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信息传播活动进行规范管理,既保证传播者的权益,同时又要程度不同地限制它们的自由。目前,世界各国与大众传播有关的法律大致有以下几种:(1)著作权法;(2)煽动叛乱罪法;(3)色情管制法;(4)诽谤罪法;(5)保障隐私权法;(6)保密法;(7)反垄断法;(8)广告管理法;(9)许可证申请法;(10)广播、电视与电影管理法;(11)图书出版法;(12)新闻法。
除此之外,传播控制的法律手段还包括各国法律体系中适用于传播活动的部分,即宪法、民法、商法、刑法等各个法律门类中所有适用于传播活动的法律文件和条款,对于新闻传播活动也有相关的规定。
(三)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是指国家(政府)通过参股、控股等形式,通过税收、拨款和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等方法,对信息传播活动实行间接控制的一种手段。
首先是国家独资创办媒体或以参股、控股的方式干预媒体的运作。各国都有政府独自创办或隶属于政府的媒体,而各国主要的对外传播媒体则绝大多数为政府所办,接受政府的资助。目前世界上实力最强的五家国际广播机构(从使用语种、播出时数、发射功率三方面综合衡量)——美国之音、俄罗斯之声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英国广播公司、德国之声电台,其经费均由政府提供。各洲一些影响较大的国际广播电台,如澳大利亚广播电台、全印广播电台、埃及国际广播电台、哈瓦那广播电台等,也是同样的情况。为了对国内一些重要的媒体施加影响,政府有时也会采取参股、控股的形式。例如在俄罗斯,总统普京迫使媒体寡头从传媒领域退位后,政府通过参股、控股的方式一跃成为国内媒体的最大“股东”,控制了70%的电视媒体、20%的全国性报刊以及80%的地区报刊。
其次是政府通过税收、贷款、财政补贴等方式对媒体施加影响。出于宏观发展的需要,许多国家对媒体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于那些与政府不合作的私营媒体(特别是那些对外传播的私营媒体),国家往往采取严格的税收政策;而对于国有媒体,特别是那些倾向于政府的媒体,则采取优惠的税收政策,并通过增加银行贷款、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等方式扶持其发展。
最后是通过制定相关的产业政策,为媒体发展创造条件。例如美国政府在保障美国“21世纪的领导地位”的口号下,提出了信息高速公路计划,并通过《1996年电信法》,积极推进传媒产业的结构调整,力求为本国传媒参与国际竞争奠定宽松的制度基础。如果说过去美国政府对传播事业的宏观调控的重点在于国内,那么在今天,这种调控已经有了明显的全球战略的性质。
(四)技术手段
技术手段,是指国家利用信息传播规律和信息传播技术,对信息传播活动进行技术性管理的控制手段。最常用的方式是对敌对的电台广播和电视广播进行信号干扰,即用与敌台同样的频率、更大的功率发射干扰电波,包括大量噪音、音乐、节目等种种无线电信号,使受众无法接收敌对广播电视的内容。早在1933年,奥地利就干扰过纳粹德国电台的广播,其后意大利干扰过埃塞俄比亚和英国电台的阿拉伯语广播,德国干扰过苏联的广播,等等。运用干扰的手段,抵御外来敌对性广播宣传,是过去和至今仍在使用的技术手段。在“冷战”时期,这种广播技术上的斗争曾达到白热化程度。如美国为了组织破坏性的宣传活动,曾在一天内开动大量广播发射机,使用大量频率,展开密集型广播攻势。“美国之音”在1958年古巴危机期间的11月5日曾对苏联进行过这种达到饱和状态的广播宣传,它在8小时内开动了52部发射机,使用了80个频率。苏联从斯大林时代起,就在全国逐步建立起全面干扰西方广播的体系,凡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都设有干扰台。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全国大约有3000部干扰机,设置费用共花了约2.6亿美元,每年还要花维护费约2.5亿美元。这笔费用比苏联办国内广播的经费还要多。近40年来苏联对西方广播的干扰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时停时续,戈尔巴乔夫实行公开性政策后,苏联从1988年11月29日起全面停止了对西方所有广播电台的干扰。
此外,利用技术手段来进行信息控制。比如,在电视广播的三种制式使用中,选择适当的制式,限制多制式电视机、多制式录像机的生产和销售。在互联网时代,则通过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过滤和屏蔽等。
以上四种手段,是各国政府对新闻传播活动施控过程中普遍采用的。只不过在不同的国家和国家发展不同的历史阶段,它们被采用的具体情况不同。例如在社会转型期或国家面临重大危机时,绝大多数国家会选择采用行政手段,以借助国家强制性的约束力渡过难关,避免发生更大的震荡;而在社会稳定发展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成熟期,由于法制体系相对健全,许多国家则主要采取法律手段规范媒体的行为,或者通过经济手段间接地影响媒体运作。
三、政府传播的策略
