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TA背景下,相关各国(各地区)均制定了相应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以期抓住CAFTA发展机遇。但这些国家或地区在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生产能力方面各有所长,特别是以自然资源禀赋形成的专业化分工的比重较大,在不合理的区域分工格局下,各区域利益主体独立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行为,会不可避免地放大整个区域分工贸易、产业与投资格局的不合理性,从而导致区域间矛盾的深化,阻碍CAFTA进程。因此,区域合作应该有一种包括利益互补机制在内的区域协作框架来协调各国之间,包括一些重要城市之间的贸易、投资和产业发展关系,并努力扫除地方经贸政策上的障碍。欧洲一体化的经验告诉我们,培养区域意识,认识区域利益,是一体化成功的重要保障。各国必须从地区的共同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各自狭隘的民族利益出发,推动区域一体化,才能使其成功,并从中分享自己的那份利益。这是构建CAFTA的前提,也是中国东盟贸易政策协调的基础。
12.1 区域经贸政策协调的必要性
贸易政策的本质是国家利益的产物。各国政府总要站在本国的立场上实行有利于本国的政策。在这个相互依赖不断加深的世界上,国家利益仍高于一切,任何一国的国际经济贸易政策的制订都是以本国利益为基点。
12.1.1 国际经贸关系中国家利益原则的差异
一、发达国家国际贸易与投资政策确立的原则
发达国家在世界上所具有的领先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强的竞争优势,使得它们选择自由化程度较高的贸易政策。由于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发达国家无须依赖特殊的国际贸易政策支持本国产品占领国际市场。它们管理经济的侧重点主要是保持本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降低失业率等,国家利益的重心也在于此。由此,我们便很容易解释发达国家加强传统的低效益的劳动密集型工业的保护的原因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全球性问题的出现。经济手段也日益成为直接实现发达国家国际政治目标的重要方式。国际贸易政策的政治功效日益显性化。国际贸易政策成为这些国家实现政治利益的重要工具。如在通过PNTR法案之前,美国的反华势力为了达到人权、宗教等政治目的,利用国会每年审议中国贸易地位的机会,用贸易问题向中国施压。
二、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与投资政策确立的原则
由于经济实力在国家权力构成要素中的地位越来越凸现,导致一国经济活动可以直接转化为政治权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该国在国际政治中的地位。为了增强国力,提高国际地位,发展中国家都有一种强烈的加速经济增长的愿望。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工业化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技能,加强一国综合实力。因此,工业化与经济发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实现工业化成为达到经济增长愿望的发展中国家的共同选择。能否实现工业化目标,也就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利益的最直接体现。因而贸易政策的选择就必须围绕工业化目标的实现展开。它既要支持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初级产品出口,以获得外汇和技术,又要抵御发达国家的工业制成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以便为本国的工业化发展提供所需的生产要素和足够的市场空间。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传统的国际分工关系中,始终是以初级产品的生产者身份出现在国际市场中,而相比于工业制成品,初级产品贸易往往会处于不利地位。通过加速本国工业化扭转本国的产品结构和贸易结构,成为发展的最有希望的途径。面对加速工业化和国外产品竞争的现实,发展中国家选择贸易政策来保护本国市场也成了自然的选择。
三、民族自尊捍卫与进出口行为调整
进口商品的品种、质量,常常反映了别国家的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而且进口的商品一般比国产的要“物美价廉”一些,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先进工业制成品,许多是国内不能制造的。在消费者崇洋媚外的时候,政府往往会觉得有损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为了增加民族自豪感,政府一方面从政治上把使用国货作为爱国主义来宣传,另一方面企图通过贸易保护政策来减少外来冲击,发展民族工业。WTO与国家利益作为倡导和促成战后贸易自由化的产物,WTO无疑是赞成自由贸易理论的,而且也建立相对自由的贸易体系。虽然WTO开宗明义的提出自由贸易的宗旨,但实际上,它是承认并接受贸易保护对于任何国家都是必要的观点。在存在国家利益和国民财富差别、不平衡发展加剧的世界上,完全的自由贸易,自由竞争只会造成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两极分化,其结果只会阻碍世界经济发展的效率(分配问题对竞争效率的制约)。要从根本上提高人类的福利,有赖于南北双方的相对平衡的发展。WTO正视了国家利益的差别,以及无条件的自由贸易所可能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均的恶果,从维护世界政治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认可了国家利益的至高无上,才能保证WTO规则在重重矛盾中得以运行。在WTO原则中,除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保护和一般的限制数量等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和原则以外,还有一些例外条款。其中有些原则特别是例外条款,明确表示了它对一定的贸易保护的许可。而且,一项自由贸易原则的后面,紧接着的往往是一项准许贸易限制的例外条款。WTO中的各项义务,几乎都可以通过例外条款得到暂停、修改,甚至取消,特殊情况,要被全体缔约国事先授权或事后承认。例如:在紧急行动豁免中,如某一国产品进口突然大增,国内同类工业受到严重损害,造成利润率严重下降、开工不足或有倒闭的危险时,进口国可采取临时性的紧急行动,实行数量限制或中断关税减让。
此外,WTO还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利益,对发展中国家做了非对等的贸易保护安排,第18条明确规定,发展中国家对其幼稚工业可以进行必要的保护。虽然WTO对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好处极其有限,但它的一些优惠政策确实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也应借助WTO规定的其他缔约国不应谋求发展中国家作出有害其经济健全或发展的让步等原则,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实现工业化。
12.1.2 国际贸易竞争的解释
依照WTO的贸易与竞争专家组及多数成员方的观点,“竞争政策”是“竞争法律与措施”的统称,它们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反托拉斯”、“反垄断”等,其体现可以是综合竞争法、含竞争规则的部门法规或私有化政策等。目前,各国竞争政策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各国竞争政策的立法原则不同
竞争政策是法律化的政策,它是以立法条文为依据的。尽管各国设立竞争政策的宗旨都是为了清除限制性商业行为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以确保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资源配置效率,但各国在竞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方面又有所不同。例如,德国在其制定反托拉斯法方面分别制定了《反对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分别制约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等竞争法主要体现在反垄断行为上,而将有关不正当的商业行为的规范问题放在生产责任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体系中。又如,关于直接损害竞争的企业垄断行为,美国的法律不允许企业垄断州际贸易或国际贸易和操纵市场,德国、英国则对一个企业(或企业集团)在某个行业所占份额上限设有具体规定。这些立法原则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从而使各国经济利益分配不平衡。
二、各国实施竞争政策的标准不同
目前各国实施的竞争政策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较为宽松的竞争政策,只有少数的反托拉斯法规制约出口市场与国内市场,如意大利、丹麦和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
2、对国内市场实施较为严厉的竞争政策,但对出口市场则实施较为宽松的竞争政策,如德国、希腊、瑞士、爱尔兰和菲律宾等;
3、实施“合理性法则”式的竞争政策,即在政策的具体实施中,坚持类似“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原则,视具体反竞争案例灵活处理;
4、对国内市场实施严厉的竞争政策,但在出口市场上采取完全放任的政策,对出口商之间的密谋、联合不采取任何限制措施。
