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了解了我国的税体以及纳税的一些基本程序和方法之后,本章主要讨论针对不同的税体常见的一些纳税、(节)税的方法。
第1(节)增值税税务筹划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主要是从我国税法所规定的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进行的。因此,首先我们应当认识一下增值税的特点。
一、增值税特点
现行增值税普遍适用于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商品及加工、修理修配等领域的各个环(节)。
增值税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即以不含增值税额的价格为计税依据。销售商品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分别注明增值税税款和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以消除增值税对成本、利润、价格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增值税的价外计税决非是在原销售价格之外再课征增值税,而要求在销售商品时,将原来含税销售款中的商品价格和增值税,分别列于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上。例如,甲工厂销售给乙批发企业应交增值税商品若干,计收款项100元,增值税率17%。则这100元中,销项税额为100÷(1+17%)×17%=14.53元,实际商品销售价款只有100元-14.53元=85.47元。乙批发企业购买甲工厂的商品时,除了需向甲工厂支付85.47元的商品价款外,应同时负担甲工厂的销项税额14.53元。甲工厂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分别填列销价款85.47元和销项税额14.53元。
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根据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即除直接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免税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及应税劳务等情形必要时应开具普通发票外,企业对外销售其他应税货物或劳务时,还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企业即可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hie载的销项税款与购买时所付进项税款相抵后的余额,核定企业当期应纳的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了重复征税现象,明确了购销双方之间的纳税利益关系。
增值税的税率分别为17%和13%两档。即除了税法规定的少数项目的增值税率为13%外,其他应税项目的税率一律为17%。
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应纳增值税额需按应税销售额的6%计算,不再抵扣进项税额。当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亦可视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范的方法计征增值税。
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二、做好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我们知道,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量。企业为了减轻税负,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未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除受企业会计成本的影响外,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也并不总是高于一般纳税人。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工业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17%-300×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那么,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增值税9.6万元(160×6%)和8.4万元(140×6%),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9万元。
企业如何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主要方法有以下三种。
增值率判断法在适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正比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什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收入(不含税)-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不含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的计算如下销售收入×17%×增什率=销售收入×6%
增值率=6%/17%×100%=35.3%
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抵扣进项物资占销售额轻重判断法上述增值率的测算较为复杂,在企业实际的税务筹划中难以操作,因而,我们将上式中增值率的计算公式转化如下: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下式成立: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定员的比重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17%(1-X)=6%解得平衡点如下:X=64.7%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Y/1+17%)-X/(1+17%)]×17%=Y/(1+6)×6%解得平衡点如下:X=61%Y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若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纳税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折扣销售和折让进行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促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
例如,甲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10×17%=17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8×17%=136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的差异如下:1700-1360=340(元)
就这笔业务而言,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元的(节)税空间。
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按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和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
四、做好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角度来看,涉及到企业税负轻重,即可进行纳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下面两种。
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不同税种,不同税率。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劳务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分别核算即意味着税负的减轻。这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如果将营业额并人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案例]大华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钢材9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0)/(1+17%)×17%=14.53(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17%)×17%十10/(1+13%)×13%=14.23(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大华钢材厂减轻税额0.3万元,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税=100÷(1+17%)×17%=14.53(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十17%)×17%=13.08(万元)
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总体税负=13.08+0.5=13.58(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大华钢材厂省税0.95万元(14.53万元-13.58万元)。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
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但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指纳税人的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大专院校于1996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是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它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调整
我国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限于从三种进货凭证进行:一是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二是从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即按完税凭证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三是从免税农业部品进货发票进行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购人货物时,如果能判断出该货物不符合进项税金具备的前提和不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金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或劳务购人时就能判断或者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断今后一定会发生非常损失等等),这样,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因此,经理人应正确掌握调整方法,否则,对企业(节)税十分不利。
进项税额调整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即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非常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税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
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税率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案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基本建设项目领用货物成本为30000元,产成品因风灾损失价值100000元,其中损失价格中购进货物成本70000元,进项货物税率全部为17%。
则进项税金调整额:(30000+70000)×17%=1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