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威猛浑厚:朱元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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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严法治国

朱元璋总结元朝灭亡的教训,认为主要原因是皇帝昏乱,法度不行。所以,他积极主张正纲纪,救之以猛。他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又说:“胡元以宽而失,朕收中国,非猛不可。”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朱元璋对他所创建的明王朝实行了自唐宋以来空前严明的重典法治。

朱元璋的重典法治,是从严密法网和法外施刑两个方面推行的。

早在朱元璋平定武昌的时候,就命人制定律令。于建国的前一年,既公元1367年,便制定了145条政令,285条法律。经李善长、刘基等人裁定,朱元璋批准颁行。这是一部严峻的法典。在执行的过程中,朱元璋发现律令轻重失宜,有乖中典之处,于是,在公元1368年8月,命儒臣4人同刑官讲唐律,每日写20条呈阅。朱元璋从中择取可行的条款加以采纳,制成峻法施行。漳州通判王神上书要求“宽大以为政。”刘基在公元1371年也说:“霜雪之后,必有阳春,今国威已立,宜少济以宽大。”朱元璋认为,“贪墨之吏,承踵元弊”,非“假峻法以绳之”不可。

公元1373年11月,朱元璋诏谕刑部尚书刘惟谦等详定律令。在原有律令的基础上,吸取唐律有关条款,因事而设律,制成《大明律》,共30卷,计606条。于公元1374年颁行天下。

朱元璋并非不知宽猛相济的道理,他为了给子孙后代制定一部“百世通行”的法典,多次命人修改律令,并自作《原刑论》:

刑,罚恶之道。古制,生人非至仁不理。至仁,理五刑备用于先,必库匮于后,所以至仁焉,所以生人焉。非至仁,理备五刑而无遗,善恶恶善,始微终乱,愚私焉。愚不知而反听私,故违而祸。仁,有以谓刑中。我以谓刑中;有以谓刑平,我以为刑当。盖听用中平,刑用中当,所以非仁不仁,仁不非仁。奸哀政简,慎稽之死生生死,甚哉艰哉,幽察而后已。详明死死,本生复生,慎哉轻重重轻。至仁理刑,一二三恶减,愚私理,悯违一,生恶四。

公元1395年,皇太孙朱允炊出于好生之意,请求更定5条以上严刑条律。朱元璋说:“我治乱世,刑不得不重,你治平世,刑当自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这个道理。”于是,改定73条,重颁《大明律》,朱元璋亲笔为之作序:

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行之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所趋避,又有年矣。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特敕六部、都察院官将《大诰》内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其递年一切榜文禁例,尽行革去。今后法司只依《律》与《大诰》议罪,合黥刺者,除党逆家属并律该载夕卜,其余有犯,俱不黥刺。杂犯死罪并徒流迁徒笞杖等刑,悉照今定赎罪条例科断。编写成书,刊布中外,使臣民知所遵守。

公元1395年5月朱元璋颁行的《大明律》460条,包括《不准赎死罪律》、《准赎死罪律》。颁行的《钦定律诰》147条,包括《不准赎死罪诰》、《准赎死罪诰》。

《不准赎死罪律》共124条,其中有第1条十恶。第2条强盗。第3条劫囚。第4条强奸。第5条诈伪。第6条魇镇蛊毒。第7条失误军机。第8条朦胧启奏。第9条拒捕伤人。第10条诈传诏旨。第11条变乱成法。第101条死囚令人自杀,若见招服罪,而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第102条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句摄公事,及捕获罪人,聚众中途打夺,因而伤人及杀人,聚至10人为首。

《准赎死罪律》9条:

第1条,军官犯死罪不请旨论功上议。第2条,内府交纳余剩金帛,擅将出外。第3条,官吏受赃过满。第4条,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开棺椁见尸。第5条,盗仓库钱粮。第6条,盗内府财物。第7条,诈称冤枉,借用印信封皮。第8条,递送逃军妻女出京城。第9条,冲入仪仗,并诉事不实。

《不准赎死罪诰》12条:

第1条,朋奸欺罔。第2条,说事过钱。第3条,代人告状。第4条,诡名告状。第5条,载刑肆贪。第6条,空引偷军。第7条,医人卖毒药。第8条,臣民倚法为奸。第9条,妄立干办等名。第10条,阻挡耆民赴京。第11条,秀才断指诽谤。第12条,寰中士夫不为君用。

《准赎死罪诰》24条:

第1条,逸夫。第2条,居处僭分。第3条,闲民同恶。第4条,官吏下乡。第5条,擅差职官。第6条,揽纳户。第7条,冒解罪人。第8条,庆节私买。第9条,关隘骗民。第10条,滥设吏卒。第11条,长解卖囚。第12条,官民有犯。第13条,鱼课扰民。第14条,钱钞贯文。第15条,路费则例。第16条,造作买卖。第17条,市民为吏卒。第18条,经该不解物。第19条,阻挡乡民除恶。第20条,僧道不务祖风。第21条,有司不许听事。第22条,不对关防勘合。第23条,有司逼民奏保。第24条,交结安置人。

