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外来原始凭证,还是自制原始凭证,都必须在每项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时直接取得或填制。这是填制和复核会计凭证的最基本、最一般的原则要求。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提供明确经济业务内容、数量、时间、地点以及经办人、验收人和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的证明资料。不得将多项经济业务汇总填制原始凭证,因为那样就混淆了时间、地点、内容、数量以及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原始凭证大部分是由各单位业务经办人填制,但也有少部分由财会人员填制,如各种收款收据、费用计提与摊配表、现金解款单、支票进账单、出纳报告单等,为了保证原始凭证能够准确、及时、清晰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真实情况,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并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做到真实可靠、手续完备,内容完整、书写清楚,连续编号、及时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