如前所述,无论媒体的所有制形式如何,新闻媒体都是相对于政府的第三方。政府对新闻媒体有多种控制措施,但关键的是政府如何通过大众传播达到自己的目标,这就是政府的传播策略问题。政府的传播策略可以分为很多种,但最重要的有两条,一是影响和控制信息的流动,二是为大众传媒设置议程。
(一)政府通过影响和控制信息源来达到自己的目标
政府以其占有权威信息源的优势,通过操纵新闻发布、控制消息来源而对媒体进行控制。这种方法早先在发达国家十分流行,近年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采用。在美国,政府通常采取以下手段进行信息控制:
第一,打招呼。政府有关部门会告诉媒体哪些内容可以报道,哪些内容不要报道。2001年美国“反恐战争”开始前,美国国防部将《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CNN、ABC等17家重要媒体代表召集到停泊在阿拉伯海上的美军航空母舰上,向他们介绍报道战争的注意事项;2003年海湾战争爆发前,随军记者也曾集中受训。而随军记者也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挑选或认可的,并非任何媒体的记者都可以随军参与新闻报道。
第二,封锁消息。政府是许多重大新闻的来源,如果它不愿意让媒体知道,常常会对重大消息进行封锁。例如1991年1月,美国军方制定了打击伊拉克的“沙漠风暴”计划,该计划事先对媒体严格保密。战争打响后,美国军方提供给新闻网的是经过剪辑的轰炸录像,而对伊拉克平民死伤的情况三缄其口。
第三,培植亲信。美国总统或政府官员时常会邀上一家或几家主要媒体,接受采访,透露一些重要的决定,目的是拉拢和培植听话的媒体。媒体为了在竞争中胜出,压倒对手,也愿意采取各种方法接近政府要员,与他们保持良好的关系。此外,总统的新闻秘书办公室、传播办公室、公共事务办公室、全球传播办公室等机构手里都掌握着一大批重要记者的名单,这些机构平时就与记者保持良好的工作或人际关系,以便遇到情况时“软硬兼施”。
第四,主动吹风。美国白宫、国会、国防部和国务院定时举办的新闻吹风会和发布会,是媒体获得国内外大事最新消息的唯一的官方信息来源。这种形式延续了多年,培养了一大批专门报道政府活动的记者,被称为“白宫记者团”。白宫记者团并不专属于白宫,也不为白宫服务,但这些专门采访白宫的记者是政府新闻发布人联络的对象。白宫记者团成员享有比其他普通记者更多的特权,具有更高知名度,还拥有自己的同业组织“白宫记者协会”。他们可以乘坐总统的专机飞往世界各地。他们按照政府提供的材料进行报道,政府的说法无形中为媒体定了调子。
(二)政府通过议程设置来达到自己的目标
美国传播学家马尔科姆·麦肯姆斯(Maxwell Mocombs)和唐纳德·肖(Donald Shaw)于1972年在《舆论季刊》上发表的论文《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中提出了“议程设置”这一概念,其核心观点是:大众传播媒介在一定阶段内对某个事件和问题的突出报道,会引起公众的普遍关心和重视,进而成为社会舆论讨论的中心议题。
通常,政府虽然不能够直接干预媒体的日常工作内容,但却可以通过选择信息“发布”的时间、地点、场合和信息量,来左右媒体对某一事件的报道。在很大程度上,作为外交政策制定者的政府决定着媒体报道什么,如何报道,在什么时候和在什么场合报道。而媒体作为政府的一个“权力代理”,通过支持政府的政策并跟随其议程,宣扬本国主流文化及其社会经济价值。以美国为例政府在华盛顿、纽约、洛杉矶设立了新闻中心,在芝加哥、休斯顿、迈阿密和亚特兰大等城市设立了“国际新闻中心”。这些中心每年向驻美国的外国记者和成千上万名来美进行短期采访的外国记者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帮助外国记者获得去白宫、国会、国务院、五角大楼等地采访的采访证,安排外国记者参加各种记者招待会,采访美国政府高级官员及社会知名人士,为他们提供新闻采访、编辑的设备和场所等等。“9·11”事件之后,美国更是联合其他国家,在伦敦、伊斯兰堡设立信息中心,向全球24小时不间断的传播信息。虽然美国政府不能控制其他国家的媒体,但是传送什么内容的新闻,让他国媒体采访到什么样的人,可以由新闻中心控制,为他国媒体服务的同时也可以影响到他国媒体的报道。
政府设定媒体议程的典型事例有很多。比如,伊拉克战争打响之前,美国国务院为国务院高级官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和举行新闻发布会作出专门的安排,这类活动接近500次。另一个例子是著名的女兵林奇事件。
在第二次海湾战争期间,一名19岁的美国女兵林奇成为了奋勇战斗的英雄人物。美国媒体把林奇塑造成了一个战争中的偶像,《华盛顿邮报》以《她战斗至死》为题渲染了林奇的事件。报道说她受了枪伤和刀伤,打光了最后一颗子弹后被俘虏,美军在战火中把她救回。这样一个英雄主义故事后来被证实是无中生有。2003年美国陆军发布了一份报告,内含对林奇所属第507机修连在伊拉克境内的遭遇展开调查获得的结果:林奇与另外一名女兵一道受伤全是因为一起车祸。同时五角大楼承认:“林奇之所以能够活下来,主要应归功于伊拉克人提供的治疗。”至于当初到底是谁编造了林奇的“英雄”事迹,谁为媒体设置了议题,美国陆军的报告只字未提。
思考题:
1.国家传播战略制定的传播全球化背景如何?
2.国家传播战略是基于何种意图制定的?
3.国家传播战略是如何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