由于各国实施竞争政策的标准不同,造成了国际贸易中不公平竞争。比如,一个出口部门高度垄断的国家与一个出口部门自由竞争的国家,在某些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前者就处于较有利的地位,而后者则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三、贸易战略、出口卡特尔与竞争政策的冲突
目前,各国越来越重视战略性贸易政策,纷纷运用各种手段进行贸易保护,并促进战略性产业的发展。比如,在对待出口卡特尔的问题上,如果出口卡特尔的经营不属于国内贸易或不与国内市场有关,各国已经将其由原来的非法视为合法的了。美国对出口卡特尔的认可是基于1918年制定的“韦博-鲍莫伦尼法”和“外国贸易反托拉斯修正法”,而德国向来就认为“纯粹的出口卡特尔”是合法的。并且在现实中,即使是对于出口卡特尔与国内市场有关的经营活动,各国也是采取合理性原则,即只有当这些经营活动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或者与国际条约对立时,才会被禁止。例如在欧盟,按照有关法律,当出口卡特尔影响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或影响共同市场的竞争效果时将被视为非法。
虽然战略性贸易政策在短期内能够直接增进一国经济的福利,但是这种福利的获得是以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利益为代价的,因此竞争对手的厂商会向它的政府寻求保护,最为可能的便是采取反倾销措施。这种由于额外的保护所引起的国际贸易冲突屡见不鲜,其结果是进一步限制竞争。
四、倾销与反倾销
对于一些特殊案例而言,如果国外厂商在A国的市场占有率增加,很难判断这是由于其提高了生产效率还是接受了政府的补贴。而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在A国的该产品市场存在进入壁垒或合谋时,A国的厂商便会指责国外厂商进行倾销并向本国政府寻求反倾销保护。事实上,反倾销措施很可能驱逐国外的竞争者,助长国内厂商的合谋。
与此同时,现行的有关竞争规定一般都允许成员用保障条款、反倾销措施或抵消补贴措施等贸易政策手段对扭曲的竞争行为作出反应,但由于这些条款本身存在着很多缺陷,不仅没有对国际间扭曲的竞争行为予以有效的纠正,反而使得这些贸易政策措施形成了新的贸易壁垒,使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效应在很大程度上相互抵消。
尽管竞争政策从其产生的历史看属于一国内部的政策,但是在国际范围内推行竞争政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由于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存在上述冲突,协调与贸易有关的竞争政策日益成为各国乃至国际组织的焦点。
12.1.3 中国与东盟贸易政策协调的理论解释
当前中国对东盟逆差有必要通过两国的政策协调来改变,这恐怕也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为中国对东盟净出口。中国用支出法计算GNP时,消费与投资两项指针的口径与西方国家不一样,其中政府支出包括政府消费和政府投资,分别包含在最终消费和资本形成总额中。但是这种表示方法并不影响后文与东盟经济指针的比较。
在一个长期过程中,式中各项的值是变化的,而且统计单位、统计基期对其都有影响。
很明显,政府支出的改变会引起GDP并进而引起GNP构成的消费和投资的变化,而消费、投资的变化会引起净出口的变化。因而中国政府盈余(或赤字)的变化会引起中国净出口的变化,这其中很大部分就是中国对东盟净出口的变化。同样按照支出法计算东盟的国民生产总值,可以把东盟的GNP表示为:
分别为东盟的转移支付、政府利息支付、税收。东盟的财政赤字发生变化,必然会影响到东盟的外贸赤字,当东盟的预算赤字占GNP的比例下降时,若假定没有其它因素抵消这种变动,则东盟的贸易赤字占GNP的比例也会下降,东盟对中国的贸易赤字占GNP的比例也会下降。
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要改变中国与东盟两国贸易收支的失衡状态,就要进行国际政策调节。中国入世后,中国与东盟贸易自按WTO规则运作,纯粹的双边贸易谈判已无多大意义。因此,本文认为,必须要将中国与东盟两国的内外均衡结合起来,四管齐下,即将中国的财政预算、对美贸易,东盟的财政预算、对华贸易统一起来,进行多方协调。东盟经济政策(利率、汇率、税收政策等变化)的调整,将会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同样,中国经济政策的变化,也会影响到中国与东盟贸易、资本流动等,即中国与东盟经济政策和其它一些重要经济变量将互相传导。两相比较,东盟经济政策和经济变量向中国传导更为直接、重要,也最为我们所关注,故下文主要分析东盟重要经济变量和经济政策的调整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12.2 中国-东盟区域经贸政策协调理论基础
12.2.1 现代协同理论
现代协同理论认为要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必须从整体经济的实际出发,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阶段特征,适度重点倾斜与全面协调发展相结合,在一定时期内突出相应的发展重点,扶持能在较短时期内做到自立发展的区域或产业,培育区域自我发展能力,以争取在一个不长的时期内,实现整体经济的全面发展。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从国家战略高度把周边省区中的广西、云南等落后省区推上了对外开放最前沿,也为广东、海南等省区经济的二次腾飞拓展了空间。东盟各国与国内市场巨大的互补性将在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滚动中产生较好的效益,直接彰益这些地区的GDP增长指数。从现实情况来看,周边省区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与东盟多数国家接近,工业产业结构非常相似,在经济合作中能够找到多个合作切入点。如果将这一层次的经贸和产业合作深入到地区层面,其合作前景将更加广阔。
12.2.2 比较优势理论
在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的基础上,李嘉图提出了比较优势理论,他认为“在商业完全自由的制度下,各国都必然把它的资本和劳动用于最有利于本国的用途上……它使得人们都得到好处,并以利害关系和互相交往的共同纽带把文明世界各民族结合成一个统一的社会”。即所有产品生产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的国家和地区,没必要生产所有产品,而应选择生产优势最大的那些产品进行生产;在所有产品生产方面都处于劣势的国家和地区,可以选择不利程度最小的那些产品进行生产。这两类国家或区域可从这种分工与贸易中获得比较利益。
在CATFA框架下,周边省区中广东、海南等发达地区所具有的领先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强的竞争优势,使得它们选择自由化程度较高的贸易政策。而广西、云南等落后地区既要支持本地区具有比较优势的初级产品出口,以获得外汇和技术,又要抵御发达地区的工业制成品对本地区产品的冲击,因此要在市场智谋竞争的基础上协调产业发展政策,形成合理的分工结局,在此基础上构建科学合理的生产-贸易链,获取最大收益。
12.2.3 需求偏好相似理论
林德(Linder,1961)指出“两国的需求结构越相似,两国间的贸易就可能越密集”,即认为具有相似购买力水平和产品消费偏好的国家之间会产生产业内贸易。笔者认为,我们也可以将该理论应用到地区之间。
中国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与东盟各国的情况有着相似之处,我国客观上存在着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发展区域的差距性。东、中、西部三大经济区域既是习惯上的划分方法,也是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周边四省中广东属于东部地区,广西和云南属于西部地区,由于海南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中部地区相似,我们可以将其看成是中部地区),而东盟的经济发展也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新加坡和文莱,第二层次为马来西来、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第三层次为越南、柬埔寨、老挝,缅甸。由此可见,为更好的促进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的发展,周边四省产业分工就显得尤为重要。
12.3 中国-东盟区域经贸政策协调机制构建
自中国与东盟达成了组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共识,之后签订了有关协议,并于2005年7月开始自贸区进入实质性运作时期。尽管在双方目前的经贸合作中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贸易竞争政策的协调和国内产业保护的声音不断传来:2007年6月以来,中国生产的钢坯、盘钢、薄钢板和钢管通过越南老街国际口岸大量涌入越南。受此影响,越南国内许多钢材生产企业生产放缓,甚至停产转而从中国进口钢材销售,越南贸易部竞争管理局将考虑采取进口保护措施,岘港市政府要求对通过岘港港口和各通道的各类产自中国的热轧钢材进行检查。以上这些数据表明,加强成员国间贸易与投资政策协调刻不容缓。
12.3.1 中国-东盟直接投资国际协调
一、积极参与经济政策协调
