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的行政权力色彩日渐淡化、说服性的非强制性的服务色彩日渐浓厚,即使是传统意义上强制性的权力行政法方式,也随着公众参与、听证制度、时效制度、复审制度等民主程序制度建立与完善而逐步失去其昔日权力的独断性。在我国,面对信息经济的挑战,行政执法的非权力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行政权作为服务权的观念和制度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执法的内容和目的都是服务。其中“行政处罚行为是为了给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行政征收行为是为了给公众提供公共设施服务的需要,行政许可行为则是对资源和机会的一种分配”,至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救助等则更加直接地体现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沟通与信任、合作与服务的非权力化执法方式。“行政权作为一种服务权,并不以强制为必要的、本质的属性,相反,行政权必须体现相对人对服务的可接受性”,因此,行政执法应尽量避免用强制的方法,而应多采用说服、讨论、服务、合作、激励等方法。这样,相对人才能体验到其人类平等的人格与权利的尊重,在愉快宽松的社会政治、法律和思想环境中,不断激发人的创新意识、创新热情、创新思维,从而产生丰硕的创新成果。
三是行政执法的法制化。为使行政执法服务权为相对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为相对人提供服务创造条件,使社会形成良好的自觉服务系统,行政执法还必须遵循法治的轨道,坚持合法(包括主体、内容、程序和形式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实效、不停止执行原则,并暴露于“阳光”之下,以避免行政权的腐蚀和滥用。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行政执法不仅要在形式上合乎法律规则,更强调其实质上要合乎法律的原则、目的和精神,实现从注重法律规则到注重法律原则的转变。这是法制化对行政执法的要求。
四是行政执法的公开化。行政执法方式的公开化包括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采取公开形式(如举行听证会)进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当然,为了促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思想行为的协调统一,增进双方的信任与沟通,实现双方的服务与合作,与行政执法行为有关的法律、政策及行政信息、情报等也应向相对人公开,除了依法应保守的秘密以外。
2.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误区
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市场经济需要高质量地完成执法任务,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确实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有:
一是执法趋利。行政执法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追求的应当是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在目前的行政执法中,执法趋利的倾向严重扭曲了行政执法既定的目标追求,导致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为追求利益而执法。一些地方和部门甚至在国家和省市三令五申禁止下达罚没和收费指标的情况下,对下属机构下达罚没收费任务,并将完成情况列入考核目标,从而产生了大量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前执法行为的“利益化”,不仅表现在有经济利益领域的过度执法、乱执法、乱罚款等方面,还同样表现在一些公共服务性、没有经济利益领域的“不作为”方面。
二是执法冲突。执法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当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而共同努力、相互配合与支持。而现实并非完全如此,执法不协调和冲突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突出问题。政府职能机构设置过多过细,形成“上有下有”、“上一下二”或“上一下三”,甚至“上无下有”的机构设置格局,造成一部法律法规同时有几个单位在执法,“大盖帽”满天飞,各行其是。机构过多过滥,职能交叉现象严重。
三是执法有权无责。行政执法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一个重要窗口。然而,当行政执法有权无责时,执法行为必将偏离法律的轨道,变得随心所欲,侵害国家、社会和群众的利益。
四是执法忽视程序。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执行,可是在现行执法中,不少执法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执法,随意性很大。
五是执法手段软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造成执法无力。有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行政机关执法手段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面前束手无策,查出问题无法处理。有的法律手段不够有力,不能有效地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部分执法人员不严格执法,程序混乱,工作不认真履行职责,敷衍草率,使违法者有可乘之机,钻法律空子,进行不法行为。这种执法不到位、定性不准确的现象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是执法干扰过多。受权力、关系、金钱等社会因素的干扰,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很多。目前,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受到社会上各方面干扰较多,特别是有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到处说情,或者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造成行政执法机关调查难、处理难、执行更难的状况。
3.行政执法的有效运作
行政执法是一项严肃性、规范性、政策性和实效性很强的工作,为达到行政执法的有效运作,需要通过多条途径的合力去实现。
第一,转变行政执法理念。行政执法的基本目的,一是要维护公共利益;二是要服务社会。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讲,行政执法必须严格执法;从服务社会的角度来讲,行政执法必须要热情服务。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热情服务——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既是现代服务型政府所要追求的目标,也是广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的基本理念。
第二,定位行政执法职能。政府的管理,通常采取入口审批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两种方式,由此也就产生了许可审批与检查处罚两种政府行政执法的职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政府在行政执法的职能方面,就必须适应经济所有制成分多样化和经济主体多元化的现状,改变传统的行政执法职能,通过政府之手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具体说来,就是要重新定位行政执法职能,变多审批少监管为少审批多监管,要本着公共利益需要、市场处置优先和服务社会公众的原则,审查现有的许可审批项目,大幅度削减那些可有可无的许可审批事项,对有些领域中的许可审批制度可以改变为登记备案制度,进入市场者只需要履行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而不需要经过许可审批,政府部门要将行政执法的主要精力放在事后监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上面,对已经获得了行政许可的违法者进行严管重罚。
第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在现阶段的行政执法体制中还存在着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不分、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不分等现象;在实际的行政执法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多重执法、多头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损民、重权轻责、以执法牟取私利等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干扰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并导致了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诚信形象。为了改革和消除这些现象,必须深入、系统地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首先,要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其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切实改变现阶段存在着的多重多头执法的问题。
第四,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在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构成中,行政执法人员所掌握的法律知识的程度是衡量一个行政执法人员职业素质高低的重要尺度。所以,要大力开展和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培训,须知懂法是执法的基础。
法律知识学习培训的内容,既要包括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知识,还要包括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和一般原理,从而提升广大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准。
第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也是责任政治,离开了严格的责任制,就没有民主政治,也就没有了法治政治。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责任,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做的事情,应尽的职责和应负的责任;二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如果没有做好其应做的事情,没有履行好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就必须要承担某种否定性的后果,即法律上的责任。为此,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实施评议考核制度;强化错案追究制度。
第六,保障行政执法效能。从目前行政执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看,在行政执法效能的法律保障方面,要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加快行政立法,健全行政法律法规体系,使行政执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二是保障行政执法的优先特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三是法律保护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当权利。
第七,避免行政执法不作为。行政不作为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行政不作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行政不作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腐败行为。
此外,完善行政执法矫正机制、探讨行政执法的手段也是我们行政执法研究的问题。
由此可见,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它既涉及到行政执法人员的观念和素质问题,更涉及到行政执法的职能和体制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责任问题,如此等等。如果把上述所讲的内容用简短的话概括一下就是: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权益有保障。
综上所述,我们在建立健全公共权力制约机制的过程中,要注意使上述制约机制和措施相互配合和相互支持,因为对于有效制约权力的目的而言,这些机制和措施是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