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俞建国认为,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收入差距较大,在世界上属于差距较大的国家,而且还在不断扩大。二是再分配领域的措施主要集中于解决养老,对缩小收入差距作用不大。三是初次分配领域秩序较为混乱,个人收入差距很大程度上是非市场因素造成的,行业不正之风和腐败都进入了高发期。
徐芳认为,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公共产品投入不足。(2)城乡居民、地区收入差距扩大。(3)分配不公矛盾突出体现在初次分配环节。主要表现在劳动力供求失衡产生的工资收入分配不公平;企业内部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不公平;由垄断行业的特殊地位产生的分配不公平;由城乡二元管理制度对农民工的歧视而引起的不公平等方面。
蔡继明认为,我国目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贫富差距过大;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倒挂;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地区收入差距过大;行业收入差距过大等。
2.我国收入分配问题的成因
蔡继明认为,在收入分配领域之所以还存在许多不公平现象,并不是因为贯彻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相反,凡是存在收入分配不公的地方,恰恰是因为偏离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纠正收入分配不公,不能简单地牺牲效率为代价缩小收入差别,也不能回到“效率和公平并重”,更不能倒退到“平等优先、兼顾效率”或“唯平等论”,其中任何一种选择都会使我们的改革开放停滞不前和倒退。
符淼通过对收入不均问题发展四个阶段的研究,指出按要素贡献分配并不一定是当前收入不均问题的主要成因。收入不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按要素贡献分配导致的,包括按身份分配、按单位及行业分配、按地区分配、按资历分配和按分利能力分配等。
郭熙保认为,经济发展是导致分配不公和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而政府政策不到位只是次要原因。即使政府在过去实施了更为有效的分配政策和环保政策,收入分配和环境恶化的趋势仍然不可避免,除非以牺牲增长为代价。构建经济、社会和环境相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而达到这一目标的过程不是和谐的,从不和谐走向和谐,需要经历一段痛苦的路程。中国过去30年的发展实践充分证明了库兹涅茨假说的存在性,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在改革开放初期,实施效率优先的战略是正确的,今天提出科学发展观,构建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适逢其时,也是正确的。
(二)我国收入分配中的初次分配问题
1.初次分配领域中的主要问题
罗长远认为,中国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收入差距非常突出。劳动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所占的份额,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消费需求的大小,而劳动收入是内需能否扩张的关键因素。
徐现祥、王海港根据我国居民在初次分配中的要素所得的基本数据,分析出我国收入分布演进的动态特征是,在1978—2002年间,我国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分布不断向右平移,反映了居民的要素所得普遍增长,但在增长过程中,低收入居民的增长缓慢,高收入居民的增长迅速,从而收入分布逐渐呈现双峰分布,出现了两极分化。他们从要素贡献这个分配标准的视角考察我国收入分布演进的机制,揭示出我国初次分配中两极分化的成因主要是由劳动贡献在第一产业与非第一产业间的差异造成的;要素贡献的其他差异对我国收入分布的扭曲程度为2%——5%。
郑志国认为,20 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企业利润侵蚀工资问题日益突出。这种侵蚀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重下降,造成不同行业之间职工收入与贡献的逆向偏离。利润侵蚀工资的主要方式有:(1)压低、克扣和拖欠工资;(2)不交或欠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3)工资不含或少含住房费;(4)大量裁减员工来减少工资支出以增加利润。不同行业和企业利润对工资的侵蚀程度有差异,批发零售和餐饮住宿业的侵蚀程度最高,其次是工业和建筑业。有些企业在利润侵蚀普通劳动者工资的同时发生高层管理者薪金侵蚀利润的现象。
2.初次分配格局的形成和变动的基本规律
梁东黎根据研究,阐明了初次分配格局的形成和变动的基本规律:技术进步会导致加工部门的技术构成提高。因此,伴随着技术进步,在生产要素价格给定情况下,资本报酬的份额会提高、劳动报酬的份额会下降;在劳动密集型技术进步情况下,当技术服务部门相对规模较小时,随着规模不断扩大,资本报酬份额提高、劳动报酬份额下降;当规模扩大到一定水平以后,随着规模继续扩大,资本报酬份额下降、劳动报酬份额提高;如果技术构成较低的部门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提高,那么,整个经济体系的劳动报酬份额就会提高、资本报酬份额就会下降。如果技术构成较高的部门产值占总产值的比重提高,那么,初次分配格局的变化就相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专门“生产”技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购买该技术专门生产产品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专门从事劳动密集型技术进步的“生产”,技术构成较低,因此,该国的资本报酬份额较低、劳动报酬份额较高;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购买技术专门进行产品的生产,技术构成较高,因此,该国的资本报酬份额较高、劳动报酬份额较低;在生产的技术构成给定的条件下,和生产要素价格机制健全的情况相比,价格机制扭曲情况下的资本报酬份额较大,劳动报酬份额较小。
(三)我国收入分配中的再分配问题
杨天宇认为,现行财政制度的收入再分配职能效果不佳,原因在于:一是收入分配秩序的不规范,使累进性税收难以发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二是收入再分配过程中存在“逆向调节”问题,即低收入者所获转移性收入比高收入者所获转移性收入少,从而收入再分配扩大了收入差距。这两种情况的产生都与财政制度的某些缺陷有关,需要通过制度改革堵住漏洞,理顺机制,具体包括:(1)对于收入分配秩序的不规范问题,应当从建立规范和透明的制度入手,对财政、金融、行政管理、土地和国有资源管理制度等方面容易造成公共资金流失和产生灰色收入的制度漏洞进行改革和完善。(2)消除城乡分割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差别,是产生城乡居民转移性收入差别的重要原因。(3)增加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建立全国各区域之间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4)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的投入力度。
(四)我国收入分配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
卫兴华、张宇认为,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趋势和贫富分化的出现,在许多方面正是初次分配不公平的结果。靠再分配是无法扭转这种趋势,真正实现分配公平的。对广大低收入的困难群体来说,通过再分配所得到的弥补只能是杯水车薪,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初次分配就应重视公平,以公平促进效率,以效率带动公平。在初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也是需要统一起来的。社会的再分配由于是以国家为主体的、以社会的整体和长远的利益为导向的,并且承担着弥补市场缺陷的功能,再分配要处理好初次分配中没有完全解决的公平问题,因此,要比较多地强调社会的公平,在政策措施上要使“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再分配可以不讲效率只讲公平。因为,国家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如果完全脱离了效率标准,损害了市场机制功能,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其结果最终也必然会影响社会福利的提高,损害社会的公平。