国际经济协调从本质上讲是参与各方对世界经济利益如何分割所进行的协调,参与各方往往都抱有约束他国优势而保护本国劣势的动机。这样,国际经济竞争的游戏规则通常是参与各方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而未参与制定规则的国家,其利益在规则中没有或难以得到充分反映。因此,我们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经济协调,拥有平等参与制定国际经济竞争规则的决策权,为我国在新世纪营造良好的国际经济竞争环境。对于现行的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FDI国际协调机制而言,我们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全盘接受,而应通过主动参与,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如对于反映经济全球化客观要求的投资原则和规则(如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应予承认;对于那些原则上正确,但如果实施过快会使我国经济无力承担的投资规则(如业绩要求、资本自由进出等),应参照国际惯例,安排“过渡期”;对于西方发达国家为遏制中国、削弱中国企业竞争力的歧视性规则(如发达国家身份、将投资与人权挂钩、过高的环保和劳工条件要求等),应有理有据有节地加以抵制。
二、深化FDI政策的自由化改革
1、FDI的国际协调旨在为TNCS提供某些共同标准,减少或废除歧视性、为市场带来扭曲的做法,促进国际直接投资的自由化。近年来,在全球经济自由化浪潮的影响下,FDI政策的自由化改革与调整已成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改善投资环境以充分利用FDI的根本性举措。据统计,1991-1998年间,世界各国共有449国次进行了895项政策法规调整,其中,属于放松管制、朝自由化方向发展的占94%以上。虽然同期共有52项政策法规调整是比以前更具有限制性的,但这类限制的加强主要体现在发展中国家对FDI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如逐步减少吸引外资中不必要的优惠成份)和逐步与国民待遇对接上,因而它本质上意味着FDI管理法规的更趋合理与规范。为此,我们必须积极参与FDI政策自由化改革进程,以便于与国际规范接轨。当务之急是尽快全面清理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有关外资政策或地方性法规,深入、细致、全面地研究现行外资政策法规与WTO、APEC、OECD等组织的投资规则的差距,以便于规范我国外资政策法规,朝自由化方向调整。
2、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在促进我国固定资本形成、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就业机会扩大与就业质量提高、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与完善等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FDI已成为我国名副其实的经济增长的发动机。
3、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已基本形成,特别是目前加入WTO谈判进程加快,积极有效地推动了我国贸易自由化,并进而为自由化目标的FDI政策规范的建立创造了条件。因此,我们必须从全局出发,将FDI政策自由化改革置于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建立开放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战略地位。
三、从本国实际出发参与FDI国际协调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完全自由型的FDI政策并不适合国情,反面的教训在拉美各国、东盟国家已很明显,我们不能重蹈覆辙。在FDI政策上,应强调实事求是、为我所用的原则,重视引进外资的实际效果;在具体措施上,仍有必要有选择、有重点地优惠或限制某些行业或技术层次上的外资或者外资企业的某些行为。如针对单纯吸收就业的外资,在劳动用工制度上给予保证;对技术和管理方式先进的外资企业,鼓励其技术溢出与扩散效应,鼓励其增强与当地企业的产业关联,增加产品的当地含量;奖励出口并盈利的企业、产品当地含量较高的企业以及培训和指导当地零部件供应商的企业等。
我国已制定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等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但在具体实施上,还需加强与关税政策、税收政策等方面的配套与协调,不断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同时,国内企业与外资企业产业关联度提高的关键是提升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层次,只有在增强国内企业竞争力的基础上,考虑与外资企业的协调配套与有效竞争,外资企业的产业关联效应、示范效应才能根本发挥。因此,国内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应受到充分重视,当务之急是如何进行制度创新与改革,提高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另外,针对我国经济发展多样性的特点,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投资都有其一定的适用性和积极效应。因此,在以产业发展政策为主线的同时,应兼顾其他。引进哪种层次的外商投资,一定要从各地、各部门的实情出发,考虑实际需求与对外资技术和管理的吸纳能力,不可一概而论。
四、夯实中国-东盟多边投资政策的基础
1、落实《多哈宣言》关于贸易与投资问题的决议
关于贸易与投资的问题,《多哈宣言》第20条、第21条和第22条分别阐明了以下内容:(1)同意建立一个多边的框架来保证为长期的跨国投资,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提供透明、稳定和可预见性的条件,这有助于扩大贸易以及在该领域增强技术帮助和能力建设的需要。谈判将在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以后,根据在该部长会议上通过谈判的形式达成的决议来进行。(2)有必要在该领域为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支持,包括政策分析和发展,以便它们能够更好地评价那些致力于其发展政策、目标、人文和制度发展的紧密的多边合作的潜在影响。世界贸易组织将会与其他包括联合国贸发会议在内的相关国际组织共同合作,通过合适的区域的和双边的渠道来提供增强的和足够的援助来满足这些需要。(3)在第五届部长级会议之前,WTO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将集中阐明有关范围和定义、透明度、非歧视、以GATT为基础的预设承诺形式、积极清单方式、发展条款、例外和国际收支保障、成员间磋商和争端解决等方面的问题。任何框架应能公平反映母国和东道国的利益,适当考虑东道国的发展政策和目标以及它们出于公共利益进行调控的权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发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应当作为任何框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加以考虑,以帮助各成员承担与它们各自的需要和环境相适应的义务和承诺。不仅要对其他WTO相关条款予以关注,适当时还应考虑已有的双边和地区性投资安排。
多哈会议在2001年11月14日还达成了一项与执行有关的决议,其中第6条就《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处理:(1)对货物贸易委员会考虑到一些发展中国家成员要求延长5年过渡期(根据TRIMS5.2条)的要求而采取的行动记录在案。(2)强烈要求货物贸易委员会明确考虑那些在TRIMS5.3条款或WTOIX。3条款下的最不发达国家的要求以及考虑最不发达国家在制定包括时间框架在内的期限和条件时的特殊情况。
2、关注主要国家的立场变化及其对投资问题谈判的影响
贸易与投资问题的谈判并不是一个孤立的问题,还涉及到各国的态度和利益关系。中国、新加坡、日本和其他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代表了这几个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分别代表了以它们为首的经济和政治集团的利益关系。它们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到WTO多边投资框架建立的可行。对于其他国家最为关心的如限制性商业措施、跨国公司转移定价以及其他针对东道国的行为(母国限制)等基本上属于跨国公司实施的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限制措施,这些问题在多边投资框架中不会受到重视,更不可能得到妥善解决。根据20世纪70年代初的一些实证分析,东道国遭受转移定价所造成的外汇损失远远高于因跨国公司利润汇回而对东道国国际收支的影响,而限制性商业惯例恰恰是多数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所针对的对象(TRIMS不包括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问题)。由于对发展中国家有利的限制性投资措施和鼓励性投资措施已经被纳入了讨论的范围,而且前者已经制定了明确的规范,因此,多边投资框架的建立很可能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构成更不平等的现象。这就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一种两难境地:支持多边投资框架的建立对自己不利,不支持对国际投资的发展不利。因此,面对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法律对称)和实质上的不平等(经济不对称),发展中国家很可能会采取通过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灵活性安排尽量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的方式被动地保持中立。
12.3.2 中国-东盟产业政策协调机制
一、东盟各国产业政策考察
