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评析】
没有煮熟或者炒熟的扁豆角所含的皂素和红细胞凝集素,具有凝血作用,食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晕、头痛,少数人有胸闷、心慌、出冷汗、手脚发冷、四肢麻木、畏寒等病状。生活中个别对豆角过敏的人,即使是炒熟了的豆角,食用后依然会出现食物中毒。豆角导致食物中毒屡见不鲜,特别是多发于学校食堂,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醒。对于这类敏感的食品,要谨慎处理,或者尽量不要进入食堂菜谱,避免事故发生。
学校一旦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应对食物中毒事件的机制要紧急启动。但即使这样,学校对于该事件也难辞其咎,要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对因为中毒事件给学生带来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为此担负的医药费、营养费、护工陪床费等,都需要学校来承担。
食用亚硝酸盐产品,导致食物中毒
【案情】
2009年夏,某中学30多名学生因食用食堂外包窗口出售的腌制食品而中毒,出现头痛、头晕、心率加快、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的症状,经过紧急抢救后没有出现重大生命安全事故。经调查是属于亚硝酸中毒事件,食堂外包窗口所用食品使用亚硝酸盐腌制。食堂外包窗口相关责任人、食堂主管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都得到了相应的处罚,学校相关领导受到了行政处分。
【案件评析】
国家地方各级卫生、教育部门明令禁止售卖亚硝酸盐腌制产品,该学校食堂外包窗口明知相关规范仍然售卖,应该重罚,学生在此次事件中的一切损失均应得到赔偿,同时作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学校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相关责任人也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警示】
由于亚硝酸盐制品和硝酸盐制品(多为正常腌制食品)在外观极其相似,但是价格和实际质量却相差甚远,国家明令禁止食用亚硝酸盐制品。所以一旦学生出现由于亚硝酸盐制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领导难辞其咎,相关责任人也要承担责任,这种引起食物中毒的行为属于明知故犯类型,势必会受到行政处分,学校肯定会赔偿受到侵害的学生。建议学校严格控制采购路径,尽量采购“三包”产品,对于价格偏低,低到不是一个合理对价的程度时,要警惕可能是亚硝酸盐制品。
3.售卖环节
蔬菜、干品以及米面等原料在采购之后进行加工,最终成为成品到师生手中食用,还要经过一道售卖环节。在这一环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形就很少了,主要注意确保售卖服务员的身体健康和卫生习惯良好。
(1)售卖服务员身体条件。由于售卖服务员和食品会有直接接触,所以关于厨师身体健康方面的要求和标准同样适用于售卖服务员。上岗必须要有健康证明,并且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于患有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几种传染病的人员,严禁上岗。
(2)售卖服务员的卫生习惯。学生在就餐时经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售卖服务员不讲究卫生把手指伸进了菜盘里,以至于被学生投诉,严重影响食堂员工在学生心中的形象,甚至会将细菌传到菜饭中,引起学生的不良反应。售卖服务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在给学生打饭打菜的时候要带卫生手套、着工作服、戴工作帽等。
4.餐具消毒环节
餐具消毒环节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由于餐具在不同的学生中重复使用,如果有的学生染有传染性疾病,则可能将病源在学生中通过不洁餐具而扩散;另一个方面是餐具消毒过程中消毒液的残留导致学生使用后出现身体不适。
首先,学校食堂的餐具是重复使用的,赶上就餐高峰期,有些餐具可能还会即时重复使用,因此,餐具的消毒环节尤为重要。试想,有的学校里学生成百上千,有的较大的学校学生成千上万,如果其中一个人有传染性疾病都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2003年在北京发生的“非典”事件不失为一个需要我们时时牢记的教训。
其次,餐具消毒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消毒不彻底或者携带消毒液等残留物,学生使用这样的餐具就餐,带来的危害可想而知。目前很多学校都使用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消毒,这种方式比较彻底,但要经常检查消毒柜的性能。对于一些笨重、体积大的餐具仅能用消毒液进行消毒,工作人员在对餐具等消毒后仍然要进行清洗或者高温灭菌,彻底清除附着在餐具内的消毒液残留物。
如果发生由于食堂工作人员工作疏忽,没有将容易引起食物中毒的残留细菌或者其他物质彻底清除而造成的食物中毒,这些情况都属于食堂员工的自身过失行为造成的食物中毒,属于管理漏洞。因此,一旦发生食物中毒问题,相关责任人难辞其咎,学校除了要对受害学生进行赔偿之外,如果事态严重,则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案例解读
消毒液也会导致食物中毒
【案情】
2009年春,某中学有数十名学生出现呕吐、腹痛、头晕症状,其中10多名学生还伴有发热,体温最高达39℃。有52人(其中学生50人,教师2人)被送往附近校医院就诊。此外,陆续接到不同医院有病例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场对食物进行取样,并对学生逐个取样化验,确定了是化学性食物中毒,具体原因经查证是因为聚餐学生的菜饭中有大量的消毒液,而正是这些消毒液引起就餐学生呕吐、腹泻等。
【案件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由于操作人员失误导致消毒液大量流入就餐食品中,致使用餐学生出现食物中毒的症状。这种人为的失误,属于食堂管理过程中的失误,相关责任人要受到处分,学校也要承担对受害学生的赔偿责任。
(三)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
1.服务原则
学校的一切工作都是服务教学、保证教学、促进教学,食堂的出发点也应该是为教育教学和师生服务。提供优质服务,保障食品安全,减少或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学生安心学习、健康成长免除后顾之忧。
