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都用立法形式限制公职人员兼职和禁止经商。如美国的《从政道德法》,法国、瑞士、日本等国的《公务员总法》、《公务员章程》,英国的《防腐化法》等。除了全局性的公务员总法规外,各国还有较为细致的分类法规,如日本的《外务公务员法》、《国会职员法》、《教育公务员法》、《关于职员兼职许可的政令》;法国的《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法官章程》;美国的《国务官员责任和行为守则》、《申报财产实际情况法》等等。这些法律和法规都有关于禁止公务员兼任有报酬的其他公职的规定,并有禁止公务人员及家庭成员经商或对其加以限制和监督的规定。但是,对限制或禁止兼职,某些国家对不同职业的人是区别对待的。如有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军人、警察、法官等,不得从事任何兼职,不论是否有报酬,一律不准在外单位就业或从事其他部门的活动。有的则是禁止公职人员兼任另有报酬的职务,如法国《公务员总法》规定:“禁止任何公务人员以职业身份从事任何一项有利可图的私人活动。”有的国家和地区虽允许公职人员在非营利性部门兼职,但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且有一定限制。如美国规定,公务人员中的兼职年收入不得超过公职年收入的30%。对于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到企业任职,各国法律一般都不予禁止,但却有某些限制。如日本法律规定,公务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其离职前五年期间的工作岗位和关系密切的私营企业中任职。
对公职人员的经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则都是明令禁止的。如欧洲的英国、法国、奥地利、瑞士、西班牙等国,亚洲的日本、新加坡、印度等国家和地区都明确规定:公务员一律不准经商或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任何赢利副业;公务员在任职期未经所属机关审核,不得兼任各种公司、企业和商业中心经理等职,不得从事自由职业,如创办企业。为了严禁公职人员经商,有的国家还在刑法中专门规定了一些经商罪名,如法国、西班牙、新加坡等国在刑法中就规定有“公务员从事与其职务不相容之商事罪”、“公务员从事贸易罪”、“公务员非法经商罪”等罪名,同时规定了较严厉的刑罚。
3.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公职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对其拥有的财产数额、来源、支配情况向特定的监督机关提出报告,以证明自己在担任公职期间所有经济收入的合法性。这一制度是防止和处置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的手段,因此,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实行了这一制度。它的基本内容是:
(1)财产申报对象及范围。许多国家和地区将申报对象及范围限定于高级或高薪公务员。如美国须申报财产的人员主要是就职于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机关。立法机关包括全体议员,立法部门的某些高薪官员和雇员,国会议员的候选人等;行政机关包括总统、副总统、某些高薪的官员和雇员,武装部队的官员,邮政部门的高级和高薪人员等;司法机关则包括全体法官及司法机关的雇员。在韩国,实行公职人员财产登记的主要有总统、总理、各部长以及国会议员、区长以上的公职人员,校官以上的军人,法院、检察院负责人、地方法院、四级以上公务员,以及大学校长等。还有些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公务员,都一律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如新加坡规定,凡公务员必须每年呈报自己和配偶的全部财产情况。
(2)申报内容。在大多数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其申报财产的项目与内容主要有:住房(公房或私房)、交通工具(汽车、摩托车等)、家用财物、银行信贷、信托财物等。如新加坡政府规定,凡公务员必须每年呈报自己和配偶的全部财产情况,包括动产、不动产、贵重首饰、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韩国颁行的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登记》所列的项目主要有“房地产的所有权出租金额、股票、证券、股份、金银首饰、现金存款、家产等”。美国对申报内容的规定则更细致一些,其中有些是需经常申报的内容,如公职人员从除美国政府以外其他方面所获得的收益的来源、种类和金额,以及上一年得到的累计总额在100美元以上的谢礼的来源、日期和金额;上一年所获得的金额在100美元以上的红利、利息、资本利润的来源和类别;上一年从事商业活动而获得的超过1000美元的利益,等等。美国政府还规定,依申报时间的不同分别采取就职前申报和就职后经常性申报以及卸任后财产申报的形式,在限定时间内提交财产申报书及申报财产收支状况。
(3)申报原则。一是强制申报原则。凡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皆遵循这一原则。如有违犯,则实行强制处罚,并通过限定申报期限,要求公职人员如期申报,对于不申报、不按期申报或逾期申报者,分别处以轻重不同的处罚或刑罚。二是公开原则。
各个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要求将申报的结果公开,公开的程度各个国家要求有所不同。一般规定受理申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申报资料审核查实,汇总列册,其申报资料定期由政府公报披露。为便于公众的监督,各国规定,任何人都可对申报书进行检查,任何人都可要求得到申报书的副本,接受申报书的机关不得拒绝。在美国,公众只需以书面形式或注明自己的姓名、职业、住址、要求内容和目的就可查阅有关人员的财产资料。三是强制处罚原则。对于无正当理由不申报财产或申报不实者(少报、漏报、谎报),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或刑罚以及相当的罚金。在美国,对于不申报或提供假申报的一般公职人员,将处以5000美元以内的罚款。在法国,政府成员、议员若未按规定报送财产申报单或竞选账目,在一年内取消其被选举资格。若发现公职人员有非法所得财产,则要剥夺或令其归还这些财产,有的还要重新分配工作、调职、削职或撤职,严重者则按贪污受贿罪论处。
