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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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加强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的路径选择(5)

我国宪法所设计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公共权力主体即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的制度化约束。这种制度可分为以下五个方面:(1)在宪法中确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遵循的从业原则,即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2)确立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他们的侵权行为而使自己遭受损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3)确立国家机关责任制的原则。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4)确立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以教育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每一个人。宪法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5)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人员的选任监督罢免进行了规定。

我国宪法对公共权力的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约束,包括产生途径、监督手段、道德导向、群众约束、责任制等多种方式。

腐败的主体是公共权力主体。公共权力与腐败并不具有内在必然的联系,腐败也不在于公共权力本身,而由于公共权力主体对公共权力运用失范的结果。

长期以来,我们对公共权力主体制约的制度设计多于对公共权力制约的思考,而在对公共权力主体的制约中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及道德教化又多于从法律和制度着手。在我国宪法及诸多法律、法规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了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秉公执法、办事公正,礼貌待人、文明执法等等一系列道德操守。全社会也不断进行着各种政治思想和道德观念—052—第五章加强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建设的路径选择的教育,如“三讲”、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等。应该说,如果道德价值准则真正成为公共权力主体的价值追求和自律,可以使反腐的社会成本大为降低,但即便再多的公共权力主体具备伟人般的道德水准,我们也不能保证少数道德低下的官员不存在,也不能保证道德高尚者堕落的可能。事实证明,制度更重要,况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今天,人们还不能都达到高级阶段才具有的道德水准。因此,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实施才是当今反腐的重心。

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对公共权力主体制约的五项原则和措施中,其中最有效亦是最应加强的是公民监督权的制度。公民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取得赔偿权的目的本身主要不在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主要在于维护自身权益,既起到监督的作用,又符合公民实现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使得该监督权的行使无需动员,这种监督便可保持长久的活力。因为在我国,对公共权力主体的制约有着较为广泛的社会基础,而公民对公共权力主体的制约体现了其民主性,又是权利制约权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动体现。

在制约公共权力主体的实践中,另一个更为可行的方式是对权力行使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尽管我国宪法对此作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贯彻得还不够,表现为对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之后所应承担的相应后果追究措施不足,力度不够。如决策失误、互相推诿、滥用职权等,若未触犯刑律便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制裁。

一项好的制度若不能有效实行便成一纸空文。当前,应加强人大对公共权力主体的监督,特别是从责任制方面着力追究权力主体违法失职所应承担的相应后果,改变目前责任制仅限于权力主体自我制约、内部制约的单一制约方式,建立开放式的制约体制,引进引咎辞职等强有力的制约模式。

六、发展与重视“第三部门”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第三部门”也称为“非政府组织”,主要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赢利为目的的市场部门之外的“非营利部门”,如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真正意义上的工会、农会、商会、绿色环境保护组织等,它与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政府的职责是“以强制求公益”,市场则是“以志愿求私益”,而第三部门则被定位为“以志愿求公益”。它是自由公民的联合体。按照P·F.德鲁克的说法,第三部门“提供社会变迁,造就脱胎换骨的人类”。第三部门是提供各式服务或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动力,可以追溯到一种基本的意识形态,即“促成社会上每一个人生活品质的最高水准”(M·E.威纳)。第三部门有着共同的使命:它是一种社会承诺,是一种向善的变迁,是一种公平正义社会的实现,也是一种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环境和平共存,达到天人合一境界的愿望。

非政府组织由于不具有政治目的,因而有别于政党,被称为是一个文化、科技组织或慈善组织。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特点就是他们是群众性或大众化的。非政府组织是人民与政府进行沟通的一个重要环节,将人民的需求和期待传达给政府官员,然后又帮助政府负责人完成部分直接与人民生活休戚相关的事务。在有些国家,非政府组织直接负责数项与人民有关的方案和计划的实施,以此来削减政府在国家经济中的作用。此外,非政府组织利用不属于政府的特权,监督政府和政府负责人的活动。非政府组织通过发表声明和举行抗议集会等形式,对部分政府负责人的不正确行为或工作提出批评。(1)

(1)陈敏昭:中国农村研究网。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社团革命”悄然兴起,背景是现代福利国家危机和全球性环境危机,引起人们对“帮助人们自助”和“参与式发展”的关注。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展示出来,它致力于各种社会公益事业,如扶贫、计划生育、妇女儿童保护、教育、农村发展、公共卫生保健、环境保护以及人道主义救援和人权保障等。目前,各发达国家政府、各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都认真看待非政府组织,将它们当作合作伙伴来共同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

鉴于从东方到西方都存在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人们认识到政府做不了、干不好的事和市场不愿做、做不了的事,第三部门是一个理性选择。美国霍普金斯大学拉蒙教授通过对41个国家的比较研究,认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对20世纪晚期的意义,如同19世纪晚期民族国家的兴起。只有社会组织成长壮大起来了,政府才可能真正尽可能多地退出民众的日常生活。

当代中国社会“非政府领域”的组织化程度低,或者说民间社会发育不成熟,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而且低于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社团总量不足,大大制约了中国市场经济发展,也制约了中国社会管理现代化进程。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不只是有利于重塑我国政府组织与企业、社会其他领域的关系,有利于形成政府组织与各类非政府组织合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体系,也有利于加速改良原有的不良社会要素和培育新的社会要素。(1)同时对公共权力起到一定的制约与监督作用。我们在从“全能政府”向“法治政府”的过渡中,将会越来越深刻地领会到“第三部门”的重大社会价值和历史价值。当中国要迈入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自我管理制度的建立就成为必然,而“第三部门”就显得格外重要了。

(1)谢舜:“非政府组织与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中国行政管理》,2005年第2期。

当然,我们在发展第三部门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到,第三部门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表示民意,但它们在民意代表方面有很多局限性。第三部门是民间社会的组织,其公开宣称的使命和价值观,可以是公益性的,或者是服务于特定的人群。但在现实生活中,非政府组织能否真正代表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成为民意的代表,是很不确定的。如果一个非政府组织是由其成员实行民主管理的,那么充其量,该组织只具有代表其组织成员的利益和愿望的授权。由于很多非政府组织并没有健全的民主管理,个别领导人往往能对其起支配作用,况且政府、资本等各种力量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建立和维持的主要推动力,所以,尽管非政府组织的确可以反映某种来自民间的呼声,但对其是否反映某种真实的民意以及在多大程度和范围上反映民意,却是要作具体分析和判断的。

此外,尽管非政府组织本意是为人民服务,同样也尽力为人民办好事,但是,仍有各种不良因素威胁着非政府组织,政府力量经常影响着它,资本力量也经常侵袭着它。非政府组织中有时发生经济腐败问题;有时,有些非政府组织也做一些违背自己原则的事。如:拿人民的利益与别人做交易或内部展开竞争和权力争斗等。

总的来说,第三部门或者说非政府组织是当今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社会支柱,而且随着第三部门的逐渐自我完善,它将成为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滥用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