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曾经说过“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意思是人必须过群居的生活。而群居就得面对和处理个体与个体、个体与集体、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最重要的也就是在群体中自然存在的“权威—服从”关系,而这种关系的另外一种表述,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政治”。因为只有在这种关系存在的情况下,这个由人所结成的集体才能成为稳固的利益共同体。人类当中的大部分个体只有放弃自身的意志,站在政治关系服从的一端,以权威发出者的意志为自己的意志。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自己不是神,只有在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情况下,才会克服个体在与其他生物竞争时的柔弱性,才会使“类”得以存续,才有可能去应对更多的社会和自然方面的挑战。
除此之外,一定的利益共同体为了更便捷地协调其成员的行为以适应个体和整体生存的需要,总是在不断地发现和积累更好的生存方式。当这些较好的生存方式被相对固化为人们的行为习惯和处事规则时,我们所关注的又一个问题———制度就应运而生了。
制度,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说法,无非是人与他人、人与社会抑或人与自然之间在交往的过程中所生发的种种联系的产物,也被称之为“交往的产物”。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制度并不是孤零零单独存在的,而是与其他社会存在相互依赖、相互依存,并将其他社会存在的存在视为自身存在的先决条件、实现平台和必然后果。
在绵绵不断的时光流向的每一个横断面上,我们都能发现凝聚着人类智慧的制度的影像。但是,如果仔细地考察,在历时性的每一个瞬间,它的表现形态却是各不相同的。这也说明了制度这种社会存在在各不相同时代表现出的都是与那个特定的时代相互之间的彼此适应,不适应的很快就会被时代所刷新。与时俱进是制度这种社会存在的应然特征。
站在人类社会发展史的高度,我们很容易看出制度的不断演进和变化。但从较短的时间里考察,制度的变迁却往往是相对缓慢的。虽然旧制度也常常遭遇革命时代谈笑间灰飞烟灭的经历,那也是它长期阻碍生产力发展后的必然结果。一个好的制度能够引领和促进人类社会的幸福,一个坏的制度同样也能够阻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20081216 )
二十二
我国现有的成人教育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人教育法》的缺失,使我国教育事业中不可缺失的成人教育这个重要阵地无据可守。而现有的一些具体的处在下位的法律法规所表现出来的又大都是些近于道德的说教,使得“依法治教”的国策和理想,在当前成人教育领域的现实中,在一定的程度上仍然还是一句空泛的、难以落实的口号。
虽然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努力,制度建设包括法制建设都取得了较大成绩,不能说现在所实行的还是“没有制度的制度”。但《成人教育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缺失,显然是该制度体系从《教育法》到成人教育领域延伸路径的中断和阻隔,不能不说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
(20081218 )
二十三
笔者常在思索:一个社会怎样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促进人类普遍幸福的制度(当然,这个制度的核心就是我们需要花大气力去探讨的法律制度)呢?除了社会的政治生活正常,统治者能按照******同志所倡导的“三个有利于”办事等基本条件外,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人类对所面临的环境和生存状态的认识水平,也就是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等人类生活于其中的各种条件的准确把握。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又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还经常会出现反复,过去的套话叫“螺旋式上升”或者“波浪式前进”。体现在制度建设上,也就导致了后面的制度不一定就比前面的制度优越的情况。
体现在教育制度的问题上,正如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指出的那样,“教育的法律应当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本来也是如此。教育的法律将带着政体的色彩而存在,既表达着某种政体的优良之处,又表现出它赖以存在的政体的缺陷。“在君主政体中,荣誉是教育的目的;在共和政体里,品德是教育的目的;在****政体里,恐怖则成为教育的目的。”
教育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逃不脱自身赖以存在的环境,具有相当大的从属性。我们也大可不必对此有何非难。只是不妨再进一步地想,假设这些问题都不足以造成制度设计和实施的负面影响,社会就一定能够制定和实施一套好的、行之有效的教育制度吗?一个历史上少有的太平盛世出现,必然有合适的教育制度来对它进行支撑以保证它的延续和发展吗?
