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私营公司创办程序与股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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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章 股份公司的六大特征

那么,股份公司又有着怎样的一些特征呢?一般说来,股份公司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发起人数的最低限制性

这主要是指对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法律上有着最低人数上的限制。目前,各国的公司法都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的最低人数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比如,在日本,发起创立股份公司至少需要7人;在德国,发起创立股份公司至少需要5人;在挪威和瑞典,发起创立股份公司至少需要3人;在意大利、瑞士和奥地利,发起创立股份公司则至少需要2人。从这些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创立股份公司如果不达到一定之人数,是不允许创立的。而且,各国公司法上所做的人数限制,还只是最低限制,也就是创立股份公司必须具有的发起人数。其实,在现实中,创立一家股份公司所需要的发起人更多,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发起人的数量太少,入股的资金自然就不多,公司规模自然也小,公司即使成立也很难较好发展。

我国的公司法同样对股份公司的最低发起人数作了规定。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虽然表达方式不同,但是意思是一样的:在我国境内设立股份公司通常至少需要5个发起人。除了这个限制性的规定之外,我国《公司法》还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如下的例外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有人可能要问:“既然发起创立股份公司有着人数上的最低限制,那么有没有人数上的上限呢?”关于这一点,可以肯定地说,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它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特之处。

(二)股东出资的股份性

这也可以称之为资本的股份化。资本的股份化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要平均分成等额的股份,股份就构成了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同时它也是确定股东表决权及其股利分配的标准。

一般说来,股东拥有股份的多少是这样影响他们的表决权和其它权利和义务的:首先,通常来说,股东拥有一个股份,他或她就拥有一份表决权;其次,拥有股份的多少决定了股东权利和相应义务的大小——拥有股份多的股东,自然具有更大的权利,反之则小。

在资本的股份化过程中,有一点是十分重要的,那就是虽然股东所拥有的股份数额可以有多有少,但是每一股所代表的金额必须相等。为什么需要做这样的规定呢?因为只有这样做,才能在实质上保证股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一律平等,使得在确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时,只需要看他们所拥有的股份数额就行了。

从上面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出,股份公司之所以需要将资本股份化,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便于股东权利义务的确定与行使。当然,这也是为了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的便利。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后面讲到资本募集的公开性会详细说明。

(三)有限的股东责任

前面我们已经说到过,股份有限公司有一个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独特之处,那就是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有限的股东责任。

对于这一规定,我们可以做如下的理解:

1.股东对股份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必须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2.这就是说,股东对公司及公司的债权人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更不能要求股东以其个人资产清偿债务。

(四)公开的资本募集

股份公司为什么需要进行公开的资本募集呢?要理解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现代社会生产的性质。众所周知,现代社会的生产属于社会化大生产。社会化大生产是由于现代社会生产规模的扩大,所需的各种资源不能再源于一人一地,而需要全社会进行分工协作才能顺利进行的生产。在所有的资源之中,资金资源无疑是十分重要的。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很少有人在创办公司时拥有那么充足的资金。在这样的时候,进行公开的资金募集就可以帮助创业者解决燃眉之急了!

股份公司又是怎样进行公开的资本募集呢?通常说来,股份公司大多是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本的。一般的步骤是这样的:由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投资者通过支付股款对之进行认购,这时投资者就成为了股份公司的股东了。

股份公司为了获得更多的资金,就需要进行既公开又广泛的股票发行,这就决定了公司股东的一大特点——广泛性。其实,一家股份公司公开的资本募集进行得是否成功,股东的数量是一个很重要的衡量标准——资本募集的公开性决定了公司股东的广泛性。

但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多了,就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个问题:如何保证股份公司能够真正代表股东的利益?这就需要股份公司必须做到帐目公开。任何事情都是这样,只有对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才能避免暗箱操作,使得事情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股份公司的帐目公开就是为了保证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一家优秀的股份公司应该要有良好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股东能够对公司的经营情况有所了解。在这一点上,英美国家的经验值得借鉴——他们将股份公司直接称之为开放式公司,从而首先在观念上就树立起了公司的开放意识。

(五)公司股份的流通性

同样为了募集更多的资金,股份公司的股份必须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股份的融资能力,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股份公司股份的较强流动性主要体现在如下的一些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首先可以在一般的交易场所进行转让交易;

2.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上市交易,这时股份有限公司就变成上市公司了。

很自然地,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需要进行公开发行和自由流通,所以必然促成公司资本的证券化运行,而资本市场,也就是证券市场也得以产生和发展壮大。

由于股份公司发行的股份需要具有较高的流通性,所以公司的股份在原则上的自由买卖是允许的。但是,仍然需要注意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在我国,法律规定有一种股是禁止上市交易的,这就是国家股。

那么,股票的交易主要有哪些形式呢?一般说来,股票交易有以下两种形式:

1.上市交易。这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的一种股票交易形式。

2.柜台交易。这是在证券公司的柜台直接进行交易的一种股票交易形式。

这里的两种股票交易形式都体现了股份的可流通性,便利于股份公司的资金募集。但是,股份的可流通性也有不太好的地方:由于股份的较强流通性,使得股份的持有者有了更多的投资机会,这虽然可以使公司拥有越来越多的股东,拥有越来越广泛的资金来源,但是也容易导致股东的频繁变动,不利于公司资金的募集。

前面我们说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公开性和股东的广泛性,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需要向股东公开。同样,由于这个原因再加上股份转让的自由性,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开放,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这样做的目的自然也是为了更大程度地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于这一点,在证券法上也有着相关规定。只要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准备上市,它首先需要遵守的一个法律原则就是信息公开原则,这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行为最重要的原则。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将一切重要经营事项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六)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和资产。我们知道,公司资本和资产不仅是公司进行经营的基本条件,也是公司承担债务的基本保障。因此,在公司的信用基础方面,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的原则,而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则要求公司设立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另外,在出资形式上,股东只能以货币、实物等形式出资,而不能够以信用或劳务出资。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股份公司的赢利分配上,则实行的是严格的“无赢不分”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