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的统治者“尊神,率民以事神”,注重借助迷信的力量来维护并加强自己的政治权力。在他们尊崇的鬼神之中,就有先公、先王、先妣等宗主神。大量出土卜辞表明,殷人有严格的周祭先王的制度。先王的祭祀次序是以其即位世次为准进行安排的,无论直系、旁系,甚至曾立为太子而未及即位者都被祭祀。
祭祀只是一种表现形式,对祭祀的重视,本有更深层的内涵,这就是维护作为政治制度的根本基础的宗法秩序。
宗法制经周人的创造性发展,成为为当时经济基础服务的最完备的一种上层建筑,成为周代典章制度中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其作用,在于巩固以等级统治为特点的政治秩序。
古代文献和金文资料以及考古发掘的收获都可以证明,自西周以来,天子是天下的共主,同时又是同姓诸侯的大宗;诸侯是一国之君,同时又是同族卿大夫的大宗。当时,周王室的统治中心镐京称作宗周,标志天下的大宗在此,而鲁国也称为宗鲁或宗国,宗国,一说标志族人宗仰的地位,一说即指嫡长之国。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各个政治等级之间的关系都是用宗法制度加以维系的。距先祖血统的亲疏,决定了在“宗”这一系统中大小相对的等级层次。就是说,天子对诸侯与王朝卿士来说是大宗。诸侯对其同族是大宗,对天子则是小宗。诸侯之别子为卿大夫,对诸侯来说是小宗,对其诸弟来说则是大宗。
儒学经典中反复强调“尊尊”“亲亲”的政治规范。如《穀梁传·成公元年》所谓“尊尊亲亲之义也”,又《礼记·丧服小记》:“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礼记·大传》:“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而“亲亲”的重要,更先于“尊尊”。如:
亲亲为大。(《礼记·中庸》)
亲亲,则诸父昆弟不怨。(《礼记·中庸》)
亲亲以睦,友贤不弃,不遗故旧,则民德归厚矣。(《毛诗·小雅·伐木序》)
亲亲、与大,赏共、罚否,所以为盟主也。(《左传·昭公十三年》)
《小弁》之怨,亲亲也。亲亲,仁也。(《孟子·告子下》)
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孟子·尽心上》)
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
所谓“亲亲之道”,成为必须遵循的政治准则。通过“亲亲”,使上下等级分别,政治结构井然有序,而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所谓“尊祖”“敬宗”。《礼记·大传》说:
亲者属也。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称。是故人道亲亲也。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
这段话充分说明了宗法秩序对于政治安定的重要意义。关于这层意思,《吕氏春秋·慎势》是这样陈述的:“王也者,势也;王也者,势无敌也。势有敌则王者废矣。”“故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拟)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拟)焉,立适子不使庶孽疑(拟)焉。疑(拟)生争,争生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廷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适孽无别则宗族乱。”这里所说的王者之势、诸侯之位、大夫之等、妻妾之分、适孽之别,就是宗法秩序。如果没有明确的秩序,以致私相比拟,就会导致政治局势的变乱。王国维在论述这种宗法秩序时这样说道:“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复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则不为君统而为宗统,于是宗法生焉。”这里所说的“任天”,或者“定之以天”,其实可以说是“任祖”,或者“定之以祖”。先祖所确定的政治准则使世世代代“求定而息争”,从而使“天下”得享“大利”。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论述“世袭的长子继承权”时指出,“在以长子继承制做保障的国家制度中,私有财产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保障。表现在长子继承制中,这种保障就是特殊种类的私有财产。长子继承制只是私有财产和政治国家之间的普遍关系的特殊存在形式。长子继承制是私有财产的政治意义,是政治意义即普遍意义下的私有财产。”“掌管国家大事的权利等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主权——这里指民族——是皇帝的私有财产。”“长子继承权的享有者,本身就已经是立法者,立法权是他们的经验人格的属性,所以他们并不是谁的议员,而只是他们自己。”在马克思所说的“凡是在我们看到长子继承制具有古典形式的地方”,长子继承制的享有者都因私有财产的背景而享有政治特权,握有绝对的政治权力。然而像古代中国这样依靠完备的宗法制度来保证政治权力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的政治形态,则是世界独有的。
