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各级纪委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并有权对中央以下的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范围内的监督,使纪检机关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次,各级纪委不仅要集中力量管好党纪,而且要协助党委管好党风,搞好党风和廉政建设,这就使纪检机关的监督职能扩大了,成为党委实施全面监督工作的重要助手。最后,从中央纪委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从地县纪委到基层纪委,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和网络,这是党内监督的组织保障。
由于我国政府公务员中大部分人是共产党员,为了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党的纪检工作和提高行政监察工作的效能,精简机构和人员,我国已于1993年起将纪检、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的体制,但各自的职权和功能不变。合署办公以后的国家监察部,依照宪法规定仍然属于国务院序列,接受国务院领导。监察部部长、副部长的任免,仍按有关法定程序办理。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在合署办公以后,继续实行由所在地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1)
(1)尤光付:《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3年3月版,第323~342页。
(二)党内监督的原则和特点
党内监督主要表现为监督主体依据党章和党的纪律在组织内部通过检查、督促、评价、揭露、举报、处理等方式作用于监督客体,以保证监督客体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违背党的纪律的一种客观有序的活动。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党内监督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保证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和作风上的纯洁性,使党的各级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和人民的有效监督之下,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带头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真正成为中国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1)
(1)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解读》,新华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1~2页。
1.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
在党内,组织与组织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的监督活动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内容是各不相同的。但无论形式和内容有何不同,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遵循这些原则,监督活动就能正常、有序地进行;违背这些原则,监督就会失去应有的效果。具体说,党内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实事求是原则。在党内监督中,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从监督者来说,要尊重客观事实,如实反映情况,监督要以事实为基础,做到监督准确。不能脱离事实、违背事实,更不能以监督为名,捏造事实,进行诬陷。
从被监督者来说,要有错必纠,自觉接受监督,当监督者提出的问题与事实有出入时,可以加以说明和解释,绝对不允许文过饰非。
人人平等原则。即任何党员,不论职位多高,功劳多大,都一律平等地享有监督权,可以对其他党员和党的组织进行监督;同时,所有党员又都一律平等地被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具有被监督的义务。因此,在党内监督面前,不存在任何没有监督权利或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
民主公开原则。在党内监督中,要尊重和保护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经常对党员进行党内监督的教育,使广大党员了解党内监督的依据、内容、意义,创造党员能监督、会监督、敢监督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党员民主监督的作用。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使党员和党的组织检查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以增强党的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因此,在监督中,要施教于先,执法于后,从团结的愿望出发,经过党内监督,达到团结的目的。
从严治党原则。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党的监督工作中,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紧紧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切实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因此,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监督一定要从严掌握,对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行为一定要从重处罚,以形成党内监督的威慑力,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1)
(1)本书编写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新华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201页。
2.党内监督的特征
党内监督的特征是指其特有的内在规定性。这种内在规定性是指党内监督是一种以权力制约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自我的民主政治控制行为。
党内监督之所以具有限制和约束权力的功能,主要就是由其内在的本质规定性决定的。换言之,党内监督只有符合其内在的本质规定性,其运行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否则,就会徒劳无益。
这些本质规定性要求有:
(1)党内监督主体具有独立性。即党内监督主体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监督作为一种强制力量,表现为监督者对被监督者的限制,要求监督者只向赋予其监督权的组织负责,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包括组织机构依法设置的独立性。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必须是两个相对平行的行为主体,监督主体的地位是相对独立和平等的,而不是依附的、命令和服从的关系,监督者更不能处于被监督者的控制、支配之下。如果将监督主体的生存空间置于被监督的控制之下,那么监督主体就会蜕变为权力的附庸,监督就会失去应有的效率。也就是说,党内监督主体应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党内监督是一个大系统,如果这个大系统中缺乏相对独立的监督主体系统,缺乏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掌的公共权力应有的监督,就不能有效地防止发生各种不良倾向和腐败现象。
(2)党内监督客体具有公开性。党内监督的最有效办法是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增强公共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即依法在一定范围内将国家机关的政治事务和施政活动公布于众,使之广泛置于广大人民的关注之下。这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政务公开,即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设置机构、分配权力、安排人事等事务和程序向人民公开;二是国家人事公开,即那些接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的施政活动向人民公开。只有决策和施政公开,使之处于众目睽睽之下,众口评说之中,才能显示党内监督的作用。
