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我国的能源产量和消耗总体情况如何?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石油产业得到了飞快的发展,基本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历史性的突破,特别是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石油产业有了很快发展,石油产量位居世界第五位,石油产业已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行业体系,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支柱产业。在1993年以前,能满足国内对石油的需求,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从石油供给安全的角度来讲,国内形势相当严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均能源资源不足,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
在过去的20多年里,我国经济年均增长9.7%,而能源消费的增长率仅为4.6%。据有关专家估计,我国煤炭剩余可采储量为900亿吨,可供开采不足百年;石油剩余可采储量为23亿吨,仅可供开采14年;天然气剩余可采储量为6310亿立方米,可供开采不过32年(当然,这种估计的准确性也值得商榷,因为它可能忽略了还未探明的新的矿藏能源)。
我国能源安全的一个制约性因素是人口众多,导致能源资源的相对匮乏。我国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20%,已探明的煤炭储量占世界储量的11%,原油占2.4%,天然气仅占1.2%;人均煤炭资源为世界平均值的42.5%,人均石油资源为世界平均值的17.1%,人均天然气资源为世界平均值的13.2%;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
据有关资料称,世界石油探明可采储量为1434亿吨,中国为38亿吨,占世界储量的2.6%,世界储采比为41,我国储采比为24。世界天然气可采储量146.4万亿立方米,中国为1.37万亿立方米,仅占世界储量的0.9%,世界储采比为63,我国储采比为58。总之,我国化石能源勘探程度低,资源不足,人均煤炭探明可采储量仅为世界人均平均值的1/2,石油仅为1/10左右。我国能源资源分布不均,大多远离人口集中、经济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
人均能源消费量低、单位产值的能耗高。我国1998年一次能源总消费量为12.6亿吨标准煤,占世界总消费量121.1亿吨标准煤的10.4%,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商品能源消费甚低,约为世界平均值的1/2,美国的1/10,人均生活用电约为美国的2%。我国能源的一个严重问题是能源资源短缺,浪费严重,能源效率低。我国能源效率约为31.2%,比发达国家落后约20年,相差约10个百分点。我国的能源经济效益很低,每生产1万元的产值所消耗的能源为美国的3倍,日本的7.2倍,也远高于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我国经济20多年来的高速发展是以能源的大量消耗为代价的。1980年以来,我国能源的总消耗量每年增长约5%,是世界平均增长率的近3倍。
二、消费速度增长快,对外依赖度强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后期,在未来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对油气资源的消费必然处于不断增长的趋势。这是工业化国家所走过的道路,我国不可能避开这条道路。专家们认为,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由于油气的后备资源严重不足,长期看,大量依靠进口是一个已成定局的事实。目前我国石油产量约为1.6亿吨,一般预测,2010年时中国石油需求中有一半左右将依靠进口,进口量将达1.6亿至1.8亿吨;2020年时中国的石油进口量可能将达3亿吨。如果按每吨约7.3桶、每桶20美元计算,每年进口原油将要花去外汇约440亿美元。2020年以后,中国每年进口石油量将超过美国,最高可能达到每年5亿吨以上,每年花去的外汇更是十分巨大。
能源安全的最重要的标志是能源的供给能否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在过去的20多年里,我国经济年均增长9.7%,而能源消费的增长率仅为4.6%。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能源需求将不断增加,因此我国能源需求与供给的缺口将会不断加大。
石油天然气消费的不断增长,主要表现在发电用的油气、居民生活消费(燃料、取暖等)和汽车消费油气的增长上,特别是汽车不断增长所消耗的汽油的增长上。未来几十年则是中国汽车业大发展的时期。汽车所消耗的原油在发达国家占石油总消费量的50%以上。这也将是我国未来的趋势。未来20年我国能源消耗需求较之目前增长一倍左右,其中每年煤炭消耗需求将会达到26亿吨,石油达到3亿吨,天然气达到800亿立方米。
