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公共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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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国外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借鉴(2)

在上述思潮的影响下,19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改变了以往重商主义时期那些干涉做法,把政府活动局限在了较狭小的范围内。但资产阶级学者在倡导自由主义的同时,也认识到社会经济生活不可能完全离开政府,不能没有政府权力的存在;而政治权力的存在,则又意味着贪赃和权力滥用的必然产生。一方面,个人自由离不开政府的权力而存在,另一方面,又潜藏着遭受政治权力侵害的危险。这也就是资产阶级政治学上所谓的“必要的罪恶”。自由主义者提出,为了对付这个“必要的罪恶”,尽量减少“必要的罪恶”的危害,最好的办法是把政府职能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同时,对握有实权者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防止他们滥用权力,这就构成了西方国家关于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又一理论基础。(1)

(1)王明贤主编:《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40~41页。

(五)“新滥用权力论”及新滥用权力的泛滥(2)

(2)王明贤主编:《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381~386页。

众所周知,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历史阶段,即古典市场经济阶段和现代市场经济阶段。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市场经济,大体上可称之为古典市场经济阶段。在这一阶段,受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自由放任市场理论的影响,国家尽量减少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因为各政府都相信亚当·斯密关于在市场经济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会自动调节供求关系,并能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中利用职权获取私利的机会相对较少,这一时期政府官员的滥用权力主要表现在侵犯公民权利,或侵犯行政司法主权等方面。

到20世纪30年代之后,垄断资本主义有了更大程度的发展,经济危机和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经常引发社会动荡,在这种情况下,古典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理论受到了严重挑战,于是就出现了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关于国家干预主义的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凯恩斯认为,为了摆脱有效需求不足和经济危机造成的恶果,需要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政府应采取政策措施刺激经济。受凯恩斯主义的影响,西方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大大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于是,国家机构迅速膨胀,官员、公务员增多,职责范围扩大,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以牟取私利的机会也便多了起来,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腐败现象便从政治生活领域日益广泛地渗透到经济生活领域。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空前繁荣,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进一步加强,政府不仅要通过财政、货币等政策来强化宏观调控,而且国家公职人员代表政府与企业主直接打交道也更趋于广泛和频繁。各大企业和财团也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向政府官员贿赂,拉其下水,为己服务。这样,经济财团与政治势力便相互勾结,相互利用,各种政治丑闻迭出。

这些新情况不能不引起人们对政府行政权力的深刻反思,对以往“滥用权力”的概念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发展,于是便产生了所谓的“新滥用权力论”。

我国有的学者指出,传统的“滥用权力”是指政府权力在法律范围以外的滥用和贪赃,即各种违法行为;而“新滥用权力论”,则是指除违法滥用权力外,还包括政府某些合法行为因其不合理、不公平,也属权力的滥用,即合法行为变成了非法行为。“新滥用权力论”的最大特点是,它往往不表现为明确的权钱交易,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貌似合法性。例如,某些大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政府制订有利于自身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使企业在某些领域中可得到优惠而大量投资,从而赚取超额利润;某些大房地产商事先购得大量的廉价地皮,然后使政府改变城市建筑规划,因地价飞涨而大发横财;或是在公共设施修建承包中,作出有利于与己有关的承包商的决策,等等。总之,“新滥用权力论”认为,以前某些被看作是正常的行为,现在则被认定为腐败和不合法。

不论“新滥用权力论”的论点是否准确,但它确实反映了当前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衍生的各种名目繁多的腐败现象。环顾西方政坛,这种现象真是叫人目不暇接,耳鸣目眩。

在自称“最民主国家”的美国,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有多名部长因权钱交易丑闻被迫辞职或受到司法调查。

在英国,贿赂之风吹进了执政的政府,也吹进了立法的议会。而揭露政坛丑闻最为火爆的莫过于韩国,它已成为令世人瞩目的焦点。1993年金泳三上台执政后,首先宣布的是把根除不公正和腐败作为主要施政目标。在强劲的反腐肃贪疾风中,通过财产公开和专案调查,一大批“不正当谋财者”的乌纱帽纷纷落地。

