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保案挪用金额绝大部分是企业年金,顿时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坚定整改决心。2006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紧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34号文)明确要求各地社保行政管理机构下属的企业年金中心,在2007年底前,将其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2007年4月,劳动保障部发布《关于规范移交原有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正式宣布将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和企业手中的企业年金,完全移交给符合资质的金融机构运营;移交完成后,今后企业建立年金管理计划,需要到劳动保障部备案,而政府部门将由经办机构转变为机构的监管人;国资委于2007年9月,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之前已试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中央企业,应尽快对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清理、规范,制订新的企业年金方案,并在2008年6月底前报送国资委审核;确有特殊情况的,经国资委同意,可延期至2008年底;2007年1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第二批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2008年4月1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指出2007年以来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提出七方面的补充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目的是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也就是说,企业年金既要保值增值,又必须保证安全性。这个平衡点便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认定了第一批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包括五家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11家账户管理人,六家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及15家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2007年底公布了第二批24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其中七家受托人除信托和养老保险公司外还纳入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三家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其专业的知识背景和人才队伍,使企业年金以最低风险成本获得投资收益实现保值增值。当然,这也是建立在中央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企业年金风险投资行为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基础上。
地方政府
即使在上海社保案后,34号文明确要求“各地在劳社部令20号、23号颁布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应于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可是许多地方观望、拖延,甚至妄图进行种种变通,存量年金移交步履迟迟。比如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挂出的《关于广东省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成立的通告》,明显看出,负有政府职能的“中心”俨然已变成了一个受托人,这是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控制,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背离。
企业年金移交的阻碍因素主要来自地方政府。一、企业年金实际蜕变成地方政府的公共基金,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挪用风险低,成为腐败人员的得力工具。二、企业年金相当于一笔源源不断的无息贷款,而政府为追求政绩,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资公路、房地产等对GDP有拉动作用的领域。三、部门利益关系复杂,由于长期以来管理程序复杂、程序混乱,从而形成错综交织的利益关系网。10多年来,上海社保局对企业年金的管理体制虽历经四次嬗变,但社保基金与企业年金长期混用的局面依然故我,管理体制和决策程序没有任何变化。
虽然企业年金移交过程中,存在大量的问题和阻碍,但是随着全国规模最大年金中心——上海市年金中心整体完成移交,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大局基本已定。2004年8月,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办的近2000万元省直属企业年金存量,一次性打包给太平养老保险公司,全部委托其管理运作,大连市亦将大约2亿元企业年金存量委托给太平人寿,同时,辽宁省社保经办单位不再办理新业务,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由企业自行选择基金管理人;2007年1月,作为第二大年金中心、拥有逾23亿元年金资产的深圳年金中心,开始整体移交,其受托人、投资管理人被指定为平安保险一家,其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则被指定为招商银行一家;2008年5月,上海市总量超180亿元的存量企业年金已全部移交至长江养老保险打理,增量企业年金市场则由平安养老和太平养老占有。
金融界
上海社保案后,以企业年金为主要整顿对象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无论从宏观上还是微观上,客观上都推动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一、企业年金、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和引导,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安全有着重大意义。
首先,壮大了机构投资者整体规模,优化了机构投资者的结构。我国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相结合的多元化发展格局。截至2008年4月底,证券公司106家,总资产约1.8万亿元,净资本约3100亿元,2007年实现净利润1306亿元,与2006年的净利润相比上升413%,证券经营机构的赢利能力稳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60家,管理证券投资基金359只,基金资产达2.54万亿元;保险资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持股市值约占流通市值的3.34%;52家境外金融机构获批QFII资格,核准外汇额度99.95亿美元,QFII持股市值占股票流通市值的比重约为1.7%。
其次,保险金、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作为长期机构投资者的代表,有利于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长期以来我国投资结构以散户为主,其典型特征是短期、投机、盲目、缺乏理性、易被利用等,由于其占有我国资本市场的绝大部分比例,曾一度出现散户主导资本市场走向,引起我国金融市场的波动,股市出现大涨大跌的现象,脱离经济客观运行状况,推动经济泡沫积聚,加剧整个金融体系风险指数。调整投资市场的资产比例和规模、鼓励和引导以养老金为代表的长期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提高社保基金参与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有着战略上的意义。目前,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投资资本市场比例和规模的扩大,鼓励和引导以养老金为代表的长期机构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各类机构投资者持股市值占已流通市值的比重接近50%,基本改变了长期以来以散户为主的投资结构,为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健康和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金融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金融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新的市场环境和机制变化对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和机构投资者的能力提高提出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推动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不断提高机构投资者整体质量,进一步强化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控制机制。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四十七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二、微观来说,四类年金管理机构获得源源不断资金流的注入,尤其在当前货币紧缩的背景下,其受益更加明显。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3号令的收费标准,企业年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企业年金业务中提取的管理费分别最高可达基金资产净值的0.2%、0.2%和1.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的限额。据计算,680亿原有企业年金完成转型之后,每年最多可为受托人、托管人和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带来1.34亿元、1.34亿元和8.14亿元的管理收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