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新个人所得税实务操作与筹划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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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税收筹划的理论与方法(2)

1.合法性原则

偷逃税收也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是违背了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政治权力,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法律是国家以征税方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税法调整税收征纳双方的征纳关系,形成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严格地按照税法规定尽其义务,才享有其权利,才符合法律规定。税收筹划只有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的条件下,才可以考虑各种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

2.合理性原则

在税收筹划中,还要遵循筹划的合理性原则,注意税收筹划要符合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国家政策精神。那些不符合国家政策精神的行为,如钻税法漏洞的行为等,不符合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把税收作为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税收政策调控涉及的面非常广泛,从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到微观经济发展战略,从财政、经济领域到社会领域,从地区到行业等,面对方方面面的差异和区别待遇,纳税人顺势而为,才能体现合理性原则。

税收优惠是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符合国家政策的某些行为可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纳税人取得的税收优惠被称为“税收利益”(Tax Benefit)。税收利益是指少缴纳的税款,税收利益通常被认为是纳税人的正当受益。税收利益的另一面是政府的“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税式支出也称为税收支出,是指因政府实施税收优惠项目而造成的政府财政收入减少。纳税人取得税收利益的行为,是合理的行为。

3.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负担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保证税收筹划目标实现。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的损失。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适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不可取的。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筹划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税收筹划方案,一味追求税收负担的降低往往会导致纳税人总体利益的下降。

4.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税收筹划归根结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即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要使个人税后收入最大化;对于企业,要使企业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也称为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所有者权益最大化。当企业是股份制公司时,也可称为股东财富最大化。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除了要考虑节减税收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

5.稳健性原则

一般来说,收益越大,风险也越大。各种节减税收的方式和方法都有一定的风险,筹划收益与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税收筹划要尽量使风险最小化,要在筹划收益与筹划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以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6.节约和便利原则

在选择各种筹划方案时,方案应以容易操作、简单实用为好,这就是税收筹划的便利性原则。比如,凡是能够用简单方法的,不要用复杂方法;能够就近解决的,不要舍近求远等。税收筹划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比如,企业税收筹划,不论是在企业内设立专门部门,还是聘请外部专业税收筹划顾问,都要发生费用。税收筹划要节约费用,尽量降低筹划成本费用,使筹划效益增大。

8.3 税收筹划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税收筹划可以划分为以下不同的类别。

1.按税收筹划服务对象分类

按税收筹划服务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分类,税收筹划可以分为企业税收筹划与个人税收筹划两类。

企业税收筹划是把经济运行的主体―企业作为税收筹划的对象,通过对企业组建、筹资、经营各方面的税务运作,达到最小税收负担的目的。以企业作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筹划是税收筹划研究和实施的主要内容。

个人税收筹划是把自然人作为税收筹划的对象,通过对个人的投资、经营、收入分配的税收筹划,最终使得个人缴纳的税金最少。由于个人缴纳的税收占各国税收收入总量的比重越来越大,个人税收筹划的业务内容也在增加。

在本书中,主要对个人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和介绍。

2.税收筹划地区是否跨国分类

按税收筹划地区是否跨越国境分类,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国内税收筹划与国际税收筹划。

国内税收筹划是指制定可以尽量少缴纳税收的纳税人境内投资、经营或其他境内活动的筹划,即凡一国范国之内税收的税收筹划或对不从事跨国业务的纳税人实施的纳税筹划为国内纳税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和业务范围的广泛性,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收入或所得进行的节税活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中国的入世对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国与国税法规定的巨大差异,也使得国际税收筹划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3.按税收筹划是否仅针对特别税务事件分类

按税收筹划是否仅针对特别税务事件分类,税收筹划可分为一般税收筹划与特别税收筹划。

一般税收筹划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制定可以尽量少缴纳税收的纳税人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筹划。它是纳税人自己或纳税人委托代理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不间断实施的节税行为。

特别税收筹划是指仅针对特别税务事件制定可以尽量少缴纳税收的纳税人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筹划。特别税务事件是指企业合并、企业收购、企业解散、个人财产捐赠、个人财产遗赠等。这一类事件具有一次性、突发性的特点,并不是事前进行的安排,有些是事后才进行税务筹划操作。比如,英国遗产税的税收筹划有些不是由纳税人―死者生前事先进行的,而是在死者去世以后才根据遗产受益人要求进行追溯退税的。

4.按税务计划期限长短分类

按税务计划期限长短分类,税收筹划可以分为短期税收筹划与长期税收筹划。

短期税收筹划是指制定可以尽量少缴纳税收的纳税人短期(通常不超过1年)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筹划,以尽量少纳税。许多针对特别税务事件的税收筹划多属于短期税收筹划。

长期税收筹划是指制定可以尽量少缴纳税收的纳税人长期(通常为1年以上)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筹划,达到合法省税。有些规模大的企业有专门的税务顾问常年处理涉税事宜,企业对其各种活动听取税务顾问的建议。

5.按税收筹划人是纳税人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分类

按税收筹划人是纳税人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分类,税收筹划可以分为内部税收筹划与外部税收筹划。

内部税收筹划是指由企业内部财务人员及有关专业人员制定可以尽量少缴纳税收的纳税人投资计划、经营计划或其他活动的规划。比如,由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经理组织协调,结合企业全面工作,实施税务规划。

外部税收筹划是指由企业聘用注册税务师筹外部专业人员,结合本单位的经营业务,策划实现尽量少缴纳税收的规划。比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为企业作整体的税收筹划。

