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私营公司创办程序与股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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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章 公司破产时的股东纠纷及其解决

俗话说:“分钱高兴,摊钱受气”。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股东之间的一些纠纷,其产生原因就在于在公司破产承担责任彼此不能协调,继而闹出了矛盾和不快,甚至最后对簿公堂。

那么,股东之间在公司破产承担责任时会发生什么样的纠纷呢?又有哪些原因导致股东在承担责任时发生纠纷呢?下面我们还是用案例来说明!

虚假出资的责任纠纷。

虚假出资是引起股东之间在承担责任时发生纠纷的重要原因。它又是怎样引起纠纷的呢?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虚假出资。关于这一点,我国《公司法》第208条有着明确的规定。所谓虚假出资就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致使公司实有资本低于注册资本,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

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着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我国的《公司法》也不例外。为什么法律要排斥虚假出资行为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项:

首先,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大多都实行法定资本制,在公司出资上的要求是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就必须缴纳全部出资,不允许他们在公司成立后分期出资,也就是说公司的实有资本必须和其注册资本相符合。这样的法律规定使得公司的所有股东都对虚假出资行为十分反感,当然得不到法律的认可。

其次,我国公司法之所以对虚假出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还是由于虚假出资行为降低了公司的信用度,容易造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针对这样的危害后果,我国公司法的防治措施就是一方面对成立公司规定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另一方面又实行法定资本制。这样一来,虽然实质上增加了公司成立的困难,但是却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公司的信用度,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到较大损害。

对于虚假出资行为,我国法律有着怎样的处理办法呢?一般说来,当出现虚假出资行为时,就可以启动“戳穿公司面纱原则”,要求进行虚假出资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承担责任。但是在做这样的处理时,需要注意这样一点:发起人或者股东只在虚假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从而保持作为法人的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独立性。除了上面的处理办法之外,我国《公司法》还对虚假出资行为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虚假出资行为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还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去辨认和发现发起人或者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呢?根据以往经验,虚假出资行为一般都出现在验资环节中。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知道,发起人或者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要经过法定验资程序,需要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就是申请成立公司时提交给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的必备资料,在这个环节中发起人或者股东常会与验资机构串通,由验资机构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从而达到进行虚假出资,并获得公司登记的目的。

虚假出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下面我们就以案例来加以说明。

案例:

2000年9月,李某、刘甲、黄某、张某、季某和徐某六个人共同出资创办了A公司。在创业之初,这六个人之中,只有李某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了足额的出资,另外五个人则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交纳。当时,这五个人只是以A公司的名义将96580元存入了某市建行的房地产信贷部,但是这个房地产信贷部却为A公司出具了50万元的存款证明。在拿到这个存款证明之后,A公司凭借着它让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验资报告。有了验资报告,A公司就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开始了正式营业。

在A公司进行经营期间,它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投资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为陈某代理期货交易,而陈某则先后向A公司投入了50万元资金。可是,直到协议期满,A公司仍然没有履行该协议。陈某于是就以A公司设立瑕疵、出资不实、拒不履行协议和虚假验资为由,将会计师事务所和A公司的六位股东都告上了法庭,并且要求偿还原告资金加上同期存款利息共633800元。

上面这个案件就属于比较典型的虚假出资案,大家注意观察就可以从中发现虚假出资案件的共同特征:在虚假出资案中,往往有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为什么呢?原因在于,公司的设立需要到银行开户和到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而这个时候就最容易出现股东与这些机构之间的合谋,从而产生虚假出资行为。

既然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在虚假出资案件中起着这样大的作用,那么在实践中就存在如下的一个问题: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虚假出资应该如何承担责任呢?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9月13日《关于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作出了如下的规定:

首先,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之所以要承担民事责任,其原因在于这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造成了原告的利益受损。

注册资金是公司拥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物质条件。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要判断一家公司的实力和信用程度,大多数是以注册资金的多少作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帮助他人设立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就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如此,如果虚假出资的公司还跟其他民事主体发生交易行为,由于它根本就没有实际履行义务的能力,所以很容易使得与之进行交易的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会根据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和责任的大小来判决被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知道,凡是承担民事责任都需要被告有过错责任。因此,帮助他人设立虚假注册资金的公司的行为要承担责任也需要以其的过错责任为前提。

在上面的案件之中,刘甲、黄某、张某、季某和徐某五个股东明明就只向某市建行的房地产信贷部存入了96580元,这是房地产信贷部知道得很清楚的。但是,它却为A公司出具了50万元的存款证明。正是有了这个存款证明,A公司才能够让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验资报告,从而虚假出资成功。某市建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的行为明显存在着过错责任。

最后,帮助他人设立虚假注册资金的公司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补充赔偿责任。

为什么法律上回做这样的规定呢?原因在于,帮助他人设立虚假注册资金的公司的行为虽然是引起与虚假出资公司进行交易的人或者机构利益受损的原因,但是这个原因却是个间接原因。最终的原因还是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由于他们明明知道自己没有实际履行义务的能力,却还要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对方造成损失,责任自然就应该属于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因此,法律上就规定帮助他人设立虚假注册资金的公司需要承担的是补充赔偿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