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全国工商业者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全国各大中城市相继成立了工商业联合会。1952年6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筹委会成立;8月,中央人民政府务院公布施行《工商业联合会组织通则》,规定工商业联合会是各类工商业者联合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并宣告全国工商联正式成立中国民主促进会的由来中国民主促进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是以从事文教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抗战胜利后,蒋介石推行内战独裁的反动方针,激起了全国人民的强烈反对。上海文化界的进步民主人士参加反对内战、反对独裁、反对出卖主权的爱国民主运动。在斗争中,他们觉得有组织起来的必要。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和推动下,由马叙伦、王绍、周建人、许广平、林汉达、徐伯昕、赵朴初、郑振铎、严景耀、雷洁琼、柯灵等进步知识分子和爱国民主人士发起成立了中国民主促进会。其基本队伍由两部分民主力量组成,一部分是马叙伦所联系的文化,教育、出版工作者;另一部分是王绍所联系的上海工商界爱国人士。
九三学社的由来
九三学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中的民主党派之一,是以科学技术界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的社会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九三学社的前身是民主科学座谈会。1944年底,由一批爱国的科技、文教界人士在重庆发起组织。1945年9月3日,为纪念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民主科学座谈会,为使其成为永久性的政治组织,又成立了九三学社筹备会。
1946年5月4日,九三学社在重庆正式成立。
欧洲共同体的由来
欧共体是西欧国家推行欧洲经济、政治一体化,并具有一定超国家机制和职能的国际组织。它是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总称。它又称欧洲共同市场,简称欧共体。
欧洲统一思潮存在已久,并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进入高潮。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R。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划(即舒曼计划),旨在约束德国。1951年4月18日,法、意、联邦德国、荷、比、卢6国签订了为期50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1955年6月1日,参加欧洲煤钢共同体的6国外长在意大利墨西哥举行会议,建议将煤钢共同体的原则推广到其他经济领域,并建立共同市场。1957年3月25日,6国外长在罗马签订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两个条约,即《罗马条约》,于1958年1月1日生效。1965年4月8日,6国签订了《布鲁塞尔条约》,决定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欧洲共同体。条约于1967年7月1日生效。欧共体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1992年2月1日,各国外长正式签署马约。经欧共体各成员国批准,《欧洲联盟条约》于1993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欧共体开始向欧洲联盟过渡。
中国民主同盟的由来
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中的一个民主党派,是以从事文化教育方面工作的知识分子为主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民盟的前身是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1年3月19日在重庆成立,主要由中国青年党、中国国家社会党、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乡村建设派、救国会(1942年初加入)等三党三派组成,所以取“政团同盟”为名。
1944年9月为改变民主政团同盟的党派联盟性质,打破青年党把持盟务的局面,该盟在重庆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将中国民主政团进行改组,改名为中国国际法院,位于荷兰海牙市中心的和平宫,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联合国机构。它与联合国一道在1945年的旧金山会议上诞生。会议阐明,国际法院将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将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它是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于1946年设立的,其前身为1922年由国际联盟设立的常设国际法院,院址设在荷兰海牙和平宫。
国际法院是最具权威的国际司法机关,也是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之一,其主要职责是审理国家间的法律争端案件,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地位十分重要。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独立法官组成。法官候选人需由各国在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员组成的国内团体或各国政府专为国际法院选举而委派的团体提名后,在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安理会分别获得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任期为9年(每3年改选1/3法官),可连选连任。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法官应不论国籍。其任职资格要求品格高尚,从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或公认的国际法法学家中选出,并应注意使法官能代表世界各大文化及主要法系。国际法院具有双重职能,即根据国际法来审理国家提交的法律争端案件,以及向得到适当授权的国际机构提供咨询意见。自1946年成立至今,国际法院已做出74个判决,其中涉及陆地及海洋划界、领土主权、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外交关系、劫持、庇护、国籍、通行权和经济权力等法律问题。近年来各国提交到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目前国际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就有25件,国际法院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各国都十分重视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竞争十分激烈。
根据《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的设立是为了实现联合国的一项主要宗旨:“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是唯一一个解决国家之间争端的国际性司法组织,只受理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际法院不是国家司法机构可以上诉的最高法院,不是个人提出最终申诉的法院,也不是任何国际法庭的上诉法院。但是,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国际法院具有最终仲裁裁决的权力。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法官一旦当选,就不代表本国政府,也不代表任何其他当局。法官的薪金和津贴由联合国大会决定,薪金和津贴免税。国际法院法官的年薪为16万美元(2000年),津贴亦相当可观。良好的待遇使法官们没有后顾之忧,从而专心于工作之中。2003年2月我国著名法学家史久镛当选为国际法院院长,这不能不说是中国的骄傲。我国在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担任法官的刘大群先生会见我们时说,希望国内的同行们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尤其是外语素质和国际法业务水平,能够以自身水平更多地跻身于国际法官检察官之列,以使我国与一个国际上的大国地位相称。
国际法院的任何法官都不得在他从前参加的案件中参与作出裁判。法官如因特别原由(如家庭关系)认为不应参与某案件,应通知院长。但是,如果已经为案件某一阶段最后确定了法官的组成,并已为该阶段进行了审讯,则这一组成不再改变,直至为该阶段作出裁判。法院院长如在某一案件中为当事国一方的国民,则在该案中由副院长代行院长职务。在诉讼程序的启动上,国际法院实行当事方同意原则,即有关国家必须以某种方式同意成为提交法院诉讼的当事方,国际法院才能处理有关案件。这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项基本原则。诉讼是通过发出关于特别协定的通知或请求书两种方式提出。除非当事方要求诉讼程序不公开,或国际法院另有判决,否则审讯是公开进行的。通常审讯结束后三至六个月作出最终判决。
1985年以来,提交国际法院的案件数量增加了。可以看出,诉诸国际法院解决纠纷越来越多的趋势将会继续下去。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际法院是促进国际和平和维持和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院曾有几次化解了危险的局势,促进了国家间关系的正常化,并使陷入僵局的谈判得以恢复。
国际法院的未来取决于各国求助于国际法院的程度,尽管还有人怀疑国际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程度自国际法院成立以来一直保持上升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