虽然东盟作为一个整体在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有其一致的战略和政策,但由于东盟成员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各成员对外经贸战略和侧重点必然有所不同,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1、新加坡
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重要的金融中心、运输中心和国际贸易中转站,也是世界电子产品重要制造中心和第三大炼油中心。
在面对21世纪经济全球化挑战,特别是遭遇2001年全球经济普遍衰退的情况下,新加坡为寻求新的发展机遇,提出了一系列经济发展思路,归纳起来可称为“高科技战略”、“中国战略”和“扩大腹地战略”,目的在于提升产业结构,积极寻求海外市场,拓展对外经贸活动的空间。
对外贸易作为新加坡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外贸额是其GDP的3倍以上。在投资政策方面,新加坡政府非常重视吸引外国投资,积极从管理审批制度、产业政策、税收优惠等方面提供便利。
中新双边贸易投资发展呈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中新贸易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已形成电子产品为主的格局。第二,三资企业和加工贸易在对新加坡贸易中已占据主要地位。第三,新加坡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转口贸易市场,也是中国在东盟国家中最重要的贸易伙伴(约占中国对东盟贸易额的三分之一)。第四,新加坡在华投资领域广泛,且平均单项合同外资金额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新加坡政府日益认识到开拓中国市场的重要性,并将中国列入未来推动新加坡经济增长的“第四引擎”(其他三个引擎为:美国经济、电子业、周边区域经济)。为此,新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政策促进中新贸易与投资。主要有:积极推动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扩大与中国经贸往来;加大新的在华投资力度和扩展行业范围,积极引导企业把投资地域从中国沿海扩大到西部;敦促企业从传统企业以外寻找商机,进行经济结构重组;推行商业和教育方面的多项计划(比如在贸工部设立国际商务部门、在贸发局设立中国商业信息中心、分别为各级学生和政府官员提供中文课程和中文培训等),以加深新加坡人对中国的了解。从实际效果看,这些措施为缓解新加坡经济衰退和促进中新经贸关系起了积极作用。
2、泰国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泰国年均增长率在8%左右。随着制造业、服务业的发展,尤其是旅游业的崛起,泰国的经济结构已由过去主要以农产品出口为主的农业国逐步向新兴工业国转化。
面对世界经济增长放慢和“9.11”事件带来的影响,泰国政府在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将坚持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政策,把对外经济政策的重点放在吸引外资和发展旅游等优势产业上。
中泰双边贸易在过去几年持续增长。在双边经贸政策方面,中泰双方陆续达成了贸易协定、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等一系列文件。这些协定指出:支持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重视四角(中国、泰国、老挝、缅甸)及大湄公河(中国、泰国、老挝、缅甸、越南、柬埔寨)次区域经济合作下的经贸合作与往来;加强在宏观经济领域特别是金融领域合作,签订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扩大双边贸易和消除贸易壁垒,改善产品标准,防止出现倾销行为;鼓励和支持双向投资增长,促进在专业技术、利用双方原材料和技术共同生产、工业区开发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合作,并将重点放在中小企业;继续支持经贸、科技两个联委会机制,拓展新的合作领域。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中泰经贸发展。
3、马来西亚
过去10年,马来西亚的经济平均增长率超过7%。马来西亚不仅是源自其国内原产品如橡胶、棕油和木材等制成品的最大输出国之一,也是视听、电脑、半导体等电子电器产品的主要输出国。
为应对世界经济形势变化,马来西亚政府在东盟自由贸易区约束下就对外贸易和外资政策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主要有:
第一,实行自由贸易政策,改善贸易商品结构,扩大多边经贸合作范围。在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约束下,马来西亚政府已将区内大部分商品关税下调至5%以下,并放宽进口原料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对生产所需设备以及用于环保、维护、质量控制和水处理等方面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销售税。同时,马政府大力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鼓励非电子类产品出口。此外,马来西亚还积极发展同欧盟和亚洲国家,尤其是西亚和中东各国的经贸关系,在阿联酋、巴林设立贸易中心,以缓解对美国出口减少造成的困难。
第二,制定吸引外资新政策。主要措施包括:停止以往的“不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于出口导向型的工业;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放宽金融保险业外资的持股比例,允许外资控股;允许外资在直销业的持股比例从30%提高到50%以上,还放宽了其他一些行业,如船务业、报关业等的外资股权限制;允许外资在马来西亚股票交易所的股权从30%提高到49%等。
第三,鼓励投资于高科技产业,吸引外资在马来西亚设立研发中心。鼓励措施包括:新兴工业地位期间5年内的法定所得给予全部免税;对于策略性投资,给予新兴工业地位期间10年法定所得全部免税;在“超级多媒体走廊”的外资企业不设任何股权限制,并在税赋方面享受多项优惠政策等。
在对华经贸政策方面,马来西亚政府注重通过以下一些措施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合作,包括:消除贸易和投资障碍以提供良好市场环境;提高贸易法规透明度;鼓励更频繁的信息交流来促进双向投资;鼓励工商部门发挥更积极作用等。同时,马来西亚也重视加强双方在金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为相互在对方国家开设银行和开展银行业务提供必要便利,共同致力于改进国际金融管理制度等。
4、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是东盟中人口最多、面积最大的国家,自然资源丰富,主要部门有采矿、纺织和轻工等。
为适应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对外贸易和外资政策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主要有:
第一,在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继续推行自由贸易政策。2002年,印度尼西亚已将大部分商品关税降到5%以下,并继续削减各种非关税壁垒,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区域及次区域合作以推动对外贸易发展。
第二,印度尼西亚中央政府下放利用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期限,进一步简化利用外资审批手续,并修改相关投资法令。
第三,为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投资,政府对在纺织、化工、医药、机械、电子信息等22个产业部门的新投资企业给予5-8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为促进对华经贸发展,印度尼西亚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积极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在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积极营造一个更具吸引力的经贸合作环境,通过交换信息和加强协作,增加贸易法规透明度和非歧视性;简化投资程序,定期举行投资促进会,为投资提供切实保障,鼓励私营企业合作;积极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鼓励联合进行高新技术研发和商品化;加强在农、牧、渔和农产品加工方面的合作等。
5、菲律宾
菲律宾对外贸易和外资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积极推动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菲律宾政府在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开展经贸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双边行动,注重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文莱等周边国家发展经贸关系。
第二,调整产品结构,促进出口商品多样化和外贸市场多元化。菲政府一方面鼓励企业增加产品附加值,促进更新换代,另一方面积极寻找新的出口市场和开发新产品,这使得菲进出口商品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
第三,改善国内投资环境,努力吸引外资。菲律宾政府一方面利用高层外交活动为吸引外资做宣传,努力扩大同各国经贸关系。同时尽力改变国内政治社会不稳定状况,给予外资各种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增强投资者信心。
