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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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6)

6.财产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2006年4月,王先生因应聘即将出国长期工作,故将其拥有的一辆轿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出。买该汽车时他共花费11万元;卖该汽车时他又支付了过户费等共计1200元。计算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110000-1200=8800(元)

应纳税额=8800×20%=1760(元)

7.特别规定

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税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即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6.8 偶然所得的计算

1.基本规定

对偶然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有特殊情况者除外)。

(2)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3)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3.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某人参加电视台举办的有奖竞猜活动,一举中奖,获一台电脑价值5000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000×20%=1000(元)

(2)社会福利募捐奖券所得应纳税额计算: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7号文的规定,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例】张先生购买社会福利奖券获得价值20000元的摩托车一辆,应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3)有奖储蓄中奖所得计税办法:

对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098号文的规定,属于机遇性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4)境外博彩所得计税办法:

中国公民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63号文的规定,应按“偶然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体育彩票中奖所得计税办法:

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2号文的规定,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中国福利赈灾彩票所得计税办法:

对个人购买民政部分配的中国福利彩票赈灾专项募集额度内的福利彩票,而取得的中奖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8]803号文的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一次中奖收入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6.9 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算

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包括税法规定、境外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确定、税法允许抵免额、超过限额与不足限额的结转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等内容。

1.税收抵免的方法

国际间重复课税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对跨国或地区从事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人所发生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税收抵免则是消除国际间重复课税的重要方法。世界各国所采用的税收抵免方法一般有三种:免税法、费用支出扣除法和税额扣除法。

税额扣除法,是指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允许从其在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扣除。而它又有全额扣除法和限额扣除法之分。所谓全额扣除法,是指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允许其依据境内、外所得总额计算的本国应纳税额中全部予以扣除;所谓限额扣除法,是指对本国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仅允许其依据境外所得依据本国税法规定所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中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限额扣除法。

2.税法规定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这里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3.境外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即中国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的综合扣除方法。其境外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计算公式为:

境外某国或地区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外某国或地区某一应税项目的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者

境外某国或地区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外某国或地区的某一应税项目的净所得+在境外该国或地区该应税项目实际已缴纳的税款-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计算公式中,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均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该计算公式表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减除其对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出各单项的抵免限额,并予以相加之后,即为来源于该国或地区的所得的抵免限额。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抵免限额不能相加。

4.税法允许抵免额

税法允许抵免额,是指税法允许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税额。税法允许抵免额要分国或地区确定。其确定方法是,将境外某国或地区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与实际缴纳境外该国或地区的税款进行比较,以数额较小者作为其税法允许抵免额。

5.超过限额与不足限额的结转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6.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在计算出了抵免限额和允许抵免额之后,即可计算纳税人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境外某国或地区的某一应税项目的所得-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允许抵免额

【例】假设某纳税人2006年1~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60000÷12-48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

=(200×5%)×12

=12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7000×(1-20%)×20%(税率)=1120(元)

[3]抵扣限额:120+1120=1240(元)

[4]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90元(1240-1150)。

(2)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1000×20%(税率)=200(元)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

(3)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9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5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例】美籍华人张先生,在中国境内虽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已经超过一年,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2006年4月,从美国的一家公司获得月薪金税后所得20000元(折合人民币,下同),美国税务机关已扣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同年8月,他从英国的一家公司取得股息收入30000元,该公司在支付该笔股息时,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0元,股息税后所得为24000元。年度终了后,该纳税人依法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境外所得已纳税款,并按规定提供了美国和英国税务机关填发的相关完税凭证原件。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

(1)计算扣除限额。

来源于美国的薪金所得的抵免限额=[(20000+1500)-4800]×20%-375

=2965(元)

来源于英国的股息所得的抵免限额=30000×20%=6000(元)

(2)允许抵扣税额。由于该纳税人在美国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500元小于抵免限额2965元;在英国被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等于抵免限额6000元,故均可予以抵扣。

(3)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于美国的薪金所得:

[(20000+1500)-4800]×20%-375-1500=1465(元)

来源于英国的股息所得:

30000×20%-6000=0(元)

应纳税额合计:

应纳税总额=1465+0=14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