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有在纳税人遇到特殊困难时,纳税人方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根据规定,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如下: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受到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风、火、水、火山爆发,使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时,纳税人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所谓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现金是指存放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出纳员保管作为零星开支使用的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入银行以备在生产经营中随时支用的各种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企业现金、银行存款之外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保证金存款以及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汇、缴款项时的在途资金等。当纳税人的上述各种货币资金之和扣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2.经过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目前。我国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等五个城市,经国务院批准为计划单列市,行使省级经济管理权限,这些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税收管理上与其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没有直接联系,而直接接受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因此,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由此可见,行使延期缴税批准权限仅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