第四,积极推动信息通信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继续扩大劳务输出。菲律宾政府通过举办展览会、旅游大使志愿计划等发展信息通信产业和旅游业,并通过简化手续、给予扶持等方法鼓励输出劳务。
在对华经贸政策方面,菲律宾政府将农业作为双方经贸合作的重点,并通过鼓励双向投资和技术合作,逐步扩大合作规模和领域。此外,在促进两国大企业合作的同时,也强调民间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合作。
6、越南
越南经济之所以能保持平稳发展,这与其积极的对外贸易和外资政策是分不开的。
第一,通过签署双边和多边协议,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积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越南在加入东盟自由贸易区后,逐步削减关税,出台稳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法规以取代过去每年确定一次的做法,逐步减少进而完全取消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制度,废除外贸进出口审批制度(除极少数商品),实行进出口自由化政策。此外,越南通过与美国缔结历史性贸易协定,恢复了正常双边贸易关系,使其出口至美国产品关税从40%降至4%。
第二,发展工业区,积极吸引外国投资。近几年来,越南已形成了31个各种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为促其发展,越南政府颁布了外国在越投资法和鼓励国内投资法,发行工程股票和债券,并通过制定发展规划、简化管理体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训合格劳动力和管理技术人才以及提供其他一系列优惠条件来吸引外国投资和民间闲散资金。
第三,大力发展旅游业。越南旅游部门制定了“2002年国家旅游计划”,包括: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使旅游产业多样化,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旅游业管理和各部门协调,完善有关旅游业法律法规,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等。
中越两国经贸互补性比较强,双边贸易额十年来增长约90倍。在对华经贸方面,越南政府注重大公司主渠道作用,积极发展边境贸易,除在财政金融等领域加强合作外,重视在农林渔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等方面开展与中国的合作。
7、文莱
为改变过分依赖石油和天然气的单一经济结构,近年来文莱积极推行经济多元化政策。其中建筑业发展较快,是仅次于油气工业的重要产业。服装业亦有较大发展,已成为继油气业之后的第二大出口收入来源。
文莱的主要贸易对象为日本、英国、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主要外资来源为英国、荷兰、日本、美国。投资领域主要为石油勘探和开采、天然气液化工程及发电站。
文莱对外奉行自由贸易政策,积极推动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并在此框架下于2002年将绝大部分商品关税削减到5%以下。同时,文莱提出通过私营部门积极参与,把文莱建设成区域金融中心,东盟东部增长区服务、贸易、旅游中心。在外资政策方面,文莱鼓励在水泥、药品、轧钢、化学等先进工业方面的投资。文莱还划分了约20个地段作为工业区,以发展轻工业和重工业。
文莱政府积极推动成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并将石油化工、旅游、农业作为两国合作的重点,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民间交流。
8、柬埔寨
为促进经济发展,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优惠贸易和外资政策,主要有:积极加入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关税控制在较低水平(7%~35%之间);企业所得税5年后交9%,亏损企业可延至第8年;给予外国投资者土地租赁、设厂、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允许外商独资经营进出口业务;通过2002年金融管理法草案,允许外资兴办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柬政府积极支持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注重完善法律环境以支持双边经贸发展,鼓励双方在农业、工业,尤其是在旅游业上的合作。
9、老挝
1991年开始,老挝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经历亚洲金融危机后,老挝政府通过采取加强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扩大农业生产等措施,基本上保持了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2001年,老挝GDP增长率达到6.4%,人均GDP为324美元。老挝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0%。主要工业有发电、锯材、采矿、水泥、服装、食品等。
贸易方面,目前老挝积极参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革新外贸体制,推进自由贸易政策。同时,老挝减少原材料出口,增加成品半成品出口,对重要出口商品,还由国家统一控制。此外,老挝着力发展农业、能源、矿产、旅游等优势产业,增加出口。
外资政策投资方面,老挝政府已制定一部外商投资法,规定对用于投资项目的物资、机器、设备等实行减免税甚至在获得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实行利润减免税,并为投资者的各种必要活动提供方便。此外,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还有:免征国家鼓励项目的税收2~4年、利润税仅为20%、机器设备进口税1%、个人所得税仅为10%、租用土地期限30年(可延长)等。
10、缅甸
近年来,缅甸政府逐渐走上对外开放之路。1989年3月,缅政府颁布《国营企业法》,宣布实行市场经济,逐步对外开放,允许外商投资,农民可自由经营农产品,私人可经营进出口贸易等。1995年,缅政府制定新一轮五年计划,强调发展农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1998年缅甸颁布了《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以鼓励和规范外国投资。近年来,缅甸政府逐渐奉行较为灵活和务实的政策,积极推进与中国、泰国等国的边境贸易,并于2006年融入东盟自由贸易区体系,将把关税降至5%以下。
中缅两国经贸关系源远流长。目前,中国已成为缅甸第三大贸易伙伴。缅甸政府注重充分发挥两国经贸和技术合作联委会的作用,努力扩大双边贸易,鼓励和支持各自企业进行双向投资,并积极为双方企业开展工程项目和劳务合作创造便利条件。此外,缅甸政府在农、渔、林、旅游业上积极推动与中国的交往,加强四角经济合作及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东盟各国经济发展经历了殖民地单一经济发展到近现代各产业迅猛发展的过程。其中,产业政策的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东盟国家的经济模式是在战后各国摆脱外国殖民统治,在加速本国经济发展步伐,赶超发达国家的过程中形成的。综观其经济模式,可以看出具有以下一些明显特点:
第一、高储蓄、高投资、高增长是东盟国家维持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式。东盟国家作为经济发展落后国家,在取得独立后,就分别确定了经济发展赶超计划,并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其中高储蓄、高投资便是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它们利用国内较完整的银行、金融系统,在鼓励国内民众增加储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至今仍保持着较高的储蓄率。
第二、外资是弥补国内投资与储蓄缺口的主要来源。尽管东盟国家国内储蓄水平较高,但由于各国发展经济的心情迫切,普遍存在投资“饥渴”,国内储蓄不能满足国内投资对资金的需求,各国在多数年份国内投资率总是高于国内储蓄率,缺口由外资弥补。
第三、国家干预促成经济高速增长。东盟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视发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作用,依靠政府的力量配置经济资源,从而促进本国生产力的形成和扩大,这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强调市场机制的运行,依靠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实现经济增长的方式大不相同。
第四、出口导向型经济是推动东盟国家经济迅速增长的重要手段。出口贸易的发展有效的带动了国内经济的高速增长。
二、CAFTA国家产业政策立法现状
政府的强干预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东盟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政府强干预是在市场机制尚未形成,法律体制尚不健全的前提下形成的。这种更适应东盟国家经济发展初期阶段的政府主导型的经济发展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开拓,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实现经济模式的转变,弱化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更多地由市场机制来决定投资的价值和价格体制,对东盟国家来说已经刻不容缓。以法律规制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实现产业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