其中,既有位高权重的国会议长、最高法院院长、检察总长、警察厅厅长,也有总统府的首席秘书官;既有执政党赫赫有名的国会议员,也有功劳卓著的财界巨子。历来被视为“禁区”的军界也未能幸免。1993年7月,一起利用采购军备进行舞弊的案件被曝光,70余名军官不得不脱下军装,其中包括两任国防部部长、两任海军参谋部部长、两任空军参谋部部长和一名海军舰队司令官。在野党的两名中坚国会议员也因收受巨额贿赂而受到严惩。在上述反腐败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韩国政府又逐步将其推向最高层和中下层,其中最令世人震惊的是前总统卢泰愚在执政期间的收受秘密资金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卢泰愚的丑闻刚刚被揭露不久,他的前任全斗焕镇压民主运动和利用不正当手段积蓄财产案又有了新的案情,虽然他早已“出家”白潭寺,现在则不得不穿上囚服,被押上庭。检察官在法庭上列举他在执政期间利用职权从40多家企业收受7000多亿韩元秘密资金(约8.7亿美元),其中259亿元为“贿赂金”时,全斗焕承认收取过礼金,但却辩解说:“不是受贿,而是政治基金。”全斗焕的辩解引起韩国各界和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

另外,在意大利、法国、日本等国,类似上述的所谓“新滥用权力论”犯罪都多得不胜枚举。国家公职人员或者直接利用职权,或是利用个人影响从事非法影响公共决策以便从中牟利。为了捞取选票,或是为取得非法的经济报酬,接受各种名义的请客送礼,或是谋求低廉及无偿服务、廉价股票、免费旅游巨额回扣等等,把政坛闹得乌烟瘴气,污浊不堪。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不能不引起公众的强烈不满。为了根除新滥用权力犯罪日益蔓延、愈演愈烈之势,许多国家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新的措施与之斗争。

二、国外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实践(1)

(1)王明贤主编:《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41~49页。

随着西方国家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的不断发展,对公共权力机构实施制约和监督也不断得到加强,这已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其监督方式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在以往的封建专制制度下,封建统治者普遍采用的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则转变为国家权力主体之间平等的相互监督和制衡,从而使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产生了质的变化。它已成为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的重要区别之一。

西方国家几百年来公共权力制约与监督的实践,可以划分为几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各个历史阶段监督的方式又总是在不断发展演变,而其中几种最重要的制约与监督方式在其发展变化中日趋完善,成为国家政治机构组织的基础。

(一)议会监督与制约

根据三权分立的理论,议会、政府、司法机关各自掌握有独立的权力,并同时有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权力。但是从历史实践过程来看,现代议会更扮演着主要的监督角色。“政府进行统治,议会进行监督”,是西方流行的口头禅,也是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议会制度起源于英国。13世纪前,英国还是封建君主制国家,1215年,英国国王在与其他封建领主的斗争中战败,被迫签署《自由大宪章》。该宪章限制了王权,规定国王非经“大会议”同意,不得征税,从而为议会的产生奠定了法律基础。1258年,各地封建领主又逼国王签订了《牛津条例》,决定把国家权力交给各地诸侯操纵的15人会议,并规定每年召开3次会议,同时规定它有权监督政府,这就为英国议会奠定了组织基础。

但是,资产阶级议会的真正形成却是在17世纪。1642年,查理一世国王被资产阶级革命送上了断头台,宣布英国为“共和国”,后来于1688年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并在1689年和1701年分别颁布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从此便肯定了议会享有立法权以及决定预算和国家其他重大问题的权力。后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资产阶级著名思想家在总结英国议会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权分立”、“人民主权”等思想理论后,使议会制度更加系统化、理论化。不仅在英国,而且在欧美其他主要国家也逐渐形成为一种较为完备的制度。

