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制度,是发行监管环节的专门制度。保荐制的主体由保荐人和保荐机构两部分组成。满足一定条件和资格的人可担任企业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凡具有两个以上保荐人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具备推荐企业发行上市的资格,就可成为保荐机构。该制度充分发挥保荐人和保荐机构的专业能力,对发行人的申报材料与公开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客观评价,体现了在发行监管环节上的专业分工把关。保荐制度的重点是明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并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
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保荐制度,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还需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这样既明确了机构的责任,也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了个人。保荐制度,对可从事保荐工作的证券公司和个人提出了比目前的主承销商和一般证券从业人员更高的条件。中国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二是明确了保荐期限。保荐制度规定,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均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保荐期间分为两个阶段,即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完成发行上市为尽职推荐阶段。证券发行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三是确立了保荐责任。保荐制度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企业发行上市前,要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和尽职调查;要保证或有充分理由确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要在推荐文件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要对上市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及时揭示风险,督促纠正错误,并给予规范性指导。
四是引进了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保荐制度规定,除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将对违反保荐制度相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采取“冷淡对待”的具体监管措施,即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间内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荐发行上市申请,严重的还要取消其从事保荐业务的资格。保荐制度还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表现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保荐制度的这些安排将有力推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指导时,真正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真正发挥市场对发行人质量的约束作用,切实担负起把好证券市场准入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