没有制定竞争法律的国家,如马来西亚、越南和巴布亚新几内亚都正在考虑进行相关立法。菲律宾已经着手反垄断法的立法工作,并筹建了公平交易委员会;泰国正在进一步完善其法律体系,增加透明度;越南也在考虑在2000年4月起草颁布一项竞争与反垄断法,并为此成立一个竞争及反垄断起草委员会。越南是APEC国家中最后一个进行市场经济改革的国家,其改革从1990年前后开始,在1997年国会起草了商业法,其包含了若干条竞争法的相关内容,主要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禁止某些不正当的促销活动和误导性广告,打击违反版权和倾销的行为,但其法律中也没有涉及到垄断、滥用市场力量、合谋和并购的相关内容。最近制定了《破产法》、《公司法》及《合资法》。
由于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及其规模,其竞争政策更加值得关注。中国目前正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其不断增加的商品供求及消费者福利的提高,都得益于市场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正在进行制度改革,包括成立专门的经济部门,国家正在通过出售、兼并、股份制改造及引入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方法,解决人员过剩、国有企业亏损的问题,并不断促进商品和服务的国际贸易,放宽对国外投资的准入和经营限制。促进竞争的措施已经在一些经济部门发挥了作用。
但东盟还没有制定一个适用于地区范围的竞争法。东盟在1999年发表的《河内行动计划》中阐述了其发展方向,它指出地区合作就是要找到各国竞争政策的共同之处,以此作为未来地区一体化的合作领域。《区域贸易协定》对促进竞争法所起的作用是有限的,然而作为一种形式,地区竞争法有助于创造一个长期的竞争环境。进一步来讲,《区域贸易协定》对提高贸易自由度也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本身就是一项强有力的促进竞争的法案。
由于产业政策关系到整个经济的中长期目标、各产业间合理的发展比例、一定时期重点产业发展的途径和支撑政策,也关系到全国地区经济的布局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发展民族工业的政策,它所涉及的关系具有长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因此在强调依法治国、依法管理经济的条件下其仅以“纯粹的”政策形式存在往往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调整,以对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规范和提供保障。对产业政策进行法律调整就是要将产业政策的主要方面法律化。
产业政策在国际贸易政策体系中的重要性相对增加。虽然我国加入WTO以后,对许多领域政府不能再进行干预和“补贴”,对一些行业进行重点扶植的产业政策也将受到限制,但是根据已加入WTO的国家的实例,在以下领域政府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一是政府投入资金用于提高中长期产业竞争力的技术开发;二是对本国经济落后地区进行扶持;三是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这些方面也就是我国今后产业政策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其中,《中小企业促进法》虽已出台,但其不少问题还需要通过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和规章来进一步细化。技术创新和西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需要制定和完善。为防止外资企业凭借资本和技术实力,取得垄断地位,垄断我国市场,应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同时,加快制定《控股公司条例》、《企业兼并条例》等,为加入WTO后的企业兼并联合重组提供法律依据。
在完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的同时,政府还要加强对己有法律实施过程的监察,强化执法机构的权威性,真正发挥法律效力。
三、CAFTA框架下我国产业政策调整与立法需要
根据我国产业政策重点的要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是:1、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巩固农业基础地位。2、有选择、有重点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对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信息技术产业、新材料和生物技术产业,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对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3、以增强产业整体素质为核心,加快产业技术装备升级。4、以发展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和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扭转服务业发展长期滞后局面,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5、贯彻落卖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优化产业布局,推动地区经济协调发展。6、把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结合起来,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组织结构合理化。与此相应,我国科技法、信息产业法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加强环境保护立法,正确处理产业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的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作为今后长期产业工作的重点。对当前热点行业发展中企业无视国家环保规定,违规占用土地,盲目投资搞低水平重复建设,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应充分发挥环境评估机制的作用。规定严格的评估程序、评估标准,将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项目御之门外。
优化市场环境,放宽市场准入。我国的市场准入法主要是公司法、“三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这几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市场主体,其准入资格亦有较大差别,不利于各种形式的资本进入出口型产业。建议在市场准入方面放宽条件和标准,促进对外出口贸易的发展。具体来说一下一些法律部门需要加快立法或者做进一步调整:
1、垄断法
我国今后进行反垄断立法应注意以下几点:(1)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时不应将重点放在通过提供资金、技术、信息和社会服务等帮助来增强中小企业内在实力方面,因为这些帮助措施由干受到多种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是普遍性的和长久的。重点应放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方面,尤其要改善中小企业所处的竞争环境,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在大企业的夹缝中获得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机会,这对干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才具有长期的、普遍性的意义。反垄断法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的外部竞争环境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并有效发挥反垄断法的功能。(2)要使反垄断法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使反垄断法规范系统化全面化,达到此目的的最好办法就是制定一部反垄断法典。尽管国目前对反垄断法所涉及的很多问题还有各种各样的争论,但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言,《反垄断法》应当尽快出台。该《反垄断法》应当尽量吸收前述西方国家反垄断法中有利干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使各种反垄断法规范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真正形成一种合力。(3)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是反垄断法的一个落脚点,基于此,在对反垄断法规范进行取舍修改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4)明确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维护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优势。(5)加强与东盟各国反垄断立法的合作与交流,达成反垄断立法的区域协作。