《大明律》与《大诰》对维护朱元璋的统治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它强化了君主集权。朱元璋在《御制大明律序》中明确规定:“今后法司只依律与诰议罪。”他“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

公元1373年5月,许多功臣宿将倚功犯法,奴仆杀人,隐匿不报,统治集团内部官僚带头破坏法纪,百姓和皇朝的利益受到了侵犯。朱元璋针对这种情况,又特别命令工部制造铁榜,特别铸了申诫公侯的条令:

凡公侯之家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场、铁冶;

凡功臣之家管庄人等,倚势在乡欺殴人民;

凡功臣之家屯田佃户、管庄干办、火者、奴仆及其他亲属人等,倚势凌民,夺侵田产财物者;

凡公侯之家除赐定仪仗户及佃田人户,已有名额报籍在官,敢有私托门下影蔽差徭者;

凡公侯之家,倚恃权豪,欺压良善,虚钱实契,侵夺人田地房屋孳畜者;

凡功臣之家受诸人田土,及厩捬投献物业。

凡触犯者均处以斩刑不等。

有了律令法规条文,就有了武器,朱元璋于是用法律的武器治理官僚,管理百姓。

朱元璋为了使官民知法,对《大明律》、《大诰》进行广泛地“直解”讲读。务必使官吏畏法,良民守法。这些对后世影响极大。

朱元璋是一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皇帝。无论功臣亲信还是皇亲国戚,只要触犯了律令,坚决处罚以至杀头,丝毫都不宽宥。

早在取金华的时候,军中因为缺粮,严令禁酒。大将胡大海正领兵围攻绍兴,胡大海的儿子胡三舍与王舅等人犯了酒禁。朱元璋下令处死刑。

都事王恺劝朱元璋说:“胡大海现在统兵马在外,攻打绍兴,可以本官之故饶其子不死,以免引出麻烦。”

朱元璋听了,越发恼怒,说:“宁可胡大海反了,也不可坏我号令!”于是亲自挥刀把胡三舍等人砍死了。

朱元璋的老部将淮西老乡赵仲中守安庆时,陈友谅围攻安庆,赵仲中弃城逃命,朱元璋下令处死。

常遇春劝阻说:“仲中系渡江旧人,姑用赦之。”

朱元璋说:“不依军法,无以戒后。”给弓弦一条,令赵仲中自缢身亡。

朱元璋的亲家谢再兴以及谢三、谢五因叛投张士诚,朱元璋照例处死。连他的亲侄儿朱文正犯禁,也照样用鞭子打死。

公元1385年10月,朱元璋亲自审处《军人妄给妻室》一案。并且诰令天下:

山西洪洞县姚小五妻史灵芝,系有夫妇人,已生男女三人,被军人唐闰山于兵部朦胧告取妻室。兵部给与勘合,著落洪洞县将唐闰山家属起赴镇江完聚。方起之时,本夫告县,不系军人唐闰山妻室。本县明知非理,不行与民辨明,擒拿奸诈之徒,推称内府勘合,不敢擅违。及至一切内府勘合应速行而故违者,不下数十余道。其史灵芝,系人伦纲常之道,乃有司之首务,故违不理,所以有司尽行处斩。又诰:

刑部尚书王岩,将史灵芝并本夫及妄取军属奸夫,尽行提取在部,不行明坐妄取他人妻室为妻之罪,又不问乡贯同否,曾无日前有奸。却乃吹毛求疵,询问出史灵芝三岁时,曾定与奸夫唐闰山兄为婚。其人未出幼已故,灵芝长成,与姚小五为婚。已生男女三人。王岩尚欲差人原籍,勾取三岁媒合之人,意在动扰良民。持权妄为。有乖治体,非止一端。

又亲审陕西有司科敛一案,亲笔作诰曰:

陕西布政司、按察司官,府州县官王廉、苏良等,害民无厌,恬不为畏。造黄册,科敛于民。朝觐,科敛于民。买求六部宽免勘合限期,科敛于民。征收税赋,科敛于民。造上中下三等民册,科敛于民。其赃官赃吏实犯在狱,招出民人官吏,指定姓名,各寄钞银、毡衫、毡条、毡褥、毡袜、头匹等项,各照姓名坐追。其布政司、府州县闻此一至,且不与原指寄借姓名处追还,却乃一概遍府州县民科要,平加十倍。如此害民,其心略不将陕西百姓于心上,踌蹰民人苦楚。且如西:京、庄浪等处,河州、临洮、岷州、洮州军人缺粮,著令民人趱运。地将盈雪尺余,深沟陡涧,高山峻岭,庄农方息,劳倦未哭,各备车辆,重载涉险,供给军储,中路车颓牛死者有之,人亡粮被盗取者有之。若牛死车存,人在中途,进退两难,寒风凛冽,将欲堕指裂肤。上畏法度,谨遵差期,虽死不易,苦不胜言。设若到卫交纳,淋尖跌斛,加倍输纳,无敢妄言。如此艰辛,布政司、府州县官、按察司官,果曾轸念于民?为此法所难容,各科重罪。