6.按税收筹划采用的技术方法分类

按税收筹划采用的技术方法分类,税收筹划可以分为技术型税收筹划和实用型税收筹划。

技术型税收筹划是指筹划人员广泛采用财务分析技术,包括复杂的现代财务管理原理和技术,利用公式甚至模型来制订可以尽量少缴纳税收的纳税人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纳税方案。这需要筹划人员熟悉技术操作,而且使用的数据资料要丰富和可靠。

实用型税收筹划是指采用简单、直观、实用的方法来制定可以尽量少缴纳税收的纳税人投资、经营或其他活动的筹划。实用型税收筹划人士多认为技术型税收筹划太过繁琐反而起不到作用。

7.按税收筹划采用减轻纳税人税负的手段分类

按税收筹划采用减轻纳税人税负的手段分类,可分为漏洞型税收筹划与政策型税收筹划。

漏洞型税收筹划也被称为避税型税收筹划。它主要是利用税法规则的漏洞来进行策划,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漏洞型税收筹划实际是通过节税和避税两种手段来减轻纳税负担。

政策型税收筹划也称节税型税收筹划,它在实践中通过遵循税法,合乎税法精神地进行节税行为。政策型纳税筹划实质上应属于节税。

不同的税收筹划著作对税收筹划的分类有所差别,但基本上都是按以上几个标准来进行分类。税收筹划的实践是综合性很强的活动,任何一项税收筹划业务都难以把它正好归入某一类,而很可能同时属于以上的数种类别。

8.4 偷税、避税、骗税、抗税和欠税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合理、合法地优化税收的活动,与偷税、避税、骗税、抗税和欠税有着严格的区别。

1.偷税

偷税是违法的。税收违法活动中偷税现象最多、影响很坏。由于税收是对纳税人利益的剥夺,尽量少缴或不缴税是纳税人的朴素愿望,因此,偷税是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即使在发达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比较完善,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较高的情况下,偷税也是屡禁不止的痼疾。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行为主体实施了偷税行为。偷税行为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进行偷税:

[1]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为人依照真账簿、真凭证的式样制作虚假的账簿和记账凭证,以假充真的行为,俗称造假账、两本账;变造是指行为人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拼接等方式,制作假账、假凭证,以假乱真的行为;隐匿是指行为人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使税务机关难以查实计税依据的行为;擅自销毁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内,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者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利润数额等行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纳税人账外经营、取得应税收入不通过销售账户,直接转为利润或者专项基金,或者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等行为。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少报、隐瞒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等行为。

2.避税

避税是纳税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中的漏洞,运用各种非违法的手段,减少自己的应缴税款的行为。避税是一种非违法的行为,针对这一行为征管机关只能采取堵塞税法漏洞、加强征管等反避税措施,而很难对其进行处罚。

对避税,各国在概念及法律界定上分歧较大。有的认为对税收不能以道德名义提出额外要求,钻税法空子也好,不钻税法空子也好,只要合法一概是允许的,所以不必划分什么避税。有的则对避税比较严厉,规定的防范避税的条款较多。有的主张避税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避税把避税划分为“正当避税”和“不正当避税”,把属于正当的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或“节税”,在法律上不予反对。

可见,避税不同于偷税,前者手段是不违法的,后者是违法的。避税似乎有悖于道德上的要求,比如利用税法漏洞、钻税收空子等等。避税与税收筹划相比较,主要的区别是:前者虽然不违法,但属于钻税法的空子,有悖于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后者是完全合法的,甚至是税收政策予以引导和鼓励的。

也许有人会说,作为一个纳税人他并不需要清楚地辨别什么是避税,什么是税收筹划,而只要关注是否可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且采取的手段不违反税法就可以了,因为偷税一旦败露要受法律惩罚。其实对于立法者或政府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准确地判定避税和税收筹划却是绝对必要的,因为执法部门对这两种行为的态度是不同的。防范避税关系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以及法律漏洞的堵塞和税制的完善;而利用好税收筹划,则是政府运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纳税人而言,避税可能会遭到税收执法机关的反避税,虽然纳税人未必会受到惩罚,但会降低自身的税收声誉,因而避税是有相当风险的。

避税行为,至少就分散、单纯的行为而言,和事实与税法条文有着至少是形式上的一致,避税的事实往往是明白地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故对避税的判定,形象地说是一种“挖掘”,即要把纳税人所有的涉及避税的事实或行为、纳税人所认为或所希望从此事实与行为所依附的税法条款上剥离下来。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

(1)如何来解释与运用税法条款,即某一税法条款对怎样的事实是有效的和实用的?而在法律对事实运用上历来就存在不同的见解。

(2)既要事实符合法律的字面解释,又要符合法律的立法意图,才能有效运用。

(3)法律对事实或行为的应用上要合乎逻辑及前后采用一致的方法。

(4)要依据法律在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或是依据税法整体的内容来判断某一税法条款,对于具体事实或行为的运用性与符合性。

目前在对付避税上,许多国家并不拘泥于第一种见解,而普遍采取第二和第四种观点,即用立法意图的观点来解释税法,也就是说一项经济行为的形式虽然与法律规定在字面上是吻合的,但其后果与立法宗旨相悖的,则不予承认。

当然从反避税角度出发,上述解释税法的方法仍有不足,应该采用如下两个专门判断避税是否存在的标准:一是税法是否被滥用的标准;二是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税法不得滥用标准,是指法律准则的运用明显的与该准则的意义、目的及运用范围显著抵触的情况。而对于税法的滥用,形成了一些能够共同接受的做法,诸如关联企业内部转让定价的概念及其处理原则,对连续交易的透视原则或整体考虑原则等,具体国家也各有自己的标准。实质重于形式这一标准是依据法律的立法意图,而不只是法律的条文来作为判断问题的标准。区别实质与形式,已有的国际经验,存在着这样几条具体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