不同的国家,议会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但一般都拥有立法权、监督权和其他一些重要权力。其中的监督权,主要就是对政府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其主要内容有:

1.财政监督权。主要指通过议会审核和审批政府的预算和决算,即“钱袋监督权”。预算监督在于限制政府收支的数额和范围,决算监督在于审核政府收支是否符合预算项目和额度。在政府提出的财政法案经议会表决通过后,在政府执行财政法案的整个过程中,议会还有权在审计院的协助下,对政府执行财政法案的情况实施跟踪监督。议会对财政监督权的控制是议会监督制约政府施政行为的有效手段之一,甚至可能因财政问题而引发政府与议会的尖锐对抗,导致政府被议会拉下马。有的国家的议会还有某些具体的财政监督内容。由于议会控制了政府的经济命脉,也就从根本上控制了政府的活动,防止了政府公共权力的滥用和由此而产生的某些腐败。

2.对重要人事任免的监控。西方国家中,一般都规定未经议会同意或批准的政府官员,其任职无效。各国议会对高级官员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他们的批准和任免上,这也是议会有效控制国家权力,确保国家机关及重要官员在制定执行政策和个人行为方面能体现广大公民的利益和意志。因为议会在形式上是代表民意的,议会要通过强化对高级官员的监督,促使他们对公民负责,防止他们滥用公共权力。议会对高级官员选举任免监督的范围十分广泛。总统制国家里,国会对于总统提名的高级官员具有监督审查权。内阁制国家里,议会对于政府首脑具有直接选举的权力。

在有些国家里,议会还直接对政府要员的业务水平、职业准则、从政道德实施监督。

3.对政府的监督。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在不同政体国家,其监督形式和监督力度是不同的。在总统制国家,选民选举总统,然后由总统任命政府,或者总统本人就是政府首脑(如美国),总统及其政府不向议会负责。这类国家的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似乎不大。

但应当看到,在这种体制下,议会与政府之间互不存在隶属关系,地位和权力是各自独立的,政府成员与议会成员没有什么瓜葛。

所以,总统制下的议会与政府两种权力处于平等甚至是对峙状态,往往使监督更严厉、更富成效。在议会制国家,议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由议会负责组织政府,这就存在着政府要向议会负责的问题。政府对议会负责并要接受议会的监督,从而形成较为有力的制约机制。一般来说,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有这样几种形式:一是倒阁权。在议会制国家,政府在推行政策时必须同议会多数保持一致。如果议会不同意政府的政策或施政方针,则有权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即为“倒阁权”。议会如果通过不信任案,或由议会通过对内阁的“谴责决议”,政府就必须总辞职,或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重新大选。二是质询权。这是指议员采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首脑或政府部长提出问题,要求答复,即所谓质询。政府对议员的质询必须进行答复,如回答不满意,就会导致议员甚至议会对政府的不信任。三是调查权。即议会有权对政府机关的活动进行调查,并有权得到证言和有关记录。如对选举的调查,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的调查,涉及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权利问题的调查等等。四是弹劾权。这是议会对政府高级官吏犯罪或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的一种制度。在议会制国家,议会动用弹劾权的范围只限于总统和最高法院法官;而在总统制国家,弹劾权可以运用于一切高级官员,包括总统、政府部长、最高法院法官、州长等,范围较为广泛。

4.对外交和军务的监督。议会对外交权的监督,主要是掌握批准条约权,以监督政府的对外政策,维护国家主权,保障本国公民的权利。对军务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准军费开支、国防计划,特别是对采取军事行动、宣战、媾和等重大军事事件而实施的监督。

(二)司法制约与监督

在西方国家,司法机构在各国的权力机构中的地位虽有不同,但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司法机构在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宪法尊严等方面都有重要作用,对政治体制的完善和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起着保障作用。所谓司法监督就是司法部门对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监督,其监督制度主要有违宪审查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通过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的司法监督制度。审查机构有普通法院,也有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行政诉讼制度则是对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