另外,凡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还规定了申报程序、申报时间、申报书的审查、监督等等问题,对守法和执法人员都提出明确的要求,以防止法律规范过于笼统而造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模糊,使申报制度更便于操作。
4.实行金融信贷、信托真名制度
这一制度是当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为防止政商勾结,消除腐败而实行的一种金融管理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任何个人或企业在进行金融信贷、信托活动(如开户、存款、转账、投资时),都必须出示居民身份证,用真实姓名进行登记,并留下记录。这项制度的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一是对个人或企业的收入进行监督,以便及时发现其非法所得,并根据这些收入情况征收所得税和高额累进税;二是通过这种制度增强经济活动的透明度,监督和防范某些公职人员暗中受贿和接受政治捐款等违法行为,以堵截政商勾结的通道;三是便于经济上的宏观调控,由于对企业和个人收入有更清晰的了解,并征收高额累进税,从而限制在分配领域中贫富差别的过分悬殊,并防止某些企业和个人垄断市场搞投机性经营。
金融信贷、信托真名制度作为一项防止以权谋私监督措施,在有些国家和地区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韩国政策规划总统委员会委员汴国民在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上说:“在韩国,金泳三政府于1993年开始采取了公开反对贪污腐败的严厉措施,惩治了许多涉及贪污腐败的官员。为防止腐败的发生,政府强制其官员登记他们的全部财产,并强制他们用真实姓名进行全部财产交易和开立银行账户。”(1)在总统亲自督促下,1993年8月和1995年7月,韩国先后宣布实行“金融真名制”和“不动产交易真名制”。这两项重大措施不但有助于保证金融体制正常运行维护“经济公正”,而且由于金融和不动产交易透明化,切断了政商勾结和政客们非法敛财的渠道,并使许多贪污受贿者频频曝光。
(1)吴兢:《向“灰色瘟疫”宣战》,载1995年10月12日《人民日报》。
5.建立和健全管理体制,加强对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
对公职人员行政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国外大多是通过健全的议会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来实现的。除上面提及的通过议会立法规范公职人员的各种行为外,另外还要在议会内部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和专门的监督机制。其专门的监督机构,是用来监督公职人员的渎职、违法和犯法行为的。如美国国会下设的总审计局,可独立监督调查政府官员渎职和犯罪行为;参议院下设政府事务委员会,专门监督政府的日常工作;众议院则下设有道德委员会,专门监督和检查公职人员的道德行为,等等。其议会监督机制主要包括:(1)听证会制度,以审查政府官员的行为是否廉洁;(2)议会质询制度,主要用来监督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批评检查政府的各项政策,用于抨击时弊和人民问罪;(3)弹劾制度,主要是揭发公职人员,特别是高级公职人员不廉腐败行为,把有不法行为的腐败分子清除出国家政府机关;(4)不信任投票制度,用来检查监督内阁的施政方针和重大政策。在严厉的公共权力监督机构和行政行为的制约下,一些国家的公职人员对自己的行为极为检点,稍有疏漏,就可能丢掉官职。据报载,前丹麦教育大臣出访巴黎,到达时已是深夜,秘书为其订了一间费用超过国内财务标准的房间,结果很快被揭发出来。这位大臣被迫中断在国外的访问,急如星火地赶回去接受议会质询,虽多次检查但都无济于事,最终被迫辞职。挪威议长到我国访问后乘民航班机回国,我国大使到奥斯陆机场去接,在机场贵宾室等了半天没等着,一打听才得知议长一行正从普通旅客通道步出机场,便赶紧离开贵宾室前往迎接。只见五十来岁的女议长自己背着、提着随身行李一步步地走出来,挪方没有官员去接,只有司机在外面等候。(1)
(1)王明贤主编:《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宁夏人民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386~394页。
(三)美国廉政建设借鉴(2)
(2)转引自中纪委《党风廉政教育参考资料(4)》,2005年4月10日。
美国能达到目前的综合实力原因有许多,行之有效的行政监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美国的做法我们不能照抄照搬,但美国的一些做法从技术层面上讲的确有不少值得借鉴之处。
1.关注事先预防和道德标准建设是美国反腐败的重要做法
美国历史上曾出现过公共官员最严重的腐败时期。美国盛行一时的政治分赃制现象等对其腐败的发展蔓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当时大量的政府官员用手中的权力作交换来填满自己的腰包,政府官员贪污现象达到了猖獗的程度;强大的私人利益集团能够轻而易举地收买公共官员,出钱购买政府官职更是司空见惯。道德标准的败坏几乎渗透了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正派的人似乎离开了公共生活。腐败发展到这种程度,仅仅用惩治的方法,往往显得无能为力。美国为了解决这些腐败问题,不得不用几十年的时间积蓄足够的力量,来矫正政府官员的道德标准,为此他们掀起了一场改革运动。
美国在建立反腐败机制中的一个重要做法,就是建立和修订政府道德标准。二战结束后,美国进入和平建设和经济起飞时期,许多新形式的腐败问题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来加以限制。从杜鲁门总统起,开始了建设政府道德标准的持续性工作。
1951年,美国参议院举行了对联邦公共服务道德状况的听证会,提出了《对改善联邦政府道德标准的建议包括建立道德委员会》的报告。报告建议有下述行为的联邦雇员应被解雇:
(1)利用保密的政府信息进行个人交易或商品交易;
(2)帮助个人或组织同政府进行商业交易,并从个人或组织那里收受有价值的礼物,纪念品或服务;
(3)同将要与政府做生意的个人或组织讨论未来在政府外的就业;
(4)向未得到授权的人泄露“具有保密性质的有价值的商业或经济情报”;
(5)不适当地通过如晚餐、聚会或其他社会娱乐介入可能同政府做生意的非政府的个人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