有国际专家估计,在21世纪上半叶,世界石油消费总量的增加额中,发展中国家将消费掉增加量的绝大部分,其中中国将占增加的消费量的30%~40%。目前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居世界第二(美国第一)。由于人口多,据估计,到2020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将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
石油进口量的不断增加,对我国的国家安全特别是经济安全构成了严峻的挑战。从1993年开始,中国从石油净出口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随着中国对石油进口的依赖度越来越大,“石油安全”逐渐成为石油企业和政府决策部门频繁讨论的关键词。
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就已经有这样的焦虑了。石油是一个有限的资源,虽然中国是世界第五位的产油大国,但是同时也是石油消费大国,石油的产出跟不上经济快速增长对石油的需求。1984年以来,原油产量年均增长1.7%,但同时期的石油消费年均增长4.9%。2000年,石油及油品进口达到7000万吨,达到历史之最(2001年有所下降),占当年全国石油消费量的30%。按照这样的速度,2010年,中国将有40%的石油需要从国外进口。到2020年,这个比例则要高达50%。如此之高的依赖程度,国际油市有什么风吹草动,势必立刻对中国的经济产生影响。
在未来的几十年中,我国石油进口的不断增加,必然拉动世界石油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世界石油市场价格的上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将是明显而严重的。首先将大大增加我国石油进口的外汇支出;二是石油作为上游产品,其价格的上涨必然拉动其下游的各种产品价格的上涨,从而造成国民经济的滞胀;三是将对社会稳定甚至国家安全带来影响。
68.我国石油法律体制与外国有何不同?
一国的石油法律体制构成该国石油投资环境的重要方面,一个健全完善的石油法律体制不仅有利于本国石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有序竞争,也有利于本国吸引外来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良好的法律体制也是规避石油危机的重要方面。我国石油法律体制总体来说还不够完善,与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一定距离,以下是对我国和一些石油法律体制比较健全的国家的介绍。
中国石油法律体制状况:
目前,我国有关石油的立法主要是《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2)《矿产资源法》(1986)、《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及《实施细则》(1990)、《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1990)、《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1989年)、《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1989)、《石油及天然气勘察、开采登记收费暂行规定》(1988年)、《资源税暂行条例》(199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等10部条例和规章,涉及油气资源管理体制、油气矿权、对外合作、管理安全、地震补偿、税费、土地、环保等领域。
美国石油法律体制状况:
美国是世界上石油资源所有权归属较复杂的国家。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地下资源归地表所有者所有。只有地主,才是原始的地下资源所有权人。由于历史原因,美国土地分别为联邦、州、印第安部落和私人所有4种形式。
美国海上石油法律有1953年众议院通过的水下土地法和大陆架土地法及1978年修正案。其中修正案有四个重大措施性规定(1)设计(设定)土地出租5年计划;(2)土地标授(出标及权利授予);(3)标准勘察计划;(4)准许开发和生产,但事先要审查开发生产计划。
另外,《美国海军石油储备法》在美国石油法律体制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里的海军石油储备,指为保障国防安全而划出一部分含油土地或可能含油的土地,专门留给海军在非常时期之用,储备的对象是含油土地而非原油或石油产品。在该部法律中,依次规定了相关概念、管辖权与控制权、行政管理、定期审查生产要求、石油储备的生产以及保护合同、征用及征购、影响海军油储1号的合作或合并计划、海军油储内的合作或合并计划、合同及租约、某些土地的再租借、产品的位置、协商与审批要求、预期权限、权利金的处理、国权益、承租人违法、转让、某些油页岩储备等方面的内容。
英国石油许可证法律体制:
《1934年石油生产法案》、《1964年大陆架法》是关于陆上和海上许可证制度的专门立法。其中法律规定,石油资源为国家所有。石油公司通过政府发给许可证,获得勘探开采石油的权利。许可证由工业贸易部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有偿授予。陆上分为三种许可证:勘探许可证、评价许可证和开采许可证。海上只是开采许可证,但分为初期、第二期、终期三个时期。