(3)党内监督关系具有对等性。权力必须用权力来制约,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仅仅认识到这一点还不够,权力还必须以相应的权力来制约、来抗衡。否则,如果用一个弱小的权力去监督一个强大的权力,照样会出现权力失控、权力膨胀等现象,也就必然会产生腐败现象。党内监督机构,置于同级党委领导之下,搞不好它会成为个人专制的工具。在国际共运史上,斯大林时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给我们的教训就是,对权力的赋予与对权力监督—661—第四章建立健全合理、科学、严密的公共权力监督机制的赋予必须对应对等。权力随意行使,没有监督不行;监督者处于被监督者单方面支配和控制之下,没有与被监督者平等的地位、平等的权力也不行。在监督关系上,普通党员与领导干部的平等在于,前者有权依照党规党纪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后者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普通党员实施管理;党内监督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平等在于,二者共同对产生它们的权力机关负责,各司其职,各行其权,不应该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4)党内监督手段具有强制性。公共权力的监督是以强制性为基础的。党内监督也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活动,所谓强制性,就是指监督不应建立在被监督者自愿的基础上,不能受被监督者态度的影响。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接受监督,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监督,监督都应毫无例外地发挥其限制性的作用。“自觉接受监督”,在现实中往往更是一种良好的愿望。党内监督之所以必要,原因就在于仅靠自觉性还不够,还需要用强制性手段进行制约。
当然,把自觉性与强制性结合起来是更为理想的监督模式,不过,也要以强制性为前提。这也就是说,党内监督主体的活动必须具有权与法的强制力量做保证。政治实践告诉人们,确定权力的行使界限不仅要有一定的规范,而且要有强制力量作为实施规范的坚强后盾。权力之间是互为界限的,缺乏以权力为实施保证的规范很难对公共权力起到限制作用。由于权力总是作为一种强制力量而存在,监督如果离开了同样的强制,就会变得软弱无力。(1)
(1)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解读》,新华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4~7页。
(三)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建设的思路
1.强化党内监督意识
首先,要大力肃清封建特权思想影响,自觉接受监督。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产生了民对官、下对上、臣对君的绝对服从观念,形成了掌权人对权力的崇拜和浓厚的特权思想及家长制作风,这些观念至今对一些同志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有的领导干部不愿接受监督,甚至一听到“监督”就有一种本能的反感,这是十分错误的,是封建特权思想影响的突出反映。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牢记权力是人民给的,要视监督为帮助、支持和关爱,主动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其次,要正确对待群众的信访举报和批评建议,主动接受监督。群众的信访举报是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对于领导干部的意见,群众有权按照正当的程序向上级反映。领导干部对群众的反映、批评和意见,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能因为信访举报和群众批评意见中有不实之词,甚至有错误之处,就拒绝接受批评和监督。相反,应当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化解矛盾、改进工作,把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纳入健康的轨道。再次,要努力克服好人主义思想的影响,积极参与监督。当前,有的同志对参与监督顾虑重重,或者怕遭打击报复、怕“引火烧身”、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而不敢监督;或者怕反映问题伤了面子、得罪人而不愿监督;也有的由于不了解有关程序和规定,想监督而不会监督。凡此种种,导致一些地方和单位好人主义盛行,明哲保身吃香,监督制约乏力。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既是被监督者,同时又是监督者。作为被监督者,应该自觉接受监督;作为监督者,对其他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的行为都有权利、有义务进行监督。(1)最后,营造良好的党内监督环境。良好的党内监督环境,是强化党内监督意识的重要保障。一是保障监督地位人人平等。在党内监督中,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客体,既有行使监督的权利,又有接受监督的义务。这种平等关系在下级对上级、一般党员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中必须予以充分的保障。二是保障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基础。要提高党内监督的有效性,必须保护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三是保障惩恶扬善,鼓励监督。党内监督是否有效,主要是看监督中是否敢于碰硬,对党员群众的举报是否有一抓到底的能力。各级领导要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群众的监督意见,切实保护群众监督检举的权利,以增强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信心。
(1)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221~222页。
2.创新党内监督体制
首先,继续进行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探索。各级党的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的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邓小平早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就提出,为了加强党内监督,“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要把党的县以上各级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按照适当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实行常任制的好处是:有利于保证各级党代会真正成为本级“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改变目前党代会行使权力不充分、与权力行使和执行者的联系不紧密、监督名不副实的状况;有利于实行集体领导,改变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的某一个机关、“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失去监督的状况;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改变党员代表不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监督作用、“有会资格在,会散资格完”的状况;有利于党代会行使权力监督职能,改变对党内重大事项缺乏及时、深刻了解和知情的状况;有利于加强制裁权,改变处置权缺位的状况。(1)
(1)本书编写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解读》,新华出版社2004年2月版,第49页。
其次,保证纪委监督权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权力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专职的监督机关。应改革现行领导体制,将目前的双重领导体制由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改为以上级纪检机关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不受同级和上级党委的领导,它只接受上级纪委的垂直领导,只接受上级纪委的指令和部署,同时对派出机构也要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其监督权的独立性。纪检机关应当拥有完整的立案权、调查权、处分权,其立案和处分的结果实行向同级党委备案的制度,但不能由同级党委批准。对纪委作出的决定,同级党委无权改变,如有异议,最终可提交上一级纪委机关裁决。应制定加强纪检机关监督的有关规定,明确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干部任免、报告工作、业务领导的权力和有关程序,明确纪委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规格、职级和权力;实行纪检机关的人、财、物都由上一级管理;赋予纪检机关对领导干部的考察权、制约权,特别是要强调任命干部要有相应的纪检监察报告,以保证纪委监督权的权威性。同时,纪律检查部门要注重自身建设,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对党员包括同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廉政情况要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谋私和违纪违法问题,认真查处,绝不姑息迁就。(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