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收入的性质,可以分为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等而取得的收入等。按照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分类,可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不同行业其主营业务收入所包括的内容也不同。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代制品、代修品、提供工业性作业等所取得的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所取得的收入;旅游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要包括客房收入、餐饮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他业务收入主要包括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销售材料取得的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等。营业收入中的其他业务收入,一般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重较小。在会计核算中,对经常性、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单独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对非经常性、兼营业务交易所产生的收入单独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
收入的确认实际上是指收入在什么时候入账,并在利润表上反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根据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建造合同等分别规定了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注:本章介绍的内容不包括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对收入等的计量)。
二、搞懂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为收入:
第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移出该企业。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一种是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例如大多数零售交易,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都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
另一种是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企业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当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如,A企业于5月21日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余款由A企业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买方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与A企业交涉,要求A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否则买方可能会退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A企业仍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此项销售表明,尽管商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买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留在A企业,A企业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收入应递延到已满足买方要求并买方承诺付款时予以确认。
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代销方或受托方销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如上述A企业采用代销商品方式销售,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其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与受托方无关。只有当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才移出委托方。因此,在代销情况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某生产制造企业销售大型设备,设备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但根据合同规定,卖方负责安装,卖方在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买方立即支付余款。在这种情况下,大型设备发出并不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企业仍需对所售设备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阻碍该项销售的实现。因此,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凡购买该产品者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不满意的,一个月内给予退货。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尽管已将商品售出,也已收到价款,但由于是新产品,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该企业在售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买主正式接受商品或退货期满时才能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只保留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如,卖方仅仅为了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产权。这表明,销售中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已不存在,货款的收回也由于保留了商品的法定产权而得到了相当的保障。买方为了取得法定产权,一般会支付货款。因此,可以认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卖方可以确认收入。再如,在零售交易中,零售企业一般会承诺,顾客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可以退货。但零售企业一般能根据过去的经验及其相关因素,合理估计未来的退货量,不会存在重大的不确定因素,此时可以认为企业已转移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相关的销售收入应予以确认。
最后一种是在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但实物尚未交付。这种情况下,应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管实物是否交付。例如,购买方已支付货款但尚未提货,即交款提货通常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如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房产售出后,保留了对该房产的物业管理权,由于此项管理权与房产所有权无关,房产销售成立。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应视为一个单独的劳务合同,有关收入确认为劳务收入。
第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企业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即认为价款能够收回。一般情况下,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第四,相关的收入和费用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地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上述4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设置“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商品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在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时,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期末,“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反映。
【例1】A企业2000年3月份销售一批产品给B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万元,增值税税率17%,产品品种和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产品已经发出,并收到了B企业开出承兑3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22万元。在这项交易中,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品种和质量发出产品,B企业已将购入的商品验收入库,并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承诺在3个月后付款。按照销售成立的标志,该项销售已经成立。A企业已将售出产品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B企业,并不再对该批产品实施管理权和控制权。营业收入是可以计量的,即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确定,同时,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已经确定。满足这些条件后,应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A企业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票据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0000
贷:库存商品 220000
【例2】A企业于2000年5月2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4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A企业在销售时已知B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但A企业考虑到为了促销以免存货积压,同时B企业的资金周转困难只是暂时性的,未来仍有可能收回贷款,因此,仍将商品销售给了B企业。由于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A企业在销售该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应将已发出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假设A企业就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发出商品 4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B企业(应收销项税额) 10200
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该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假如2000年12月4日A企业得知B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A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B企业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贷:发出商品 40000
12月4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702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60000
应收账款——B企业(应收销项税额) 10200
【例3】A企业2000年出租包装物,取得租金收入200元,包装物的成本150元(包装物成本在出租时一次转入销售成本)。租金收入已存入银行(不考虑相关税费)。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150
贷:包装物 150
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企业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财务费用。
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有时会代第三方或客户收取一些款项,如企业代国家收取增值税,旅行社代客户购买门票、飞机票等收取的票款。这些代收款应作为暂收款记入相关的负债类科目,不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
三、特殊情况下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商品销售可以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
1.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购买方在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
2.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确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售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3.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分别以下情况确认收入:
第一,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第二,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第三,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同时,按商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