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集团公司总体税负为:(37.5÷160)×100%=23.4%
假设经过集团内部协商,电子表厂只收取加工利润每只4元,各经销商的商业利润增加为每只12元,即电子表厂向经销商出售各经销商的商业利润增加为每只12元,即电子表厂向经销商出售产品时,价格由原来的每只42元降为每只36元。这时,电子表厂利润为:4×10:40(万元)
各经销商利润为:(12×10)÷5=24(万元)
电子表厂应纳所得税为:
(40-30)×30%+(30-15)×20%+(15-5)×10%+5×5%=7.25(万元)
五家经销商共应税额为:40+5×24=160(万元)
该集团公司总税额为:7.25+15.25=22.5(万元)
该集团公司总体税负为:(22.5÷160)×100%=14.06%
转让定价使该集团所得税负减轻幅度为:
(23.44%-14.06%)÷23.44%=40%
从项目来看,关联公司的转让定价一般可为以下几类。
1.货物的转让定价
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等贸易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尽量转移到低税负公司,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公司,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整体税负的目的。
2.劳务的转让定价
关联公司之间除了货物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劳务。同货物的转让定价相似,关联公司之间可以利用劳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和减轻总体税负。
资金的转让定价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率。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银行发生借贷行为,这常常表现为母公司对子公司或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这样,母公司或总公司可通过对税率较高的(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而对税率较低的子(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使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税负。
有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关联公司之间经常发生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转让行为。这样通过精心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率),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案例]在我国深圳经济特区有一家外商投资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外母公司租用价值3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35%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6年,期满后设备归子公司所有。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母公司向该公司收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35%,第二年为16%等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9.13%,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负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鲜见。
3.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
无形资产系指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专用技术、商标、商誉等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的专有性的特点,故其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并且其转让价格亦可寓于被转让的设备价款之中。因此,纳税人可以利用无形资产的这些特点,进行巧妙安排以减轻一部分税收负担。
4.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一般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因此,相应的管理费用也应按一定标准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集团公司出于减轻总体税的目的,往往撇开管理费用的合理分配标准,将该项费用在各下属公司之间进行灵活分配,比如,加重高税国子公司费用分配权数,相应减轻低税国子公司费用分配权数,以此方法转移利润。
第3(节)企业财务(节)税
企业在(节)税方面的考虑还有一种重要的选择,就是从财务方面人手,通过不同的财务决策方式和筹资方式等方法达到(节)税的目的。
一、企业财务决策的税收筹划
在投资、经营格局既定条件下,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在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上还存在较大的选择余地,而且,不同财务处理方式下的税制规定存在差别。
二、企业筹资方式选择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就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企业筹资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自我积累资金。即通过把自身经营的税后净收益的一部分积累起来,以备自己的资金需要;
向金融机构货款;
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或融资;
向社会集资,即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方式筹集资金。
不同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范围内的税收后果。各国税法一般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开支。这样,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之间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确定等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在国家税法没有对利息扣降标准进行限定的情况下,相互之间提高利息支付可以冲减企业利润,从而减轻应纳所得税额。这里必须注意,税法对企业利息支出的计税扣除一般都有明确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之间在资金拆借活动中人为地过分抬高利率,对纳税而言是无效的。
三、固定资产折旧方式选择
提取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不同的折旧方式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人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额会有所差异。在直线法下,计人各会计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年度之间的损益相对均衡;在自然损耗法下,前期折旧少而后期折旧多,从而使企业前期利润增大而后期利润减少;在快速折旧法下,情况正与自然法相反。也就是说,折旧方式的不同选择,影响到企业利润在年度间是否均衡。一般来讲,快速折旧造成企业各年度利润波动较大,自然损耗法次之,而直线法则有利于各年度企业损益的相对均衡。由此可见,如果企业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从长期看快速折旧法和自然损耗折旧法将会导致平均边际税率偏高,进而增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这方面,快速折旧法较自然损耗法尤甚,而直线法下企业税则最轻。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使用期内,上述三种方法使折旧影响纳税金额的总的账面数相同。因为不管利润在何期显现,只要利润额不变,其应负担的所得税额也就不变。但进一步的分析会发现,同直线法相比,快速折旧则推后纳税期,将避免遭受提前纳税的损失。在这一点上,优化纳税的折旧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快速折旧法、直线折旧法、自然损耗折旧法。
