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投资依据具体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及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上述各项又可以依据证券的具体品种作进一步划分。比如债券投资,又可细为国库券投资、金融债券投资,它所收益的税收待遇又有所差别。例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获取的股息收入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计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则可在计算纳税所得时予以扣除。也就是说,股息收入必须计缴企业所得税,而国库券利息收入则可以免税。这样,投资者在进行间接投资时,除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收益等因素外,还必须考虑相关的税收规定,以便全面权衡和合理决策。
第5(节)对企业收入的税务筹划
企业(节)税策略有缩小课税基础、适用较低税率、延缓纳税期限及合理归属所得年度等方法,其中各项收入的最小化及收入方法或时点的决定即为收入规划的重点所在。
按营利事业所得额计算,依《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是以本季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及税金之后的纯收益为所得额;以买卖为例:
销贷-销贷成本=销贷毛利营业净利+非营业收益-非营业损失=纯益额由上述公式,可以得知,影响所得(也即纯益额)的大小涉及收入、成本、费用等方面。本文拟选“收入”加以探讨。
企业的收入有营业收入(OperationRevenues)及非营业收入(Non—operationRevenues);营业收入为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包括经常营业的附属收入;非营业收入指与营业无关的其他收入或罕见的特殊收入,现分别说明如下。
一、营业收入的税务筹划
营业投入的(节)税规划有:一为收入认列“时点”的决定,二是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一般销售收入,涉及收入认列时点(即收入实现点)的问题。分期付款销货及长期工程合约,则涉及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销货时点的决定,或收入计算方法的选择,均影响所得税负的高低。
1.销货收入
(节)税策略的重点在于销货时点的认定,一般而言,内销交易以“发货时”为识别标准,外销交易以“海关放行次日起10日内开立发票”为销货点的认列标准,企业为减少当年度收入,或将上述的销货点延缓至次年度,即可达到目的。此外,还应注意:
避免销货价格偏低,以免被稽查机关按时价调整销货价格;
有关销货退回及折让,均应取得凭证以免虚增收入;
年度计算营业收入时,属预收货款的金额,均应予以减除,凡此均应加以注意。
2.分期付款销货
分期付款销货损益的计算,有全部毛利法、毛利百分比法、差价摊计法及普通销货法等4种。上述计算的当期毛利各有不同。例如:某公司以销售电器制品为业,1999年分期付款货收入4000万元,成本3000万元、毛利1000万元,毛利率为25%,当年度共收分期价款1600万元。另外以现销价格计算为3600万元。采用全部毛利法,毛利为1000万元(4000万-3000万=1000万);采用毛利百分比法,毛利为400万元(1600万×25%=400万);采用差价摊计法,毛利为760万元[(3600万-3000万)+1600万×(4000万-3600万)÷4000万=760万];采用普通销货法,毛利为六百万加上已实现的利息收入(按利息法另计当年度实现的利息收入)。
上述诸法中,采用毛利百分比法为最佳策略,因为此法可将分期付款销货的利益分摊于各收款年度,从而部分营利事业所得税可延期缴纳;采用差价摊计法或普通销售货法,可将分期付款销货价格超过现金销货价格部分分摊于以后年度,也可以享受赋税延期利益,故属次之;采用全部毛利法,因分期付款销货的利益,全数列入当年所得课税,不能享受赋税期利益,故最为不利。
二、长期工程收益的税务筹划
长期工程收益的计算方式有完工百分比法和全部完工法(工程完工期不满12个月者可适用)两种,究竟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就(节)税观点而言,采用全部完工法较为有利。
全部完工法于工程完工年度始须报缴营利事业所得税,故可获得缓缴税之利益,而完工百分比法则无此优点。
全部完工法可反映实际毛利,尤其在物价逐年上涨时,其成本及费用均因而大幅度增加,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则易造成前盈后亏的现象。
营利事业每年均不发生亏损时,宜采用全部完工法较有利,因采用全部完工法可享受延缓交纳及合并计算交纳及合并计算费用限额的利益。但营利事业若已有前五年盈亏互抵的条件,且开工前已有亏损,则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较有利。
三、营业外收入的税务筹划
(节)税策略着重于企业资金的运用问题,也即是设法增加免税收入及避免调整增加收入。
在增加免税收入方面可采用下列措施:
剩余资金,不要存入银行,宜购买政府所发行的公债,因为依公债条例的规定,其收入免交所得税;属土地交易所得免税;
在证券交易所得停征期间,运用资金购买股票,其交易所得也属免税。
在避免被调整增加收入方面,应注意税法的相关规定,如公司的资金无息贷给股东,或公司股东、董事、监察人代收公司款项,不要当期间纳税,均应按一年定期存款利息计算利息收入课税,凡此,应随时加以注意。
四、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企业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计算要求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所得税。因此,用什么样的折算率以及在什么时间折算,就是税务筹划的关键。
外币应纳税所得额折合成人民币的(节)税方法是:季度预交所得额时,采用该季度末汇率折合成人民币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交所得额的外币所得可以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汇所得按年末汇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案例]某独资企业全年所得额为140万美元,各季度预交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款如下表:
汇算清缴应补所得税额=[(140-80)×5.56+448.8]×15%-49.605=67.155(万元)
如果该独资企业不是分季预交,而是直接年终清缴,那么120万必须按年终较高人民币汇率来计算,其结果是折合更多的人民币应纳所得额,进而缴纳更多的税收。
这里(节)税的关键,是用什么样的汇率计算以及在什么样的时间。一般来说,中国实行的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种汇率制度一般年末人民币汇率较高,因此,分季预缴就成了重要的(节)税方法。
预缴所得税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按各季度的实际实现利润计算预缴所得税额;二是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计算预缴所得税额。年终汇算清缴付,在季度预交所得税的基础上,多退少补,公式为:
汇算应补(退)企业所得税=年应纳所得额×税率-各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合计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不同的原因(很多纳税人不懂(节)税原理),经常出现企业多交税款的现象。企业为了避免在退税时因汇率变动(年底人民币汇率上升)导致退回外币减少,企业需要按历史汇率计算退税,这对企业(节)税来说也非常重要。方法是:先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原缴税时的汇率折合成外币税款,再将外币税款按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汇率牌价折合人民币退税。
[案例]某外国企业1993年取得一笔1000万美元的技术转让费,当时按5.50汇率缴纳所得税,税率为20%,1994年经批准按10%征税,退税时汇率为8.80,退税额计算如下:
1993年已纳税款为:
(1000×20%)×5.50=1100万元人民币
1994年退税额款为:
[1100-(1000×10%)×5.50]/5.50×8.80=88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