2、外商投资企业法
自1979年我国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又陆续制定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与此相配套的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并且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0年10月和2001年3月分别修订了这三部外资基本法。总体上我国己经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外资立法体系,这些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对我国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原有的外资立法体系也逐渐显露出其与经济发展不相协调的问题。
我国对外资的待遇存在两个极端,一是次国民待遇,二是超国民待遇。随着我国加入WTO,许多原来禁止和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将对外资开放。现实的情况表明,原有限制有许多己经被打破,因此这样一些与现实做法不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亟待修改。
3、环境保护法
在过去的20年中,我国环境法在促进吸引和推动外资、特别是我国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当前我国在吸引外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环境问题。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表明,外商在我国的投资项目中,高污染产业仍占很大比重,且呈上升趋势;这些高污染企业不仅大多密集于我国东南沿海一带,而且己经北上,并向内地乃至“老少边穷”地区推进。我国利用外资工作中存在的这种环境缺陷,不仅有碍于利用外资的健康发展,更重要的是将影响到我国资源合理利用,造成我国环境恶化,使我国环境效益外流,并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企业及地方、部门机关只注重经济效益,而不重视环境效益外,其关键是我国环境立法、环境执法上存在缺陷所致。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我国根据环境法、外资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成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1)鼓励类
我国鼓励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新技术、新设备的外商投资项目;鼓励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
(2)限制类
我国限制从事稀有、贵重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其它不利干环境保护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我国还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此外,我国要求引进的技术必须先进实用,而且应当有利干环境保护。
(3)禁止类
我国禁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损害人体健康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时禁止占用大量耕地,不利干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项目;我国禁止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和设备,否则对此类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审批。同时,为了防止污染转嫁,我国禁止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禁止进口不能做原料的固体废物,违反这些规定特别严重的,可能会触犯刑法而受到刑事制裁。
(4)允许类
除上述三类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属干被允许的外商投资项目。我国规定,此类项目仍然应当符合无污染或少污染的要求。对产生污染、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应当同时引进相应的环保设备。
目前,中国与东盟国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特别是随着东盟与中日韩(10+3)及东盟与中国(10+1)在政治、经贸、农林等领域合作关系的日渐密切,此区域也面临着日渐增加的环境压力。而作为重要区域合作内容之一,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除标志着中国-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进程正式开始启动外,还预示着中国与东南亚十国将在一个更为广阔的领域开展环境合作,整合区域环境资源。因此我国应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完善外商投资环境评估机制,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对外贸易法
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与东盟国家相似,危机后这些国家货币大幅贬值。在共同的第三国市场上我们失去了价格优势,又面临非价格因素(如性能、质量、包装)等压力,产品竞争力被削弱,并且货币贬值带来的出口扩张的时滞效应,对我国产品出口影响深远。
在信息时代的浪潮下,信息要素是财富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创造财富、取得贸易利益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在信息网络化浪潮下,政府应支持信息网络产业的相关产业的建设,如资讯高速公路网络等。其中要特别注重基础设施的建设,同时还需制定相关法律,确立完整有效的架构,确保贸易双方的商业资料、个人资料得到妥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受到尊重,切实保障贸易的利益,方便市场运作。
5、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倾销法
我国的竞争法尚未建立体系,作用十分有限是不争的事实。反倾销立法仍限于条例,实际操作效果也有待改善,二者的协调就更成问题了。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竞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年9月2日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当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鉴于该法对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稳定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有的学者称其为“经济宪法”或有关经济立法的“母法”。然而,自该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将近四年的时间里,我国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等虽然也办理了一些类似的案件,但与其“宪法”地位所应发挥的作用相比,与国外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发挥的作用相比还远远不能满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需要。相反,1994年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深化,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现象却是不断加剧且花样翻新的。而我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显没有跟上形势发展的这种需要。究其原因,与该法本身所存在的立法缺陷是分不开的。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出现更多的表现形式,并且与反倾销结合在一起。针对以上缺陷,应在不正当竞争的定义中增加一般性条款,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给予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和灵活性。
12.3.3 在CATFA框架下中周边省区产业协调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带来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周边地区应更好的面向东盟市场,相互合作与分工,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一是提高该产业的规模效益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周边地区应以现代协同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为基础,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结合自身地理条件、自然资源、人力资源、科学技术、人文背景、资本等的实际情况选择本省区具有优势、市场前景好、产业关联度强、规模效益大的产业作为本省区的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并与发展相同产业的省区开展横向联合和实行专业化分工。二是区域产业分工能避免恶性竞争,有效利用资源。由于周边省区部分产业存在相似性,彼此之间存在竞争,这就需要采取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方法,对各省区产业进行合理定位,共同构建区域性市场体系,使各产业在互动的基础上获得更好的发展。
