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在安排各种活动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不得超过学生年龄和生理承受能力,应当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范措施;教师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不得违反工作要求或者操作规程,应对学生尽到安全保护职责;学校未尽到上述职责的,就应当对学生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解读
学校不了解学生特殊体质,出现问题,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案情】
某中学为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在开学之初组织全校学生军训。军训中李某突然晕厥,被送到学校医务室,经检查,除了血压偏低,未发现其他任何异常,医务人员随即认为李某是血压低导致晕厥,休息后也就没有到大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学校也未通知学生家属。几天后,李某突然休克,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李某患有心脏病。
学校组织活动不当,发生事故应负法律责任!
【案情】
某小学于六一儿童节之际在学校礼堂组织六一儿童节演出,在演出期间舞台因为有人乱丢烟头致使舞台帷幕着火。事故发生后,礼堂内一片混乱,场面一度失控,学生蜂拥而出,拥挤中几十名学生被推倒在地致使2人死亡,几十人受伤。
【案件评析及法规依据】
一、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规定》第六条到十一条规定:(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对以上情形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二、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处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时,应当做好事前的安全教育以及组织保护工作。
案例一,学校在学生第一次晕厥后未通知家属,也未送学生去医院进行全面检查,对学生病情太过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对此学校应该承担责任。案例二,学校组织大型活动要注意排查各种隐患,做好各种应急准备。事故发生后学校未进行正确的疏导管理导致踩踏事件发生,对此应该承担责任。
【警示】
通过案例我们认识到,在今后组织各项活动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既要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又要考虑身体承受能力。组织大型活动时做到统筹安排,预先做好防范措施;事故出现时及时疏散学生,避免因为恐慌造成大的伤亡事件。
相关法规索引
1.《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军训安全工作的通知》
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回复意见》
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防学生拥挤踩踏事故的通知》
5.《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体育活动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勤工俭学和劳动时间活动过程中学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7.《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3.教师教育行为不当带来问题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管理过程中,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违法行为,有的会对学生造成直接的人身伤害,甚至造成学生终生残疾;有的会使学生出现抑郁、强迫、紧张等心理问题,严重的还会造成学生自杀。学校对上述教师教育行为不当导致的学生身体上的伤害和精神上的问题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从事教学、管理活动的过程中,他们所代表的是学校而不是自己,他们的行为也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教师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侵权责任应由职务行为人所在的单位学校承担。当然,学校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据校规对该教师进行相应处理。
案例解读
教师在课堂上打伤学生,学校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案情】
邓某是一名历史老师,2004年5月10日下午,邓某在上历史课时,因课堂纪律较差,邓某为维持课堂纪律,与两名学生发生摩擦。回到讲台后,学生梁某看到戴在邓某胸前的工作证,不由自主将其名字念了出来。正在气头的邓某听到后大为恼火,冲到梁某身旁,给了梁某一巴掌。2004年7月12日,梁某在人民医院诊断出外伤性头疼。经鉴定,老师邓某对学生梁某的殴打行为直接导致了梁某受伤。
【案件评析】
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主体依法享有自己身体的权利。身体权的内容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或支配自己的身体,他人不得非法妨碍。体罚或变相体罚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老师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其实质是教师的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的一种表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明文规定:“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学生,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该案中老师邓某对学生梁某的身体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当然,如果是老师自己的过错,作为学校在对受侵害学生承担了责任以后,可以向致害的老师追偿。
此外,如果老师的行为导致学生受到轻伤以上后果,则该老师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构成故意伤害罪。
【警示】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摇篮,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其义务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何谓“保护”,作为学校来讲,就是保障在校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它包括外来的非法侵害和学校本身不良教学的侵害,也就是说应尽到自己的最高注意义务。在我们日常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在自身工作中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章遵法行事,在处理与学生有关的工作时采取教育、劝阻等方式,严禁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好学生的保护者、守卫者。在校学生有违学校纪律时,学校和教师应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教育、引导,并禁止用一切非法的手段来予以解决。
相关法规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学校的充分提醒及高度注意义务
上述所有问题集中起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无外乎是学校应尽的充分提醒和高度注意义务。这一义务是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首要分析的内容。考量一个学校是否尽到了足够的提醒和高度的注意义务,是其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少责任的基本依据。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实际上充当的是监护者的角色,对在校学生负有监护管理的义务,包括对学生在教学活动、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劳动活动等活动中的危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注意学生身体状况和特殊体质;学生出勤状况的注意义务。
鉴于中小学生活泼爱动、好奇心重的天性,法律苛以学校更高的注意义务,要求学校在工作中更加谨慎。学校在组织体育活动、劳动或其他活动时,各种活动的难度和强度不得超出学生的能力范围,还要考虑学生的特殊体质,不得要求学生从事力所不及的活动,活动的负责人不得擅离岗位,要时刻关注学生进行的活动情况,一旦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要予以训诫或者制止,如果因为学校安排活动不当或者没有注意到学生的特殊体质导致损害发生的,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学生在学校突发疾病或者遇到伤害,学校要引起高度注意,及时送医院治疗并联系家长,若学校发现情况后疏忽大意未及时采取措施,延误学生病情导致事故发生的,学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应该密切关注学生的出勤情况,认真查证学生缺勤的原因。学生缺勤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本未到学校,二是到学校后又离开。无论哪种情况,学校都要查证学生缺勤的原因,并及时跟家长取得联系。对于学生根本未到校的情况,如果学生在校外遭受损害,由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学校发现学生缺勤后没有及时联系其家长,致使学生脱离监护人的保护遭受损害的,学校对此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学生到校后又缺勤的,学校要认真询问学生缺勤的原因,对无故早退的要及时联系家长,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后没有及时联系家长,学校对此要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免除责任。
【警示】
学生一入学就要做好调查登记工作,对有特殊病史、敏感体质、生理缺陷等情况的学生摸底,避免其参加相关活动,以致带来危险。
做好学生考勤工作,如果发现学生没有到校,或者来了之后又缺课,要及时联系家长。
(四)学校的免责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有些情形下学校可以免除责任,我们称之为免责事由,或者免责情形,可以分为在学校内发生伤害事故时的免责事由和在学校外发生伤害事故时的免责事由。
(1)在学校内发生伤害事故,存在下列情形的,且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免除责任: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②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③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④学生自杀、自伤的;⑤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⑥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学校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的存在就可以免责,而是必须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关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学校才能免责。还有,关于③的情形要注意,实践中学校要证明自己不知道很难取得认同,除非有登记记录作证,证明登记学生身体情况时,学生有意隐瞒,明确填写了“无过敏史;无特殊疾病史;无任何不适合之活动”等,所以做好学生情况登记非常重要。
(2)在学校外发生伤害事故,存在下列情形的,原则上学校可以免责:①事故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②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③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④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②③情形下,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外出,学校没有及时发现,没有采取任何通知家长等措施,则学校要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学校的情形,学校门卫保安没有尽到足够义务,比如学校大门敞开,保安不闻不问,学生随便进出,则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此外,对于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如何完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
(一)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构建安全管理体系
校园安保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单位的协力合作、共同配合。通过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部门的权与责,将各部门协调整合在一个安全管理体系中,互相配合、互相合作,共同保护校园安全。完善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安全的管理体系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规章制度的建设内容广泛,涉及方方面面,主要包括教师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行为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公共财产安全管理制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值周工作责任制,突出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等。制度先行,权责明晰,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唯有这样,校园的安保工作才能落到实处。
(二)建立完整的学校内部安全管理组织,联合多方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