2.责任原则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载体就是学校食堂,为此,学校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堂管理,特别是食品安全管理,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学校领导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到人,将食品安全责任具体到领导和教师。
3.非营利性原则
利润只要存在,就会成为一个经营者永恒追逐的目标,对于学校食堂而言,只有坚持非营利原则,才能杜绝采购廉价食材、聘用不合格厨师等现象。学校的非营利性质决定了学校食堂非营利也具有正当性基础。
(四)加强食堂卫生,防患于未然
这里讲的食堂卫生有别于前述的食品安全,这里指的是还没有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但是已经出现了食品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堂卫生问题。为了将隐患彻底消除干净,为食品安全营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故提出下列要求:
1.食品采购卫生要求
首先,采购的材料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次,采购的食品要经过严格的检查检验;再次,禁止采购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采购的食品。
2.食堂环境卫生的基本要求
(1)操作间、墙壁、门窗、屋顶与天花板、通风排气设施、废弃物暂存的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食堂环境应干燥、通风,台面、地面随时保持清洁、无杂物,灶台排烟无油垢、污垢,排水沟保持畅通,水沟出口设有良好的防鼠网。
(3)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等工作,安装灭蝇或者飞虫的设备。
(4)废弃物应放在专用的带盖容器中密封存放,及时运走。
3.食堂人员卫生的基本要求
(1)食堂工作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方能上岗。
(2)食堂工作人员要着工作服上岗。
(3)食堂人员要自觉接受食堂内部的健康检查,如果有发热、腹泻、皮肤有伤口或者咽喉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症状的情况,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原因。
(4)操作前要洗手,操作时不能直接对着食品打喷嚏,要遮住口鼻及时洗手,不得吸烟。
(5)食堂人员要坚持“四勤”———勤洗手;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洗工作服、发帽。
【警示】
关于特殊种类食物引起的食物中毒
一些食堂的管理人员不懂一些特殊的食物容易引起食物中毒,因此采购员将一些所谓的“物美价廉”的原材料购进学校,如扁豆角、发芽的马铃薯、苦杏仁、某些豆制品等。这些特殊的蔬菜干品容易引起食物中毒,要么由于其天然含有有毒成分不易作为食品食用,要么是由于食品的加工过程中未能破坏或除去有毒成分而加以食用。作为集体食堂,建议禁止食用这些特殊食品,其所含营养用其他可替代食品替代。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损害程度和责任大小,相应的人员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具体而言,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惩罚从轻到重、从低到高。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的形式分为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三种形式。
(一)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学生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除故意下毒之外,多数事故的发生学校方面都存在过失,民事赔偿责任是学校必须承担的最起码的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要包括:因为食品安全事故导致学生的治疗费、住院费、营养费、护工费、交通费以及为此付出的其他相关费用;如果事故后果严重,需要持续治疗费用的,也包括在内;如果因为事故后果严重给学生带来无法消弭的痛苦,比如影响到视力、听力、运动性能、某个脏器的损伤等后果,学校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果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行政责任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等级,对于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除了需要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外,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对存在经营过失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处以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卫生许可证、销毁问题食品以及罚款。另一种是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对于学校负责食堂管理的相关人员,可以根据事态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级别的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生活中任何一个行为,当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后都有可能触犯刑法,如果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涉及单位犯罪的,单位要承受罚金的刑事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人要接受相关渎职的刑事处罚。对于学校出现严重食品中毒事件的,如果负责食堂管理的校方人员在该事件中有收受贿赂等行为的,则可能面临渎职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相关法条链接
1.《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五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第七十三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第七十四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