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学校总务管理中常见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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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基础设施建设篇(6)

上述范例是北京市海淀区学校总务管理中心制作的一份具有指导意义和示范价值的协议范本。就安全施工方面,对甲方、乙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学校在实际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时,协议内容不可能和范例中的完全一样,每一条合同约束都要由双方协商,并且可以在此基础之上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如对甲方有权进行“罚款”的范围和数额作进一步明确,罚款数额的确定既要事先获得乙方的同意,又不能超出法律和行政法规做出的禁止性规定;乙方没有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或者易燃物资没有专人看管时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乙方允许非经确认的施工单位和个人进入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乙方应在何种程度上配合甲方制止违章行为等方面,都可以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条款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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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3.工程监理

监理是一种有偿的工程咨询服务,是受项目法人,也就是作为建设单位的学校委托进行的。监理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合同及文件。建设部和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第737号文)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商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工程监理制度成立的初衷是取代政府的微观工程管理职能,但就目前来看,这个目标尚未实现,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仍在行使微观工程管理职能;另一个初衷是为业主(建设单位)提供专业服务,业主不必成立专门的工程管理队伍,就可以完成较为专业的监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由此可见,国家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必要性。

学校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应当聘请专业的监理公司对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实务中值得借鉴的做法是:即便已经有了法律对于监理和审计制度进行强制性规范,仍然需要校方在自己的监督权限内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把关。因此,在工程监理中,一方面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建筑法》保证监理公司分配的义务落实到位,校方也绝不能置身事外,要发挥自身在监理工作中的能动性。

实践中学校还可能遇到这样的问题:一旦发包给承建单位,项目具体实施工作流程中的监督存在难度,因此,就其中的具体职责分配还需要明确。由于学校的监理义务并不是由法律强制施加,《建筑法》所作的法律要求仅仅是最低标准,因此,对这一部分监督任务的落实可以由学校内部自主分配,对工程监督应当比法律的一般要求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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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合同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警示】

1.上述条文是对监理制度要求的强制性规范,实务操作中不得违反,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校方不能认为将工程监理工作承包给监理公司之后,自己就可以不再承担监督责任。学校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监督职能,进一步保证工程合格完成。监理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妨碍校方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4.校舍建设项目审计

项目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依据国家的法令和财务制度、企业的经营方针、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的活动用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审核检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的一种活动。项目审计是对项目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包括项目的文件记录、管理的方法和程序、财产情况、预算和费用支出情况以及项目工作的完成情况。项目审计既可以对拟建、在建或竣工的项目进行审计,也可以对项目的整体进行审计,还可以对项目的部分进行审计。

目前中学校园建设项目的审计也是由资金来源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直接委托一家或几家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大部分采用“事后审计”的方法。但是这种事后决算审计方式的结果往往很难确定施工单位真实的投资情况。 [5] 针对这种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审计应当在以下方面予以改善:

首先,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目前绝大部分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只是针对已发生的招投标情况、资金收支情况,而对内部控制制度缺乏有效的审计和监督。所谓“内部控制”,是指项目运作过程中,施工队伍、监理部门、甲方代表、概预决算人在各个项目环节的内部行为监管,传统的审计工作很难拓展至这一部分,而这对学校基建项目是至关重要的。对这些问题,有益的解决途径应当是:一方面在聘请审计部门时将审计项目延伸至内部控制,另一方面学校可以从内部成立独立的审计辅助机构,以懂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为主组成独立于甲方的审计负责人。

其次,《审计法》和其实施条例对于中学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具体流程和方式没有具体规定,而是对地方审计部门的职责和审计对象对审计工作的配合义务作出了规定。在当前的行政模式和财政模式之下,公立中学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要来自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因此对项目的审计一定要从启动阶段开始做充分考虑。同时,教育部门规定应当有第三方的审计中介机构对工程进行审计,工程的拨款直接和审计结果挂钩。以北京市海淀区的做法为例,《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关于维修资金使用安排、财物管理规定》(暂行)第四条,工程竣工后,由房管所将工程资料报送我区财政中标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工程审计,待审计报告出来后,根据审计确认的工程价值进行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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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税务以及其他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当向本级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支执行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的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年报,以及决算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5.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阶段非常容易发生合同纠纷。“支付工程款”是承揽合同履行的最后一步,由业主给承揽人支付约定对价。事实上,支付数额、支付方式都应当在招标议标过程结束之后、合同订立过程中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实体工程完成后出现不必要的讨价还价甚至诉讼纠纷,导致工程进度受到拖延。

中学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情况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和管理模式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总体来讲中学基建的资金来源较为广泛,可以向财政系统、各级发改委进行专项资金的申报。以北京市为例,中学的新建项目和大型修缮项目资金来源以“专项资金为主”,由学校申请,经各资金供应主体———教育部、市教委、区教委、发改委等———批准而最终获取。学校要保证资金在支付期限之内及时到位,避免出现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警示】

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的流程图

项目立项 → 规划许可证 → 招标公告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结果备案 → 施工图审查审计备案 → 施工许可证 → 竣工验收备案

三、食堂建设的相关规定

食品安全和卫生是校园总务工作的重点,食品安全能否保障是总务工作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从日常原料采集、供应和管理等方面着手,这一问题本书前面已经有专门的章节阐述。而食堂的设计、建造和管理对食品的加工、储藏等条件具有影响,从而影响到食品安全的保障。因此,从基础设施建设角度来看,除了一般基建应该遵循的标准外,针对食品安全保障问题,食堂建设还要有特殊的标准。

(一)卫生安全标准对食堂建设的要求

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要兼顾食堂的特殊功能和作用,并严格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建设。利用好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或政策对于食堂建设的特别规定。

首先,中学食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所规定的“食品经营”范畴之内。因此,中学食堂进行食品生产和供应,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同时,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其次,具体而言,我国相关法规要求食堂加工操作间在面积上有最小不得小于8平方米的规定;对于墙面的防水、防潮提出了要求;对于食堂的地面也要不同于其他建筑,需要具有防滑、易于清洗、有排水设施等条件;食堂还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具有防蝇、防尘、防鼠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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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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