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率在逐年上升,她最钟爱粗心大意的头脑。一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劳动部门工伤申报和工伤待遇申请,收集相关证据。了解有关法规,知道自己应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事故是我国境内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发生的负伤、致残、死亡事故。根据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负伤、致残、死亡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事故: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者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各类情况下发生工伤的,都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但如果是职工因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等情形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从各地汇总的情况来看,这几年我国企业工伤事故的发生率在不断上升,尤其是在一些私营个体企业、劳动条件差的小企业,工伤事故居高不下,伤残原因也是五花八门。
1999年,广州市有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工程承包商、外商投资企业忽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全年累计发生的工伤事故宗数、死亡人数均居广东省城市之首。据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计,全年发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共208宗,其中死亡164人,重伤143人。伤亡事故比上年增长2.09%。私营个体企业伤亡事故宗数比上年上升了190%,死亡人数上升75%;建筑企业重伤人数比上年上升166.6%。
2000年11月10日中午,四川省眉山县打工妹金英,在成都“山城老火锅”店厨房煮饭时突然脚下一滑,仰面摔倒,尾椎骨处重重地撞在水池边沿上。当时她感到尾椎骨部位钻心地疼,甚至当同事来扶她时她都不敢站起来。过了几分钟,她试着站起来后,发现弯腰、转身都十分困难,根本无法做事。医院诊断为尾椎骨骨折伴有脱位,建议休息一周。金英拿着病情证明去找林老板,但林却告诉她那医院“不正规”,让她到省医院开证明,而且态度恶劣地说:“我是让你来做饭的,不是让你来摔跤的。”12日晚上,林老板便把她的工资结清了,退还了100元押金,告诉她以后不用来上班了。
律师认为,虽然在本案中金英与店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金英是在工作时出的事,应当属于工伤事故。店方雇人不签劳动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现在因工伤再“开人”的话,就更不合法律规范。律师建议金英去做医疗鉴定,争取得到应有的赔偿,或者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
2000年6月12日晚,深圳建筑装饰集团某工程处的工程管理员李先生,在搬迁宿舍物品时,因阻止同事乱搬公司财物而与对方发生争执,被对方踢中下身导致睾丸破碎。当他在医院做完睾丸切除手术并康复后,公司却突然叫他别再上班,并拒绝支付其工资。
该工程处的负责人沈先生称,李先生是临时工,没跟公司签劳动合同,这次打架受伤是在下班后造成的,不属工伤。至于为何不结算工资,沈先生称是因为公司已经替李先生交了近4000元医疗费,远远超过了他要领的1000余元工资。“打人凶手欧阳冰松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李还纠缠公司干嘛?”
可是律师并不这样认为。律师说,李先生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但照样在《劳动法》保护之列,不能轻易辞退。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工伤事故多发生在劳动条件差的环境下,而且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使得原本非常容易认定和解决的工伤争议案变得复杂起来。特别是由于出现工伤事故后的补偿金要根据劳动报酬来确定,没有劳动合同对确定劳动报酬的标准也带来麻烦,劳动者对此要有先见之明。
分析工伤事故大量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个别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意识较差;另一方面是,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学会了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事,绝不能将签订劳动合同视同“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