四、存货计价方式选择
所谓存货指一个企业为了销售或制造产品而储存的一切商品或货物。在某一特定会计期间,对于相同项目的存货,其期初存货本期内购进、生产的单位成本(或称单价)是不同的。确定存货发生后的存货成本的发生额和结余额,应按一定的方法进行计算,通过确定销货成本,进而正确确定企业的净收益。
实际工作中,期末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平均成本法等。西方国家在市场价格比较完备的情况下,为体现稳健主义原则,广泛流行成本与市价孰低法。
下面对材料价格变动条件下,材料成本采用不同的成本计价法对企业利润和所得税的影响进行实例分析。
[案例)C公司1994年购进材料情况如下表所示。
1994年,C公司生产产品1万件,并全部售出,
单位产品市场售价为40元,单位产品生产耗用材料1千克,除材料费用外,其他费用开支每件产品10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采用不同的材料汁价方式,C公司该年度销售产品的材料成本、销售收入、税前利润、应纳所得税额分别如下:
采用先进先出法,则
材料成本=15×10000=150000(元)
销售成本=150000+(10000×10)=250000(元)
销售收入=10000×40=400000(元)
税前利润=400000-250000=150000(元)
应纳税额=150000×33%=49500(元)
采用后进先出法,则
材料成本=10000×22=220000(元)
销售成本=220000+100000=320000(元)
销售收入=10000×40=400000(元)
税前利润=400000-320000=80000(元)
应纳税额=80000×33%=26400(元)
采用加权平均法,则
单位材料成本=(1300×15+6000×22+1900×21+1200×20+1300×22÷1300+6000+1900+200+1300)÷(13000+600+190000+12000+
13000)=19.87(元)
材料成本=10000×19.87=198700(元)
销售成本=198700+100000=298700(元)
销售收入=10000×40=400000(元)
应纳税额=101300×33%=33249(元)
从上例可以看出,企业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其应纳所得税额也有所不同。采用先进先出,企业所得税负最重,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先出法最轻。这是因为,在通货膨胀环境中,后入库的存货的取得成本高于结余(库存)存货的成本,从而增大了商品销售存货的成本,减少对应所得税。平均成本法对应交所得税的影响则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可见,在通货膨胀条件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汁价有利于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五、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期选择
一般来说,企业各项收入、费用、损失的人账时间,政府会计制度都有明确规定,企业本身基本上没有选择余地。但有时对同一项目的人账时间与计税期,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又可能存在差异。这时,税法往往表现出更大的权威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纳税人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关项目的纳税期。
[案例]北京某外贸企业由于1994年初我国汇率并轨,其所持有的外币净资产产生了一笔外汇竞争收益。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应计人企业当年损益,而按国家税收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可按直线法分5年计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说,税法既允许企业将该项收益全部计人当年损益,也允许企业分5年摊销计税期。假如该企业经过财务预测得出,1994年企业账面会盈利,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一绝对值超过该项汇兑收益的负数,则该项收益应全部计人当年计税,否则,企业应将该项收益分5年计税,以便收取递延纳税之利。
六、资金筹集中的纳税筹划
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不能筹集到一定数量的资金,就不能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筹资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其对企业经营理财业绩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发生作用的。因而,分析筹资中的税务筹划时,应着重考察两个方面:资本结构的变动是怎样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资本结构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所有者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企业筹资方式主要有:向银行借款、向非金融机构或企业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企业自我积累、向社会发行债券和股票等。
一般来说,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贷款融资所产生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产生的税收负担,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税收负担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收负担。这是因为:从资金实际拥有或对资金风险负责的角度看,自我积累方法最大,企业内部集资风险最小。因此,它们承担的税负也就相应地随之变化。
从税务筹划角度看,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这是因为:通过企业内部融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这两种融资行为涉及到的人员和机构较多,容易寻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投资规模效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贷款次之,但企业仍可利用与金融机构特殊的业务联系实现一定规模的减轻税负的目的。自我积累方式由于资金的占有和使用融为一体,税收难以分割或抵销,因而难于进行纳税筹划。
以下仅以负债筹资与股票筹资为例,对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影响加以比较。
企业的资金来源除资本金外,主要就是负债,具体又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两种。其中长期负债与资本构成的关系,通常称之为资本结构。资本结构,特别是负债比率合理与否,不仅制约着企业风险、成本大小,而且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企业权益资本收益实现的水平。
负债融资的财务杠杆效应主要体现在(节)税及提高权益资本收益率(包括税前和税后)等方面。其中(节)税功能反映为负债利息记入财务费用抵减应税所得额,从而相对减少应纳税额。在税前收益(支付利息和所得税前的收益)不低于负债成本总额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着。当然,负债最重要的杠杆作用在于提高权益资本和收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盈余(税后)方面。
七、做好租赁的纳税筹划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租赁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承租人来说,租赁既可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资金占用和经营风险,又可通过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计税所得额,减轻所得税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出租既可避免为使用和管理机器所需的投入,又可以获得租金收入。此外,机器租金收入按5%缴纳营业税,其税收负担较产品销售收入缴纳的增值税为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