又亲判《张梦弼私递赃私案》,诰曰:

通政司经历张梦弼,子在朝,父在乡,父子同谋,夤朝官,构为党比,私递赃私,坐名前去山西沁水县追取。其本县官朱坦等,不于本家追取,一概以为营计,科敛吾民,扰动一县,代奸陪赃。其县官及张经历父子,果可释乎?

又判死开州州判刘汝霖,诰曰:

有司务在问民疾苦,抚安良善,罪奸治顽,伸冤理枉。其大名府开州州判刘汝霖,系江西布政司九江府耆儒,受职以来,不将所学运用以持心,而乃弃先圣先贤之道,私邪妄作,上谤朝廷,下虐良民。其北平布政司、按察司官吏李或、赵全德等,通同六部官郭桓等,十二道丁廷举等,寄借赃钞。各官事发,坐各定数,遣人追取。本州官吏罗从礼等,分寄一万七千贯。州判刘汝霖竟不将前项所寄赃钞照名追还,却乃帖下乡村,遍处科民,代陪前项钞贯。朕知诸处有司一体如是,故出诏播告天下官民人等;所有物件钱物寄借,须凭文约,如无,诸司不理,理者抵罪。其州判刘汝霖,视为泛常,仍复出帖科民,甚至禁锢其民,逼令纳钞。其帖之词,日民不以朝廷追赃为重。致有开州者民,不忍坐视民患,赴京面奏者五人焉。即遣人按治,果如奏状,于是将州判刘汝霖枭令于市。

又判《匿奸卖引案》,诰曰:

兵马指挥赵兴胜系是国初旧根刻期人数。年深命为瓜州巡检。制胡惟庸心腹人,同僚两员皆被胡惟庸朦胧收下,一名鲁帖木儿已死,独兴胜狱存。垂亡之际,妻击登闻鼓,取至京师。后升为南城兵马指挥,警巡坊厢一切非为之人。洪武十八年夏,民人陈来安首平凉侯男造反,与胜匿而不奏,被同僚指挥法则剌不从,才方朦胧奏闻,又不详细。乃至鞠问平凉侯男,其弊多端,因而将兴胜平昔积掌稽求所以。又路引之弊赃多,凡出军民引一张,重者一锭,中者四贯,下者二贯,并无一贯,两贯引一张者。其引纸皆系给引之人自备,兴胜却乃具文关支官纸,三年间一十五万有奇。已往之年不追,止追十八年半年纸割,其钞已盈万计。呜呼!中奸臣之计垂亡,活而复官,家给人足,奈不知感恩之报。乃又匿告反之情,所以不赦而诛之为此也。

又判《董演虚诳案》,诰曰:

军吏董演初以小吏起到,发充兴武六合屯军吏。因公道经山下,遇虎搏人,人皆惊走,独演夺军手枪,挺身捕虎。其虎舍已搏之人,经来趋演,演乃格杀之。本卫官以演格虎之状来闻,肤嘉雄猛,即授承敕郎,养威于近侍。其演不数月侮于寡妇,法司具奏如律,肤释之。方免未久,逢人狂妄,假势凌人,数入京师上元县分付公事,沮坏县治不已。忽陷仓脚夫王三等死地,捏词具状来闻,朕将以为是。准其所奏。得旨后私下没杨三、玄保家产,伪造非言,上罔朝廷,下虐黎民。其应天府尹孙凤等明知虚诳,辄便党比阿从。都不期年,敌政坏法,岂止一端。由是囚而皆杀之。

以上列举数案,足见朱元璋判案详察,秋毫明辨之迹。朱元璋关心百姓,为民作主,在判词的字里行间都有反映,尽管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但是客观上对百姓还是有利的。

公元1386年3月14日,朱元璋亲判前军断事官、提控案牍司吏施德庄、刑部总部司门部官吏胡宁、童伯俊等纵囚书写文案,各官吏束手偷闲,就令囚人杨遇春说事过钱,各受赃私。按律处于刖足鞭背之刑。不料,施德庄、杨耀、乔方在4月4日,问泉州卫指挥张杰等私下蕃事。施德庄分银一百七十两,杨耀、乔方各分银一百五十两。将原告百户范源拟作虚告,朦胧奏闻,意在杀无罪而脱有罪,身受赃私。朱元璋与有司会审,审出奸情之后,全部依法处斩。

据史料所载,朱元璋亲手下判书192例,亲自审问的案件就无法计算了。这在历代帝王中,躬亲理政可谓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