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好私营公司的部门
建立好私营公司的部门,关系到公司的工作效率和控制管理,因此必须认真对待。
管理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管理经营的各个方面做决定的权力。根据公司性质的不同,公司的管理控制权属也不同。
无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管理控制权属上最简单明白,创业者独自拥有公司,独自做决定,独自承担决定的后果。
合伙制公司由合伙协议规定做决定的权限,日常决定大多通过多数表决,但重大决定如改变企业性质、出让转移股权等,则要一致表决通过。有些合伙制公司的表决权和合伙人的股份成正比,另一些合伙制公司则成立执行委员会并授权委员会来做决定。每一个合伙人在任何正常业务范围内做的决定同时对公司和其他合伙人有约束力,某个合伙人做了错误决定,只要该决定和企业的正常业务有关,则其他合伙人也难辞其咎。当然,超出了正常经营范围的行为就不一定会延祸于其他合伙人。合伙制公司的这种法律责任相当重,甚至在某个合伙人已退伙之后,但没有广泛通知外界(如货款人、银行等),外界有可能认为他仍是公司的合伙人之一,那他仍然有可能被追诉以前所属合伙制公司的法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最终管理控制权属于股东。按照大多数公司的章程,股东只是间接管理公司的日常工作,只在重大决策上才能够直接表达自己的意志。
一般来说,股东的重大决策只有四种:
1.修改公司章程。
2.出售公司。
3.使公司清盘终止经营。
4.选举董事会。
第一至第三项权利的行使都不会经常发生,只有选举董事会才是经常性的,但通常也只是每年一度。
一般来说,股东的投票权受着很大的限制。
首先,公司有不同种类的股票,其代表的投票权也各自不同。如优先股不同于普通股,是没有投票权的。就算同是普通股也不一样,虽然取得分红的权力一样,但一部分普通股可能是没有选举权的。例如创业者在发行股票时,赠送给主要干部的若干股,会预先确定这部分股票无选举权,以保证创业者对企业的控制权不至于旁落。
其次,股票的选举权可以积累的,是一股一票,而非一人一票。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东的投票权可以让渡给其他人使用,只要签署授权证书就行。更有甚者,投票权可以合并使用。比如:有三个董事席位在竞选,有投票权的每股股票可以投三票。这三票可以递加在一起投给第一个候选人。这些安排,使大股东能够很有效地控制董事会的选举,因为公司的主要干部都是由董事会指派任命的。尤其是大公司,由于股权相当分散,只要能操纵5%到10%的股票,就能基本掌握公司的大部分权力。
大多数小公司的股东都很少,因此不必开股东大会,对提案做书面表决即可。一般来说,这种表决需要全票通过才能生效。这样小股东就受到某种保护,不会任由大股东摆布。
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做重大决策和任命主要干部。董事的责任重大,必须亲自参与决策,所以不能将自己的投票权让与其他董事使用。
董事会在书面表决时,都必须是全票通过。董事会不能直接管理日常运作,所以一定得授权给经理人员。但有一些基本的权限,如规定分红政策、提议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会绝对不能授予别人使用。
董事有一个基本义务,即不能用其对公司的影响为自己牟取私利。如果董事和跟公司交易的对方有利益关系,则一要向董事会讲明,二在必要时要回避。如果董事在这方面没有尽责的话,股东有权令其改正或甚至采取法律行动来状告他们。
董事会是企业的一个核心机构,其组成及董事职责的明确具有重大影响。董事会最基本的职能是主导公司管理并监督经理们的日常运作以及制定公司政策。有些公司为了快速决策——有时确实能占市场先机——会倾向于成立一个唯命是听的董事会,这种董事会既无专业知识来帮助企业管理,也无法提供远见卓识去开拓市场,企业经营的问题不容易被发觉和纠正,会导致企业的失败。因此,董事会最好是由具有不同背景和受过不同训练的人组成,这样才能使董事会能胜任多方面的工作。董事会还要适当延聘社会公正人士参与,除了有助于提高企业的正面形象外,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公司建立和社会沟通的渠道,好在经营规范方面接受公众的监督。对于小公司来说,还可以建立顾问委员会,除了起咨询顾问作用之外,还可以帮助避免因为急功近利而犯规违法。
董事会用任命授权的方法把日常经营权转移给经理人员,最基本的经理人员有总裁、财务主管,再加上一个保管文档的秘书。一般的公司还有副总裁、助理人员、各级经理等等。这样,公司的管理控制权就分布在三个不同的层次上:
1.日常经营由董事会任命的总裁及其部属来控制。
2.重大决策,比如调整业务经营方向范围,由董事会来裁决。
3.至于基本决策,如修改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则由股东大会表决生产。
创业者既希望公司发达,又怕大权旁落,到头来艰辛创办的公司被别人进占。怎样选择企业骨干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这需要创业者根据实际情况去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