卫兴华、侯为民认为,在收入分配领域,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从根本上看是统一的。树立全面、科学的效率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有利于扩大内需、缓解收入分配差距和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造有利条件。当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点,是落实初次分配的公平。在理顺分配关系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低收入群体的劳动报酬,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邹东涛认为,要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应当清醒地记住这样两个基本原理:第一,发展是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坚实基础,而市场机制——以追逐经济利益为动力的竞争,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繁荣的基本动力;第二,合理的差距是激励效率的基本动力。一个社会首先必须保持一定的竞争性差距,以便刺激效率,促进发展。否则,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和谐必定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究竟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多大程度既有利于保持经济效率,又不损害社会公平和影响社会稳定,这不仅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有关。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发展中的和正在崛起的文明古国,永远不能忽视公平,但也不能没有效率。
刘国光认为,在初次分配中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更多体现公平。因为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再分配所调节的只能涉及小部分,而初次分配的数额要比再分配大得多,涉及面也广得多。许多分配不公问题产生于初次分配领域。初次分配不公的大局一旦形成,再分配无力从根本上改变,只能在此格局基础上,通过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等做出局部的修补。如果初次分配不强调公平,一味强调效率,忽视公平,初次分配形成的巨大收入差距,靠再分配手段是很难矫正的。
刘承礼认为,中国收入分配原则的未来取向应该定位于实现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和财富分配的公平化。首先,公平与效率将统一于和谐社会的利益平衡体系中。公平的价值取向是国家福利的最大化,而和谐的利益平衡机制能够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技术与制度效率;效率的价值取向是市场经济主体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和谐的利益平衡机制能够实现机会、规则与结果公平,且不以损失效率为代价。其次,公平与效率遵循各自的运行规律,只有巧妙地处理了微观个体与宏观整体、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财富创造与财富分配之间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的条件才能具备。再次,公平与效率的同时实现既要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又要以社会和谐为目标,唯其如此,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和财富分配的公平化才能最终实现。最后,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和财富分配的公平化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产权制度、工资制度、财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五)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整与改革
1.影响一个国家收入分配制度选择的主要因素
钱震杰通过比较不同理论流派对分配制度的观点,概括出影响一个社会或国家收入分配制度选择的主要因素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经济发展阶段;一个社会或国家的目标;按何种尺度进行分配等。
傅红春、张贤认为,我们在实施收入分配政策时,应注重对产生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因素、影响方式及其影响程度的研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情况,区分不同的因素进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这样在实施政策时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调整与改革建议
卫兴华、张宇指出,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缩小过大的收入差距,实现分配公平,我们应有以下共识:第一,强调分配公平、社会公平,缩小收入差距,绝不是要回到平均主义分配去,不能把平均主义看作公平,将二者混淆。第二,强调分配公平,不是要“劫富济贫”,更不是什么“仇富”、“仇智”、“向富人开枪”、“向智者开枪”。第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实现分配公平,重在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同时,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调节过高收入,扩大就业,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促进走向共同富裕。应改变金字塔型的收入分配模型,即少数高收入层的富人居于塔尖,多数低收入群体居于塔底。应形成橄榄型的收入模型,即中间大——中等收入者占较大比重,两头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都占较小的比重。
徐芳认为,当前我国建立公平的分配制度应该注重以下关键因素:(1)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初次分配环节的公平性。在初次分配环节应建立普通职工强制性的增长机制,建立起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机制。(2)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加大对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力度。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发挥税收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增强社会保障的普惠性和公平性。