一、CAFTA中国周边省区产业发展状况
1、粤——优势产业减少
广东与东盟的发展模式都属于东亚模式,在发展阶段、依赖外部市场、产业分工方式等方面有较大的相似。且在CAFTA框架下,广东地理局限日趋明显,空间狭小,资源相对匮乏,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人工费、土地使用费不断上升,广东许多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正在逐步丧失。依靠低成本低附加值的制造业为主的格局,已经无法承载珠三角的发展,原有优势产业难以继续做强,新的主导产业缺乏发展空间。
2、滇——外向型产业发展迅速
在CATFA进程中,云南的对外贸易、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在更大范围内和程度上转向东南亚,努力发展外向型产业,与东盟国家成为最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据报道,昔日平凡的宣威土豆,如今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了商标,成为消费者的名牌产品,已销往越南、泰国、菲律宾、缅甸4个东南亚国家,2005年外销量更是达31.8万吨。同时云南特色商品普洱茶也走俏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
3、桂——商贸业成为推动性产业
随着中国-东盟博览会在南宁召开,中国与东盟各国的商业流通更加频繁,商贸渗透更加广泛。随着客流量的大幅增长,南宁市10家大型商场的销售总额达到5400多万元。2004年随着世界零售巨头沃尔玛和“新中国第一百货”的北京王府井在南宁落户,国内家电航母国美、苏宁,亚洲零售巨头百盛百货,也纷纷抢滩南宁极大带动了广西流通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4、琼——热带产业受到冲击
中国东盟自由区“10+1”对海南产生冲击效应总体上大于效益。海南与东盟国家同处热带,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都有很大的互似性,存在竞争大于互补,互相开展贸易机会不多。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使得原来在国内具有独占优势的热带高效农业和热带旅游业将无可避免地受到东南亚国家的激烈竞争。
二、周边省区产业分工的设想
将粤、桂、琼、滇四省的产业进行分工,主要是指建立主体功能区,如资源粗加工区、产品深加工区和物流区,并在各相关省区间建立一种产业分工与协调发展的机制,形成科学的生产-贸易链,将东南亚国家和粤、桂、琼、滇四省、港、澳、台地区中的自然资源、劳动力优势和技术、资金优势结合起来,形成相互渗透、合理分工格局,形成科学的功能分区,合作共荣。
1、产品深加工区——广东
广东应该是借助毗邻香港,接近国际市场的特点,发挥多面的衔接功能和辐射功能,必将有力地带动整个周边地区经济进一步发展。其定位主要是发展成为产品深加工区,将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有承接能力的广西云南等欠发达地区和东盟经济欠发达国家转移,以腾出空间大力发展技术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产业,进行产业的升级,保持广东在新世纪的区域竞争优势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因此,广东作为关于高附加值和高科技产品加工区责无旁待。
广东省经济发达,占有资本、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储备充足,且具有很强的人才引力,在出口产品深加工、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方面具有明显优势。从CATFA框架下看,广东资源相对缺乏,而东盟相对不发达的国家倾向于资源的出口,基础工业相对薄弱,工业产品的进口量需求较大。2006年1-4月,广东自东盟进口煤、铁矿砂、棕榈油和天然橡胶分别达到271万吨、10万吨、29万吨和4.5万吨,分别大幅增长90.8%、140%、160%和16.2%;广东对东盟出口电器及电子产品15.5亿美元,增幅高达43.3%;对东盟出口机械设备8亿美元,增长10.8%;出口服装及衣着附件3.3亿美元,增长75.4%,出口纺织纱线、织物及制品1.6亿美元,增长55.8%,各类鞋3986万双,增长42.1%,自行车25万辆,增长53.5%。
2、资源粗加工区——广西、云南
云南、广西作为传统的农副产品基地、矿产资源大省,发展资源型经济具有竞争优势,作为资源粗加工区具有天然优势。一直以来为东部地区经济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广西、云南等地区在传统农产品、中药、制糖、有色金属、再生能源、水资源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云南省的比较优势集中在烟草、生物资源开发、矿产业、磷化工和旅游等产业,而广西主要集中在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机械、制糖、建材、钢铁、化工、日用品工业等产业。
云南和广西两省均属于西部地区,在自然资源、地理位置均具有相似性,可以通过联合发展区域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共建滇桂自由贸易区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试验区”,实现区域产业的强强联合和整合共赢的目标。两省联合发展的产业主要有:1、滇桂联合发展有色金属产业。滇桂两省区的矿产资源十分丰富。云南素有“有色金属王国”之称,有色金属资源总量为7357万吨。在10种主要有色金属中,锡、铅、锌、铜、镍和钴的储量居全国前3位。广西亦有“有色金属之乡”的称号,是全国10个有色金属产区之一,尤以铝土矿最为突出。2、滇桂联合发展制糖业。两省区的糖业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2/3,糖业产量分别居全国的第一位和第二位。
3、物流区——广西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作为西部大开发中唯一同时具备沿海沿边优势的省区,广西正好处在东亚经济圈的中心位置,处在中国-东盟统一市场的中心,客观上成为我国进军东盟自由贸易区“桥头堡”。2003年10月8日温家宝总理在第七次中国与东盟“10+1”领导人会议上宣布“为促进双方商界合作,中方建议从2004年起每年在广西南宁举办中国-东盟博览会”。这些均为广西北海、钦州、防城港等城市发展成为区域性国际物流中心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自治区党委、区政府已经明确提出“把现代物流业培育成新的支柱产业”。要求各地按照把广西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物流中心的目标,充分发挥区位优势,依托大通道和中心城市,统筹发展信息、运输、仓储、包装等物流经济,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建立多种形式的物流配送体系。广西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十一五”时期广西将加快沿海地区的发展步伐,一个以南宁市为龙头、沿海沿边大中城市为支撑,高效、便捷的现代流通网络,一个区域性的国际物流和商贸中心,将在自治区的“十一五”规划中得到实现。
随着广西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通道进一步完善。首先物流业地位逐步提高,形成了公路、铁路、港口、航空立体通道网络。据初步统计,全省交通运输、仓储和批零商业等物流业实现增加值788.7亿元,占GDP比重19.4%。其次物流企业逐步成长,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加快,形成了各类物流企业竞争的格局。第三,几个沿海港口城市发展迅速。在未来几年内,通过北海、钦州、防城港走向越南、东盟市场的货物将显著增加。外省企业取道广西口岸与东盟开展货物贸易额达7.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1.1%,其中进口额达1.9亿美元,增长14%,出口额达5.2亿美元,增长10%。
4、技术合作区——海南省
海南建省办大特区已有16年,经济技术活动越来越活跃,与东盟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已有一定基础。亚洲论坛永久落户博鳌的轰动效应,大大提高了海南的知名度。海南得借助这个平台,把自己在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定位进一步明确,充分发挥作用。
博鳌作为国际会议平台这个品牌给海南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一种开放的形象。这有助于海南成为东南亚地区对华发展经贸关系所关注的地方。与内地大多数省份相比,海南与东盟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有上述地利、人和、天时三大优势。由于地理上接近,海南与东盟之间的海上、空中交通运输便利。自古以来,海南就与东盟诸国交往频繁、关系密切。东盟各国有众多的琼籍华侨、华人,目前,旅居和侨居海外的海南籍华侨、华人和港澳台胞近300多万人,分布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东南亚最多。海南的产业结构优势与劣势并存,在工业结构内部,传统制造业基础薄弱,增长乏力,东盟国家都是热带发展中国家,热带农副产品加工业、海洋资源加工业和以生物技术、信息技术为主的新兴工业可以成为中国与东盟在科技合作与交流方面最好的切入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