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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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3)

(37)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价―残值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38)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39)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1]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3]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

[4]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40)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10年。

(41)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费用扣除标准及其他规定

(1)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

财税[2006]44号规定,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l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关于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的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所确定的原则,对定期定额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允许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即:将购置费用直接抵扣购机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顺延,直至扣完。

(3)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况。

[1]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应当缴纳增值税。

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绝大多数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方法是: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其中,销售额为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款项除以(1+征收率),即由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征收率分为4%和6%两档。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和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个体工商户适用4%的征收率;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和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个体工商户适用6%的征收率。

个体工商户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需要缴纳增值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用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至3000元。

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

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

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增值税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2]个体工商户提供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的,应当缴纳营业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营业税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缴纳营业税,其销售额必须达到营业税的起征点,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用缴纳营业税。营业税的起征点:

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

营业税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6.3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算

1.基本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文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1600元。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只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能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在每次分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后,先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张先生从2006年1月开始,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承包了一个商店,按合同规定,他每年只需向该街道办事处交纳5000元的承包费,其余全归承包者个人。由于经营得法,该年他获得经营收入28000元。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28000-5000)-(1600×12)=3800(元)

应纳税额=3800×20%=760(元)

【例】黄工程师从2005年1月起,承包一家工厂,承包期为1年,根据合同规定,分两次取得其承包收入,该年6月取得承包收入30000元,12月又取得承包收入40000元。除此以外,黄工程师每月还从工厂领取工资2000元。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6月份:

6月份应纳税所得额=(30000+2000×6)-(1600×6)=32400(元)

应纳税额=32400×30%-4250=5470(元)

12月份:

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40000+2000×6)-(1600×6)=42400(元)

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2400+42400=74800(元)

应纳内税额=74800×35%-6750-5470=13960(元)

3.关于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如何计征税款的问题

实行承包,承租经营的纳税义务人,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额-(1600×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

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适用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6.4 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的计算

1.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的基本规定

对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个人从事独立个人劳务,一般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其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假期工资等方面不享受单位员工待遇。

(2)其从事劳务服务所取得的劳务报酬,是按相对的小时、周、月或一次性计算支付。

(3)其劳务服务的范围是固定的或有限的,并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质量责任。

(4)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相应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其个人负担。

个人从事的劳务符合上述条件的,其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视其所从事的劳务为非独立个人劳务,其取得的所得为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每次收入的确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1个月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这里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若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但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