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在中央的“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战略部署指导下进入新阶段,财税体制改革充当改革的先锋,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建起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管理制度,并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收机构分别征管;在核定地方收支数额的基础上,实行了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成功地实现了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税种、税权、税管的划分,实行了财政“分灶吃饭”。
1.中央税
我国分税制按照征收管理权和税款支配权标准划分,凡由中央立法、收入划归中央并由中央政府征收管理的税收属于中央税。即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
目前,在我国,由国家税务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项目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证券交易税(开增之前未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等。
关税和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等也都属于中央税。
2.地方税
地方税是指由中央政府统一立法,收入划归地方并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即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划归地方财政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
目前,我国由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税等,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或法定方式分享的税收。即凡征收管理权、税款所有权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方式分享的税种,属于共享税。
目前,我国属于共享税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全部归中央)、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