议权、揭发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等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很重要的是行使选举权问题,公民享有选举或罢免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公民可以选举他们认为合格的人作为代表或领导人,以治理公共权力的腐败现象,可以撤换或罢免他们认为应当对滥用权力或不当行为负责的领导人。这种权利对公共权力的行使施加一种直接压力,产生积极的制约作用。因为,从一定意义上说,真正的民主是选举民主。选举民主对于限制公共权力来说,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首先,它确立了民主政治的最终标准,即以大多数人的真实意愿为主导,而迫使公共权力尊重和遵守民众的选择。把公共权力授予何人,要根据民众的意愿。其次,选举增强了执政者的责任感。他们如果能够正确地行使职权,决策能反映和代表民意,就会受到人民的拥护和信任。与选举民主相联系,还有一个限任问题。
没有公民的选举,公共权力的主体就不会得到人民的认可,而没有限任制度,选举也会流于形式。因为当公共权力的实际掌握者的任职时间一旦不受限制,那么,他的地位将无法通过正常的程序和手段来改变。我们认为,如果说选举是一种对权力的择优机制的话,那么,限任则是一种对权力的纠错机制。
2.言论自由权。这里的“言论自由”作广义理解,涵盖了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出版或新闻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等条款,意指公民享有的将所见所闻所思形之于外并传播给其他公民的权利,包括揭露有关政府机构或官员滥用公共权力之行为的权利以及对他们加以评论和提出改革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具有舆论监督的功能。
3.参与权。公民以某种方式参与一些公共决定之形成过程的权利。这种权利主要体现在立法和行政听证、司法陪审等制度中。在参与的过程中,公民的意见或建议影响着公共决定的形成,而且参与本身就意味着政府须在一定程度上公开其决策过程。这不仅有助于抑制权力的腐败,而且有助于形成明智的公共决定。
4.结社权。公民享有的为进行某种活动组成一定社会团体的权利。单个的个人在面对强大的政府时是软弱无力的。结社权给予他们集体的力量,可以对政府的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