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私营公司创办程序与股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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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章 转让出资

第二十四条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遇到股东调出、辞退、辞职、除名、退休、亡故等情况,可由企业暂用公积金收购这些股份。然后,再由企业向新加入企业的职工或其他老股东转让所收购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在规定的持股额内,股东在符合本章程第十条有关规定情况下可以向非股东的自然人或法人转让其出资,未达到可转让条件的,其股权由其他股东购买。

第二十六条企业股权自企业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