这是我们必须继续探寻和回答的问题。
孟德斯鸠认为:“我们最先接受的法律便是教育的法律。因为这些法律是为我们做公民而准备的,所以每一个单个的家庭都应该接受那一个大家庭的蓝图的约束,每一个小家庭都是包含在这个大家庭之中的。”教育的法律不仅是一个公民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也是国家政权延续与发展的支撑。它直接塑造着特定社会所需要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的制度是最基本的制度,教育的法律也是基础的法律。
笔者发现,当以上所有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的时候,如果立法的技术不能有效地跟进,达不到制度设计所需要的能力时,一个好的制度和法律的出现就仍然还可能是挂在天边的彩云,不能降落在人间。那样的法律和制度对于迫切需要其行为指引的社会来说,依然是只能勾起人无比之欲望而不能有丝毫充饥功效的画饼。经研究,我国目前大部分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几近如此。一个连最基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都不完整的所谓“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渊源”,能有规范的功能吗?其立法活动和制度设计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吗?难怪那么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的教育制度和法律法规,都几乎如同虚设。虽然是有更多、更深层次的原因,但反映在那些规范性文件的文本上却往往是技术性的缺陷,笔者一不小心就可以从技术的角度找出它们的瑕疵来。
技术———在一个已经能够很好地掌握了航天技术的国度,在教育方面的立法技术上却如此差强人意,这是所处时代的局限和无奈,抑或是先行者为我们的继续前进而预设的突破口?
(20090525 )
二十四
读到康永久先生的《教育制度的生成与变革———新制度教育学论纲》,不禁生出了些许“英雄所见略同”的感叹!它所依据的思想和出发点与笔者研究成人教育制度的思想和出发点均有一致的地方,它的出世为本人所进行的研究,即从新制度经济学到制度成人教育学之间安置了一个坚实的桥墩和跳板。曾经在为博士论文做准备的时候,在广泛阅读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的著作时,本人就不时地想起应建立一门“新制度教育学”学科问题。现在康永久做出了,为继续将此视角向成人方向的倾斜和延伸,为达到其他人朝此目标的努力提供了较大的便利和启示。虽然笔者并非赞同康永久的某些具体观点,但站在别人(无论是巨人还是矮子)的肩膀上总比“从头收拾旧山河”要方便得多。
“今天是一个制度主义盛行的时代”,从表面看,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哈耶克、布坎南、科斯、维克里等人在诺贝尔经济学的领奖台上相继精彩亮相后,其影响带动着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风起云涌,其方法和思路迅速地向各个不同的学科及领域渗透;但从更深层的意义上讲,应该是新制度经济学是适应了社会和时代的需求,生逢其时。制度哲学、制度政治学、制度教育学等相关学科的勃兴,有力地说明了“制度是重要的”,这个既朴实又明了的命题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认同。
之所以说从制度的视角去研究某些具体的学科是人们兴趣之火的重新燃起,是因为我们的前人对这些领域曾经有过不少的尝试。还是拿制度教育学来说事吧,当代“思想生产”的重镇———法国在20世纪中期就曾经活跃过。历经了法国人富尔的著名报告———《学会生存》的传承,通过康氏适时的弘扬而终于走进了新时代。
(20090913 )
二十五
最近,由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到,“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以至于推进教育去行政化改革、取消学校行政级别的问题成了社会生活中颇为吸引眼球的焦点。加上这个《纲要》肯定会如此般地推出,“将由社会共识转化为国家意志”,使人不得不刮目相看。
学校,特别是大学的行政化、官场化,学校领导的级别化、官僚化,使得学校这应该保有一些相对独立性的,以承担人类文化传递、塑造完善之人的“象牙塔”特色尽失,被人广为诟病。步入21世纪后,学校和教育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似乎也一下子都被集中到了级别化和行政化的上面。好像撤销了学校和学校领导的级别,在学校废除了行政管理的模式,教育领域所存在的一切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深圳的《××报》在一篇檄文般的、质问中国人民大学纪宝成校长《高校取消行政级别有何不可》的社论中宣称:“大学者,非有大楼之谓也,更非有大官之谓也,是有大师之谓也。我国古代的四大书院没有行政级别,国外的著名学府也没有行政级别。纪校长们需要明白的是,一所大学是靠自己的学术水准而不是靠行政级别来赢得尊严的,否则,学校级别再高,再威风八面,鸣锣开道,又如何能得到整个社会的尊重?”
尽管有些强词夺理,但也并非不能唬人。
怕只怕它所引导出的又是一场瞎折腾的闹剧!自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中国经历的瞎折腾足够多了。似乎很少有例外———荒诞的剧目总是选择在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知识分子成堆的舞台上开演,理由个个都是冠冕堂皇,所体现的也都是国家的意志!当然,还有一个人人都心知肚明而人人都没有说出的原因:这些知识分子中存在着一大批非常聪明,给一个暗示相互间就会为一点虚幻的利益而把别人往死里掐的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