英国石油税法体制:
(1)矿区使用费。按产量的12.5%计征。近年来,政府认为此项规费没有考虑到资本投入及回报情况,税法规定1992年后石油公司不再交纳。
(2)公司税。课征对象包括石油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在利润额作为纳税基数,税率为52%,1992年税法规定税率降至33%。同时,允许公司内部不同经营业务盈亏相抵后缴纳。
(3)石油所得税。石油所得税计征的前提是石油公司的投资得到回报,回报前不征收。1982年,规定一个油田内干井的成本可计入生产成本,在全部投资回报后计征此税,税率为75%。
除上述税费外,石油公司在获得许可证的同时,向政府交纳一定的费用。为避免重复征税,纳税基数中均以扣除已缴纳的税费额。各项税费相加,占公司盈利的85%左右,公司留利占15%左右。
英国其他有关石油的法律规定:
英国的石油立法,除许可证和税法外,在石油设施建设、环境保护、健康安全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1975年,国家颁布《海底管道法》,规定铺设海底管道必须经政府批准,避免减少因铺设管道引起与其他行业的冲突。1987年政府又颁布《石油法》,对海上和陆上设施废弃做出明确规定,要求石油公司对废弃的平台装置等,按国际标准予以废弃,陆上油库等可保留建筑物,但石油设施应当移走。
在环境和安全方面,英国现行主要法律有(1)1971年《防止石油污染法》,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公司能够证明泄油是第三方引起,否则要受到严厉的处罚。(2)1974年《工作与健康安全法》,主要对雇主和雇员作业安全提出明确要求,着重强调雇主的责任。
国外石油法律体制的基本特点:
通过对上述国家在石油法律体制方面的比较研究,我们不难看出,石油立法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规范市场的最有效手段,我们可以从范畴、层次、模式等方面考察各国石油法律的基本特点。
范畴:
一国的石油立法,由专门规制该国管辖地内石油经营活动的所有法律、法规及规章组成,既包括对员工及公共安全和健康、环境保护等加以规定的石油作业规章,也包括对石油税收或利润分成加以规定的法律法规。
层次:
各国的石油立法一般分为3个层次,一是法律,由议会决策通过,是对石油活动的基本规定,修订程序较为复杂;二是政府或政府部门的法规,通常是根据某法律的授权另外颁布的实施细则或有关法规条例,修订程序比第一层次的法律要容易一些。三是政府部门对特定事项的具体决策,如授予许可证、批准工作合同、批准开发计划或销售合同等。
模式:
根据法律涵盖的领域,一般国家的石油法律可归纳为三种:
1.对不同专业领域分别立法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针对石油行业某特定领域单独立法,一般见于法制较完善、市场经济较成熟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由于这些国家石油行业下游领域大多是私有化的,市场经济运行较为成熟,除个别专门立法外,下游领域主要适用于竞争、环保和消费等一般性法律。因此,这种模式主要侧重勘探开发、能源安全、环境保护等上游领域。
2.上下游分开立法
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石油行业上游和下游领域一般各有一个基本法律,多见于自产不足的石油消费国,如日本、韩国和印度就是采用这种模式。这些国家的石油进口量很大,国内自产石油远远不能满足要求,需要专门针对下游领域的法律来保障国内供应和消费。
3.全行业统一立法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整个石油行业适用一个基本法律,这个基本法律涵盖了勘探开发、炼油、运输、进出口和销售等所有领域,一般见于经济对石油的依赖性较强、国家对石油行业干预较多的国家。
从中国未来石油立法方面的构想看,中国石油工业作为独立的产业,应借鉴世界主要产油国立法经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尽快初步形成以《石油法》为龙头的石油法律体系。首先应该制定《石油法》,以作为矿法的特别法和能源法,主要调整石油勘探、开发、储运、销售等活动中发生的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次,石油专业性法律、法规应以《石油法》为依据,主要调整某一专业领域的法律问题,如石油天然气管道法规、石油天然气产品管理法规、石油生产环境法规、石油生产安全法规、石油建设用地法规以及石油税收法规等。
最后,依据国家法律《石油法》,由国务院石油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石油工业的章程和办法。
69.缺煤少油的日本是如何应对石油危机的?
日本是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十分短缺,几乎所有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都依赖进口。可以说,确保能源安全,关系到日本经济的生死存亡。当我们为油价上涨而紧张不安时,我们的贫油国邻居日本似乎反而没那么紧张,那么,日本经济靠什么抵御高油价冲击的呢?相信了解这一点或许对我们解决当前的能源危机有一些启发。
除了建立战略储备以外,日本应对能源危机的方法还包括:
1.确立多种石油进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