秦汉时代,随着统一帝国的建立,君权得以空前提高,同时出现了对关于周代宗法制度的原有理解加以修正的意见。根据汉儒的解释,宗法制度只是卿大夫、士的继统法,与天子、诸侯无关。于是君统与宗统被分开,天子、诸侯继统为君属于君统,卿大夫、士的继统才是宗统,而所谓宗法制度只是指后者而言。因此有“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的说法。在汉儒的理解中,“尊尊”之义超过了“亲亲”之义。除了表现出君权独断的历史特征之外,这一变化还体现政治史上另一重大演变,即其广度、深度、精度都远远超过前代的政治管理的实践,已经说明仅仅凭借皇族本身的力量,是根本不能企望成功的。国家政治机器已经成为若干以特殊政治组织面目出现的家族的组合体。而皇族以及各个官僚贵族的家族内部,依然承袭严格的宗法制度。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旧有的世卿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于是形成所谓“汉初布衣将相之局”。然而,随着官僚机构越来越庞大复杂,特别是汉武帝开始以儒学取士,官僚多因经术致身通显,官僚的实际政治能量又发生了变化。他们授徒讲学,以解说儒学经典中的政治哲学和政治历史来吸引天下学子,注籍的弟子门生,往往成千上万,形成了一种颇有社会影响力的政治力量。此外,由于他们的子孙往往可以绍继家学,以近水楼台的优势,世代接替,形成累世公卿的情形。
袁氏于是被称为四世五公。
自东汉中叶以后,这种士族门阀政治渐次出现,并成为此后数百年政治史中最突出的现象。以往所谓“举人贡士,或起畎亩,不系阀阅”,已成前世遥远的回忆,现在则开始“选士而论族姓阀阅”,“贡荐则必阀阅为前”,“以族举德,以位为贤”了。名门大族实际上已经成为常常可以左右政局的强有力的政治集团。曹魏初期,开始推行九品官人法,州郡大小中正都由当地著姓士族担任,九品如何定评,自然都由他们一手裁定,这样,官品的升降,总是凭借“世资”,于是终于形成了“公门有公,卿门有卿”,“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人,无寸进之路”的情形。许多世家大族,往往数十百年间“衣冠”连绵不绝,成为累世富贵的“盛门”。以东晋南朝的显族琅邪王氏而论,自王仁仕汉至青州刺史,仁孙王祥仕魏至太傅,祥弟览亦历九卿,祥从子衍仕西晋官至太尉,览子导仕东晋位至丞相。所谓“王与马,共天下”,是说皇族与豪门的宗法势力共同构成了最高政治权力的牢固基础。
宗族常常作为凝聚力甚强的政治集团而投入权力争斗,于是古代刑法中有族、三族、七族、九族、十族等举族诛灭的严酷的惩处方式。保持这种凝聚力的重要方式之一,是世世代代对先祖政治光荣的反复追忆。晋人陆机有《祖德赋》,其中写道:“咨时文之懿祖,膺降神之录曜,栖九德以弘道,振风烈以增劭。”又有《述先赋》:
仰先后之显烈,懿晖祚之允辑。
应远期于已旷,昭前光于未戢。
抱朗节以遐慕,振奇迹而峻立。
时时热衷于炫耀先祖的功业,这种延续甚久的政治虚荣心成为我们民族心理的特质之一。
从汉代到唐代,崇尚门阀谱系的政治风气经久不衰。宋代理《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晋人克栾盈于曲沃,尽杀栾氏之族党。”又昭公十四年楚灭养氏族,二十八年晋灭祁氏、羊舌氏,宣公四年楚灭若敖氏情形与此类同。《史记·秦始皇本纪》:“以古非今者族。”《汉书·高帝纪》:“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荀子·君子》:“一人有罪而三族皆夷。”《史记·秦本纪》:文公二十年,“法初有三族之罪。”《汉书·高帝纪》:“罪三族。”《刑法志》:“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史记·鲁仲连邹阳列传》:“荆轲之湛七族”。《论衡·语增》:“秦王诛轲九族。”《隋书·刑法志》:“及杨玄感反,帝诛之,罪及九族。”《明史·方孝孺传》:“孝孺之死,宗族亲友前后坐诛者数百人。”《通鉴辑览》注:《逊国名臣传》云,“孝孺大书数字,投笔于地曰:‘死即死,诏不可草。’帝大怒曰:‘汝焉能遽死?朕当灭汝十族!’”
学家又多提倡恢复先秦宗法制度。张载曾经说:“管摄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宗法不立,则人不知统系来处。古人亦鲜有不知来处者,宗子法废,后世尚谱牒,犹有遗风。谱牒又废,人家不知来处,无百年之家,骨肉无统,虽至亲,恩亦薄。”南宋以后,家谱之学又盛行起来,成为维系宗族的纽带。事实上,历史上宗法制度的影响,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依然可以看到明显的痕迹。
张载在《经学理窟·宗法》中说到宗法秩序对于稳定政治的作用:
宗子之法不立,则朝廷无世臣。且如公卿一日崛起于贫贱之中以至公相,宗法不立,既死遂族败,其家不传。宗法若立,则人人各知来处,朝廷大有所益。或问“朝廷何所益”?公卿各保其家,忠义岂有不立?忠义既立,朝廷之本岂有不固?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未几荡尽,则家遂不存,如此则家且不能保,又安能保国家!
保其家于是忠义立,朝廷之本借此得以牢固安定。
东汉至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世家大族在战乱中多有聚族以自保,或举宗而避难者。李典“宗族部曲三千余家,居乘氏,自请愿徙诣邺郡”,“遂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北魏时,赵郡李显甫“集诸李数千家,于殷州西山开李鱼川,方五六十里居之,显甫为其宗主”。北齐时,“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宗族,几乎形成独立的社会,其结构实质上已近似于微型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其政治领袖的所谓“宗主”,往往具有绝对的权威,北魏时甚至借助这种势力建立地方基层政权,正式承认宗主督护百姓的权力,称之为“宗主督护”。而宗主在宗族中的地位,是与握有祭祀先祖的权力这一特殊身份相一致的,先祖迷信,成为作为政治统治基础的宗法秩序的观念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