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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我国的信贷管理体制

信贷管理体制,也称为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是指对信贷资金管理的组织体系、权限划分和管理形式进行规定,是银行体系内部对信贷资金管理的制度和方法,是在各类银行和各级银行之间划分信贷资金管理权限的制度,其实质是信贷资金的集权和分权问题。

信贷管理体制是经济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逐渐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与此同时,信贷管理体制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一、“统存统贷”制

“统存统贷”制是指各级银行吸收的存款全部上缴总行,各级银行发放的贷款由总行统一核定指标逐级分配下达,指标不得相互调剂。信贷活动全部实行指标管理,存款指标必须完成,贷款指标未经批准不得突破。这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的产物。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政府面临着巨大的财政经济困难:财政赤字、通货膨胀、经济落后,迫切需要集中全国的财力物力解决困难,渡过难关。“统存统贷”就是当时实施的措施之一。

从1953年到1979年近30年我国都实施这种体制,其间也有过一些小的改革,如实行“双轨制”、“参与制”、“定额信贷”、“全额信贷”等,但“统存统贷”的信贷管理体制的根本特征没有改变。该体制的优点是集中统一,有利于金融宏观控制。缺点是对信贷资金统得过死,存款、贷款都吃大锅饭,信贷资金是一种“供给制”而不是“借贷制”,不能调动各级银行的积极性,各级银行不关心存款,不关心贷款使用效果,客观上造成资金使用效益差的结果。

二、“差额包干”制

1979年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对信贷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由“统存统贷”改成“差额控制”。1981年将“差额控制”改为“差额包干”。它的全称是“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

该体制的基本内容是:各级银行按照总行统一规定编制信贷差额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平衡,在国家统一的计划下,明确各家银行分支机构在信贷差额包干范围内管理信贷资金的责任和权限。各级银行实行“差额包干”后,存贷可以挂钩,总行只控制差额。差额分为存差和借差两种,存差必须完全上交总行,借差不得突破,在差额不突破的前提下,可以多存多贷。

该体制与“统存统贷”相比是一个进步。采用这种管理办法,有利于国家信贷综合平衡的实现,可以有效地调动地方银行组织存款的积极性,加强地方银行管好信贷资金的责任感,促进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但是,“差额包干”的信贷管理体制,是在单一国家银行体制下,处理总、分行之间资金往来和权限划分的模式,仍没有突破高度计划的框架。虽触动了信贷资金使用上“大锅饭”的供给制,但没有根本解决全国“大锅饭”的问题,所以仍然是高度集中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计划性、指令性仍然很强。

三、“实存实贷”制

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一改过去“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为了适应这种变革,1984年10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从1985年1月1日起,全国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

它的基本内容是: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全部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并核定各专业银行的信贷收支计划和向人民银行借款计划。专业银行的自有资金经人民银行总行核定后,作为各行的营运资金,由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资金往来实行上贷下存的办法,专业银行基层行在当地人民银行必须有存款,才能用款。各专业银行省、地、县级分支行之间的资金余缺可以横向相互融通,互相拆借。

“实存实贷”信贷管理体制的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央银行利用经济手段对金融进行宏观调控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人民银行与各专业银行间在资金分配上吃“大锅饭”的问题,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资金的使用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实存实贷”信贷管理体制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它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的资金供给制,“大锅饭”的问题仍然没有彻底解决。由于计划性太强,而市场适应能力太弱,贷款规模计划管理与信贷资金筹集市场化的摩擦逐渐加强,矛盾逐渐扩大。专业银行没有建立起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机制,资金供给的缺口往往留给人民银行,倒逼人民银行扩大基础货币供应,官方利率和市场利率严重脱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该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需要了。

四、“比例管理”制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从而确立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商业性业务和政策性业务分离,多种形式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为适应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重大改革需要,199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了《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实行新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即“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类指导、市场融通”,简称为“比例管理”制。

总量控制是指人民银行主要运用间接的、经济的手段,控制货币发行、基础货币、信贷规模以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总量,以保证货币信贷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比例管理是指对金融机构实施资产负债比例控制,规定金融机构的资产与负债有关项目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保证信贷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促使金融机构加强自我约束,增强资金使用自求平衡的能力,从而为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微观基础。

分类指导是指在统一的货币政策下,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实施区别对待的管理方法,且不断地调整和完善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方法。

市场融通是指人民银行主要通过市场来促进信贷资金的合理配置,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市场融通资金,改善资产负债结构。

我国商业银行在实行“比例管理”制的几年来,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4年到1996年,这一时期推行的是贷款限额控制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这里的“贷款限额控制”是一种过渡性的管理办法,要取消贷款限额控制,就要求人民银行能够运用其他手段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商业银行能够建立起良好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律机制。在实施的过程中,鉴于当时各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规定实行区别对待、逐步过渡的办法,在存贷比例指标考核上,对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实行增量考核,对其他商业银行实行余额考核。第二阶段从1996年开始,经过了一年多的探索,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贷款规模管理,对其他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实行全面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第三阶段是从1998年1月1日起取消了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管理,在我国所有的商业银行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做到“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即各家商业银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做到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自求平衡,并逐步达到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各类指标要求,人民银行调控手段以间接调控为主。

在农村信用社从建社到体制改革的数十年间,信用社信贷管理体制也经历了数次变动。从开始的一乡一社,主要组织农民存款,到人民公社化后的人民公社信用部,即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再到下放给生产大队的信用分部,完全丧失了独立性,受国家信贷计划的控制和公社的干预。然后是1962年恢复独立经营,接着1963年成立中国农业银行,信用社也归中国农业银行领导,接着“十年动乱”时期又一次变动。直到1983年初,为了适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信用社进行了以恢复“三性”,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为方向的管理体制改革,扩大了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信用社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1987年8月,人民银行和农业银行联合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资金营运,按照比例管理的原则,主要采取计划、政策、信贷、利率等手段,通过县联社加强指导和管理,信用社要编制年度信贷收支计划和月度资金营运计划,报县联社汇总平衡信用社资金多余或不足,可以进行横向调剂。这是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信用社的资金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了信用社的资金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