蔡继明认为,要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就要坚定不移的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一方面在初次分配领域完善要素市场,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公平竞争和要素的自由流动,改革户籍制度,减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另一方面在再分配领域,要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所得税征缴,加大对垄断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落后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地区、生态保护地区的转移支付等。所有这些,都有助于在提高效率的同时缩小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刘国光认为,从分配领域本身着手,来调整收入分配关系,缩小贫富差距,是必要的,但是远远不够。我国贫富差距扩大最根本的原因在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已对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生深刻的影响。还需要从生产关系,从基本经济制度来接触这一问题,才能最终阻止向两极分化推进趋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对缩小我国贫富差距,解决社会公平问题非常重要。
王振耀、田小红认为,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和贫富差距的缩小需要一定的政策配套。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初次分配政策调整,贯彻公平原则,废止血汗工资制度;调整一次和二次分配制度,提高职工工资比例;调整三次分配,大力发展慈善事业。
张维迎认为,如何在不损害GDP 增长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收入分配差距和收入不公?关键是提高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减少政府行为所导致的不确定性。政府对资源的控制,不仅损害了效率,而且也损害了公平。政府对市场准人的限制,很多事情只有一部分人能做,一部分人不能做,保护了垄断利润,也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扩大。我们用财政转移支付减少收入分配差距是不成功的,不如用市场的手段减少收入分配差距更有效。我们仍然要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尤其是在全球化的时代,对中国而言,离开了发展,不可能解决公平问题。如果我们把创业的人吓住了,没有人愿意做企业了,贫困问题就会重新出现。我要特别提到一点,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可能对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有致命性的伤害。这个法律出发点也许是对的,为了帮助低收入阶层,为了帮助工人群体,但最后的结果可能是,这个法律带来最大伤害的是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民工,以及城市中的一些普通工人。
安体富认为,在目前我国的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所占份额偏低,而政府和企业所占份额偏高。对于如何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他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第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以支定收,适当降低税收收入规模和增长速度。第三,应该进一步通过费改税,减少非税收入的规模和比例,并纳入预算内管理,使之被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第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与民生有关的支出比例,构建民生财政。
邹东涛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任务,客观上都要求我们应当高度关注社会困难群体。同情社会困难群体,为社会困难群体鼓与呼,是社会公众一般的心理趋向,也是中华民族自古具有人文关怀优良传统的表现。然而,我们在关注社会困难群体、追求社会和谐的同时,必须抑制片面反对收入分配差距、否定市场竞争、崇尚平均主义等逆市场机制的思潮。实现社会和谐必须把握好两点:一是收入分配的公正原则,这客观要求个人收入的增长,首先来自生产和市场领域符合效率原则的初次分配;二是收入分配的机会均等原则,而机会均等原则首先是市场竞争机会的均等,决不能把国家政策和经济体制建立在结果公平的基点上。只有牢牢把握这两个原则,才能确保财富持续充分涌流的源泉永不枯竭。政府要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首要的任务是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一个良好的、有效的制度不仅是推进生产力发展的关键,也是调节财富分配、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这就要全力打造全社会的利益协调机制。这种机制包括利益表达机制、利益谈判和博弈机制、利益冲突解决机制等。
张克中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支持穷人收入增长的政策及措施主张。他认为,实现支持穷人增长,必须从经济增长、收入分配、财政税收、社会保障、政府服务与法律等多方面同时入手,平行推进,使得贫困群体能够参与经济增长的过程。为此,就需要保持贸易开放;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高就业率;增加教育和培训方面的投入,不断提高穷人在经济中生存发展的能力;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在贴息贷款、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下,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贫增收;加大对低收入阶层的转移支付力度;倾听穷人声音,从根本上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实现支持穷人收入增长。
汪三贵认为,在保持较高经济增长速度的同时要改善收入分配的严重不平等状况,使贫困人口更多地从经济增长中受益。通过项目瞄准方式的改进,使贫困人口更多地参与和受益,提高扶贫投资的针对性和效果。同时,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符淼认为,完善按要素贡献分配体制能有效抑制导致收入不均的非要素贡献因素,促进收入合理分布。完善分配体制可从明晰和保护产权、完善法律体制、抑制分利行为和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等方面着手。
(六)我国收入分配理论的构建
杨承训认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根本上说,必须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加以指导,进而在科学发展观引领下形成以初次分配为重点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框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分配制度,形成合理的分配格局。他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至少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点:(1)要揭示初次分配在全部分配中的主体地位。(2)完善以初次分配为核心的分配制度。(3)壮大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所有制基础,着力“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廓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的相互关系。(5)深化各类经济内部的分配关系。(6)实施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系统工程。(7)通过改革强化政府的分配和管理职能,既要解决再分配的公平问题,也要管理、监督初次分配问题。(8)“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与科学发展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