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分离的体制
完善股票发行与上市审核分离体制,是推进我国股票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大变革,对促进股票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具有极为深远的意义。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同时,“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法》为建设发行与上市审核分离体制指明了方向。
股票发行与上市分离,首先是发行与上市审核的主体不同。发行审核的主体是作为政府部门的证监会,发行人必须向证券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上市审核的主体则是沪深交易所,一般进行财务、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等方面的合规性审查。发行与上市的审核过程彼此独立,交易所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股票,证监会并不必然要批准注册登记;另一方面,交易所也有对已通过发行审核的股票申请上市的否决权。可见,发行与上市审核分离体制的核心就在于明确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在发行与上市这两个环节上各司其职,在规范股票市场准入方面达成政府监管与市场自律之间、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合理平衡。
发行和上市分开后,发行归发行,上市归上市。发行人以什么价格发、什么时候发,由市场去决定;发完以后,选择哪个市场去上市,由交易所决定,将上市的批准权真正交给交易所,允许发行和上市成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和概念。企业股份只要符合条件,不发行新股也允许原先股份上市交易。新发行股份也不一定要马上流通。发行和上市分离,还可以立马消除发行市场虚假繁荣现象,还原一级市场本应存在的风险。大量专业“打新”游资的存在,就在于“打新者”可以凭借资金优势在新股发行中形成股份集中优势,利用股份流通时间差形成二级市场中的垄断地位,操纵新股上市后价格,获取垄断利润。发行和上市的分离,可以彻底打破游资在发行市场上利用资金规模优势,垄断新股流通市场,操纵新股上市交易价格的局面。
(二)注册制是监管体制未来的改革方向
股票发行制度逐步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旨在适时推进股票发行制度改革,提高审核效率,培育和强化股票发行的市场化基本约束和自我调节功能,缩小与国际成熟市场的差距。欧美、中国香港等证券市场的股票发行制度基本上都是实行注册制,只要企业达到交易所制定的相关的上市标准,就可以上市。我国股票市场实行注册制大致上应与此相同。
实行注册制后,监管机构的职能划分与定位将得以分清。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将加强,而作为行政监管的证监会则退出对上市公司发行上市的审批权,更多的职能是进行相关规则监管,比如对信息披露的监管。据了解,在这种制度下,证监会只负责注册,并对申报公司上市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公司上市资格进行把关,如果发现不达标之处,公司可以继续完善,直到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门槛。而股票的发行价格则由买方决定,也就是市场定价。承销商一般根据路演的订购率确定新股发行价。对于股票发行主体的上市公司而言,发行注册制就是发行的公开管理原则。根据该原则,凡是拟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必须将依法应公开的与所发行股票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制作成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公之于众,且内容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发行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在注册制背景下,拟发行股票上市公司按照发行股票的流程披露了能够反映公司基本面的信息,然后到证券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只要监管部门对拟发行股票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无异议,拟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就可披露招股说明书进行招股发行。
注册制具有较之核准制更高的效率,这不仅是形式审查大大降低了监管部门的工作量,更主要的是这一制度确保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在发行注册制度下,证券监管机构不对股票发行申请人及拟上市公司做价值判断,其对公开材料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只负责审查股票发行申请人是否严格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而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的审查。与核准制相比,由于尽可能地减少了个人裁量空间,避免了主观上的不当干预,因而注册制具有更好的公正性。实行注册制,一方面,可以减少权力寻租,将一切暴露于阳光之下,能够使投资者获得真实的信息;另一方面,急需发行股票的拟上市公司可以在短期内获得所需要的项目资金,进一步加强股市的融资功能。
注册制的缺点是业绩差的公司也能得到批准,加大了市场的投机性,其安全性受到削弱,股票的投资价值完全交由投资者自己判断,对投资者素质、法律制度和市场规范性要求高。注册制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它必须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环境下才能生存。从采用注册制的国家的情况来看,股票发行注册制的实施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本国的市场经济环境比较完善,证券市场发育比较成熟;应有较为健全的法规制度作为保障;监管层市场化的监管手段比较完善,监管能力较强;发行人、承销商和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应有较强的行业自律能力,依法规范稳健运作;投资者应当树立一个比较成熟理性的投资理念。考察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以上这些基本条件目前我国都还不能满足,有些甚至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国内股票发行制度可以先形成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核准制和完全市场化的注册制并存的格局。在注册制的核准制度下,可以对规模较小、筹资额不大的企业,实行注册制;而对规模较大、筹资额较大的企业实行核准制。在此试点的基础上,待时间成熟再全面推开注册制。
(三)进一步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包括各子项目构成,并规定子项目使用金额变动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况视同募集资金用途改变情况。二是公司要与银行、保荐机构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为募集资金设立存储专户,定期披露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效果,严格按照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必须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公开披露。同时,保荐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定期检查,督促公司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防范投资风险的制衡机制,提高独立决策能力,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完善上市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的论证分析。
(四)完善股票发行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的建设
完善股票发行市场各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包括各项发行制度、法律体系、保荐制度、询价制度、会计和审计标准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要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管理体制,支持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公司发行上市,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在拟上市公司监管方面,建议改变目前拟上市公司辅导监管仅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改制合法性进行形式检查的做法,在拟上市公司预披露招股文件后,由证券监管部门聘请声誉高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实行全面检查,重点关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杜绝不合格企业通过包装上市混入市场。
不断提高股票发行信息的有效性。股票发行信息指股票发行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应当依法如实披露的有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决策的所有信息。股票发行信息的有效性指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公开。要不断强化和细化对公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逐步创造条件以调整实质性审查的方向和力度,减少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将股票发行审核制向注册制推进。
发行监管工作要坚持市场化取向,既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保护,又能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取得发展;既能把住准入关,又能兼顾市场效率;既能适应当前的需要,又能适时地进行变革,掌控好进入股票市场的第一道闸门。要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顺应市场要求,增强服务意识,坚持审核理念,坚守审核质量标准,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