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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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1)

6.1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包括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其他的一些计税方法等。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法定费用扣除额(1600元或1600元+3200元)

(2)附加减除费用。

[1]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这里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32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1600元-3200元

[2]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税法规定,对下列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在扣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些人员包括: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这一规定执行。

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16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3)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衔接问题。

[1]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例】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5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其余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单位在发放这笔年终一次性奖金时,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40元。其计算过程为:

应纳税所得额=5000-(1600-1400)=4800(元)

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4800元除以12后为400元,适用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4800×5%=240(元)

2.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1)一般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每月收入额定额扣除1600元或4800元后,就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16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公司的财务总监刘先生系中国公民,2006年1月的工资单上的应发工资为4800元,财务处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别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4800-1600=3200(元)

应纳税额=3200×15%-125=355(元)

【例】某外商投资企业经理A先生,虽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但在中国境外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只在中国境内按月取得其应发工资,按合同规定,其每月的工资收入为50000元人民币。其2006年1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别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50000-1600-3200(附加减除费用)=45200(元)

应纳税额=45200×30%-3375=10185(元)

【例】中国公民杨女士,应聘到国外一家企业工作,按合同规定,其每月的工资额为20000元,该女士在国内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其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分别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600-3200(附加减除费用)=15200(元)

应纳税额=15200×20%-375=2665(元)

【例】何先生为一远洋捕捞公司的船员,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影响,2005年度,他每月的工资收入不完全一样,1~3月为2000元,4~9月为10000元,10~12月为3000元。由于税法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故其2005年度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1]按税法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为4800元,故1~3月和10~12月的工资收入不预缴税款。

[2]4~9月每月的应预缴税额为:

每月预缴税额=(10000-4800)×20%-375=665(元)

[3]4~9月合计的已预缴税额为:

合计已预缴税额=665×6=3990(元)

[4]全年工资收入的月平均额:

月平均工资=(2000×3+10000×6+3000×3)÷12=6250(元)

[5]按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应纳税额:

按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应纳税额=(6250-4800)×10%-25=120(元)

[6]按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应纳税额全年合计:

按月平均工资计算的应纳税额全年合计=120×12=1440(元)

[7]汇算清缴。

在年终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由于预缴税额3990元超过应纳税额1440元,故纳税人应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法规定予以退税。其应退税额为:

应退税额=3990-1440=255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5]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2]和[3]中所述规定执行。

[6]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7]无住所个人取得上述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8]上述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例】2006年,甲公司按合同给王先生每月发放工资5000元,每季发放奖金15000元,年终奖发放24000元。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非季度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5000-1600)×15%-125=385(元)

季度所在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5000+15000-1600)×20%-375=3305(元)

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